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方案
根據省委、省政府批覆的《涼山州機構改革方案》,重新組建州司法局。將州司法局的職責、州政府辦公室的法制工作職責整合,重新組建州司法局,作為州政府工作部門。州政府辦公室不再掛州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
現任領導
局長:艾裕雙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州關於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制訂司法行政規範性檔案,制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擬訂普及法律常識規劃和法制宣傳教育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州各縣市、各行業的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工作、公證工作,負責行政處罰工作。
(四)監督管理全州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導、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幫教安置工作。
(六)組織承辦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七)主管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審查材料的初審工作。
(八)指導司法系統依法行政工作,監督管理所屬社團組織。
(九)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服裝、警車等裝備的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駐州監獄黨建工作,協助各縣市管理司法系統幹警培訓和警務督察工作。
(十一)承擔州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二)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涼山彝族自治州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
(一)辦公室(行政審批服務科)。
制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要點並監督實施;收集、分析、反饋司法行政信息;負責綜合性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審核;組織司法行政調研工作;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和上級交辦工作的協調、督辦;承擔文電收發運轉、計算機網路、文書檔案、工作目標等管理工作和保密、信訪、外事、接待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專項經費、服裝、車輛及機關行政事務和後勤保障工作;負責受理和辦理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涉及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
(二)法制科。
組織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本局規範性檔案的制定、審查、備案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執法工作;承辦行政複議、應訴案件,主持行政處罰聽證和行政執法過錯、行政處罰錯案責任追究;負責行政賠償有關工作;管理法學專業社團;指導法學教育和法學理論研究。
(三)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州普法教育、法制宣傳和依法治理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各縣市、各行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擔州法制建設領導小組的有關具體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報導;承辦司法刊物,組織對外宣傳。
(四)基層工作科(社區矯正工作科)。
指導、監督司法所、法律服務所、社區矯正和人民調解工作;指導、監督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負責法律服務所和人員的年檢註冊,協助省司法廳辦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考核,承辦核發資格證書;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五)司法考試工作科。
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審核、辦理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負責對取得資格證書者的年檢、備案、登記等有關管理工作。
(六)公證律師工作科(公職律師科)。
貫徹實施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律師事務所和社會法律諮詢服務機構登記、註銷的初審以及律師事務所的年度考核;負責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的監督、指導工作;負責調查違紀律師事務所、律師並對行政處罰作出建議;負責公證機構的審核工作;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指導;審核有重大影響或複雜疑難的公證案件;負責公證處、公證員年審註冊及年度考核工作。
(七)司法鑑定工作管理科。
擬訂司法鑑定工作規劃及行業規範,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審核,核准司法鑑定人員資格,指導、協調、監督司法鑑定業務,負責仲裁機構登記審查材料的初審工作。
(八)法律援助工作科。
擬訂法律援助工作規劃、規章,指導、檢查全州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的執行工作;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政治部(機關黨委辦公室、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指導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幹部培訓和立功創模、表彰獎勵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幹部的考察、任免、調配及日常考核工作;指導司法行政系統機構編制、幹警錄聘、司法助理員考錄、人員調入、撫恤以及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技術等級評審;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和管理老幹部等工作;承擔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工作;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駐州監獄及司法行政系統的黨組織建設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涼山彝族自治州司法局機關行政編制41名(含紀檢監察人員編制)。核定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委書記1名(副縣級);專職機關黨委書記1名(副縣級);政治部主任1名(副縣級);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副書記1名,政治部副主任2名,監察室主任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12名。
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1名;單獨管理行政編制4名(公證處4人),隨人員減少,由州委編辦收回編制。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