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說明
1、根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民政事業發展戰略,編制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2、研究擬定基層政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優撫安置、救災救濟、最低生活保障、社會福利、行政區劃、社會團體及民間組織、婚姻、殯葬、收容遣送、地名、老齡等項工作的方針、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3、負責基礎政權建設的日常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建設和社區建設。
4、執行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優待優恤辦法,主管擁軍優屬和烈士褒揚,管理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並負責退伍軍人和車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
5、負責城鄉社會救災工作,掌握核實災情,指導生產自救,發放救災款物,檢查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情況,並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的臨時救濟、定期救濟和特殊對象的救濟,負責全縣城鎮特困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6、研究制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管理社會福利事業單位。
7、負責鄉鎮區域勘界,負責本縣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全縣的地名管理。
8、負責鄉鎮邊界糾紛爭議的調處,並向政府提出仲裁建議。
9、負責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審批、登記、管理、監督工作,保證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
10、負責全縣婚姻、收養事務的登記、管理,促進人口素質的提高。
11、負責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承擔人民公墓的管理。
12、承擔流浪乞討人員的收容遣送工作。
13、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工作,監督管理民族事業的事業情況。
14、承擔縣委或政府及上一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社救股、基政優撫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