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是指為維護海洋生態健康與生態安全,將重要海洋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和生態脆弱區劃定為重點管控區域並實施嚴格分類管控的制度安排。政策檔案
國家海洋局印發《關於建立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要將渤海海洋保護區、重要濱海濕地、重要河口、特殊保護海島和沙源保護海域、重要砂質岸線、自然景觀與文化歷史遺蹟、重要旅遊區和重要漁業海域等區域劃定為海洋生態紅線區,並進一步細分為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依據生態特點和管理需求,分區分類制定紅線管控措施。環渤海三省一市政府須切實增強對建立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重要性、緊迫性和必要性的認識,充分認識到建立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是實施最嚴格渤海環境保護政策的重要內容,是加強渤海環境保護的重要工作,對於維護渤海海洋生態安全、保障環渤海地區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為了確保渤海海洋生態紅線制度取得實際成效,《意見》提出了4項目標:第一,渤海總體自然岸線保有率不低於30%,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自然岸線保有率分別不低於30%、20%、5%、40%。第二,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占渤海近岸海域面積的比例不低於1/3,遼寧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海洋生態紅線區面積占其管轄海域面積的比例分別不低於40%、25%、10%、40%。第三,到2020年,海洋生態紅線區陸源入海直排口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到100%,陸源污染物入海總量減少10%~15%。第四,到2020年,海洋生態紅線區內海水水質達標率不低於80%。
《意見》提出,環渤海三省一市要堅持“陸海統籌、多措並舉、科學實施、分區分策、嚴格監管”的原則,按照“嚴標準、限開發、護生態、抓修復、減排放、控總量、提能力、強監管”的總體思路,重點完成4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嚴格實施紅線區開發活動分區分類管理政策;二是有效推進紅線區生態保護與整治修復;三是嚴格監管紅線區污染排放;四是大力推進紅線區監視監測和監督執法能力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