淄州區知識產權局

三、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政策;研究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制定實施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規劃重大企業技術改造,推進新興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作;負責推進全區建材冶金、紡織服裝、醫藥化工、機械製造等四大產業集群發展工作,組織培育區域品牌。 十一、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組織擬訂規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的市場規則及政策,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工業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工業品的供求狀況,組織調控生產與流通的銜接。 十三、負責審核上報國家、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特色產業基地;負責全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制定行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聯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職責介紹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經濟發展和巨觀調控的方針、政策;擬訂工業經濟和信息化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協調解決新型工業化進程中的重要問題。
二、編制並組織實施經濟運行調控目標,監測、分析全區經濟運行態勢,調節日常經濟運行;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組織協調煤電油氣運等重要生產要素、原材料的產運需銜接和緊急調度;負責成品油流通和管理;負責工業應急管理和產業安全相關工作。
三、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產業政策;研究提出最佳化產業布局、結構的政策建議,推進工業經濟結構調整和升級,制定實施重點行業、重點產品的調整方案;規劃重大企業技術改造,推進新興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作;負責推進全區建材冶金、紡織服裝、醫藥化工、機械製造等四大產業集群發展工作,組織培育區域品牌。
四、負責企業技術改造投資管理,編制並組織實施技術改造投資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定期公布項目投資指導目錄,指導工業企業投資和商業性銀行貸款的方向,參與指導企業直接融資工作;根據有關規定和許可權負責申報企業技術改造項目;擬訂組織實施促進企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政策;負責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與傳統產業技術改造;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
五、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企業技術進步的政策措施,指導技術創新、技術引進和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推廣套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指導製造業發展;組織實施有關技術創新重大專項;指導、推動技術創新體系和機制的建設及產學研聯合;負責工業設計體系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會展經濟的發展工作。
六、研究提出扶持和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組織推動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指導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和管理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承擔區履行《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按照上級授權,組織協調全區軍工等行業的規劃和行業管理工作。
八、擬訂全區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鐵路道口監護管理和綜合治理。
九、負責全區電力行政管理和電力執法工作,指導和推動電力體制改革;貫徹執行電力行業標準、規範及規程,並組織實施;組織執行年度發用電量計劃。
十、承擔工業生產企業(不含危險化學品企業、礦山企業、外資企業)、民用爆炸物品、電力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承擔區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區工業安全生產委員會安排部署的經濟和信息化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信用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機制和失信懲戒機制;組織擬訂規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的市場規則及政策,培育發展和完善市場體系;監測分析工業品市場運行和重要工業品的供求狀況,組織調控生產與流通的銜接。
十二、統籌推進全區信息化工作,組織制定相關政策並協調信息化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指導、協調和組織全區社會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區重要信息工程的規劃、立項和組織協調;負責全區通信、廣播電視網路及其他專用通信網路的規劃建設,並進行行業管理;依法對全區信息服務市場進行監管;積極推進有關網路之間互聯互通;負責電子行業規劃諮詢工作,推進全區信息技術改造傳統產業工作;負責企業信息化改造項目的審核、申報和管理工作;承擔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審核上報國家、省市級工業和信息化特色產業基地;負責全區工業和信息化行業管理,制定行業規劃並組織實施,協調解決行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聯繫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社會中介組織並指導其改革和調整。
十四、負責全區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協調全區建設節約型社會、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工作,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社會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推進新能源開發和利用以及新能源裝備產業發展;負責擬訂節能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推行清潔生產,發展節能環保產業;負責全區節能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組織協調節能重要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套用;負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節能評估和審查;會同有關部門抓好新型牆體材料的發展規劃、組織協調工作。
十五、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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