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民政工作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擬定全區擁軍優屬、優待撫恤政策和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具體負責優撫對象優待金統籌和城鎮退伍兵待分配期間最低生活保障金髮放工作;承辦、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和區以上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工作;具體負責報批和調整復員、退伍、轉業軍人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有關人員的傷殘等級;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具體協調軍地有關職能部門,研究制定雙擁工作的政策、規章,指導基層雙擁工作,總結、交流雙擁經驗,協調處理軍地之間的矛盾和糾紛;承辦區雙擁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有關事宜。擬定全區退伍義務兵、復員幹部的交接安置政策、規章並監督實施;具體負責全區農業戶口退伍義務兵檔案審查和安置工作;承辦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協調服務工作。
(三)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設;制定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培訓及表彰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研究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四)貫徹並監督執行關於地名工作的政策、法規,負責本地區地名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本地區地名工作的長遠規劃和近期計畫;承辦地名、命名 、更名工作,推廣和監督標準地名使用;組織和檢查地名標誌的設定和更新;調查、收集、整理地名資料、建立健全地名檔案、開展地名諮詢,組織地名書刊的編輯出版;開展地名學理論研究,總結和推廣地名科研成果;負責全區行政區劃邊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及鄉、鎮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負責勘界成果資料的整理、保管、邊界線界樁維護。
(五)擬定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區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
(六)組織、協調全區抗災救災工作,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使用情況;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計畫,開展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開展城鄉社會救災;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負責指導鄉鎮對農村“三無”老、殘、幼群體實行社會救助,保障五保對象的合法權益。
(九)負責全區性社團登記管理,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十)負責全區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十一)負責全區兒童收養工作,嚴格依法辦理收養登記。
(十二)負責轄區內“齊魯風采”電腦福利彩票投注站的管理、運行、機器日常維護、維修;完成上級下達的電腦彩票銷售任務,積極開展即開型福利彩票、大獎組發行工作;正確使用和嚴格管理福利資金。
(十三)負責全區婚姻管理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晚婚晚育,優生優育和文明婚俗;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出具婚姻關係證明(結婚證明、夫妻關係證明、解除夫妻關係證明);依法處理違法婚姻;負責對婚姻介紹機構的監督和管理;負責婚姻檔案管理 。
(十四)負責全區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負責對全區福利生產的巨觀管理;指導、監督社會福利企業的辦廠方向;審批和檢查各類社會福利企業;協助落實國家的各類扶持保護政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提供服務;為殘疾人開闢更多的就業渠道,依法保障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
(十六)嚴格執行有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方面的方針、政策和規定,落實軍隊離休退休幹部的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分散安置);承擔軍隊離休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十七)管理國家、省、市和區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八)負責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的保護與維護工作;為社會各界進行悼念先烈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提供服務和接待;負責烈士檔案與烈士骨灰的保管與管理及烈士事跡的蒐集和整理工作;搞好烈士陵園的綠化、美化、淨化及防火;開展老幹部骨灰的存放和管理工作。
(十九)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我區老年人優待辦法及優惠政策,指導建立並不斷完善老年人服務設施;配合新聞媒體大力開展尊老、愛老、敬老、助老的宣傳活動,不斷提高社會各界為老年人服務的自覺性,使尊老、愛老、敬老、助老活動蔚然成風;負責《老年優待證》的發放工作及有關老年人娛樂、文體活動的組織實施;區老年法執法協調小組受理老年人的投訴,並負責監督檢查各單位各部門對“老年法”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十)負責我區三峽移民的安置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十一)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