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寧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為鼓勵發明創造,培育自主智慧財產權,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促進創新型經濟發展。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和海寧市《印發關於加快推進我市經濟轉型升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海政發[2011]50號),結合我市當前專利工作實際情況和特點,修訂本辦法。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一)市財政預算安排資金;(二)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三)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專利申請獎勵;國內外發明專利產業化獎勵,智慧財產權的宣傳、人才培訓以及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單位和專利工作的獎勵,對關係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的資助。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市行政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專利第一申請人地址在海寧市轄區內的專利權人。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獎勵(資助)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申請人,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國內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二)國內發明專利申請已進入實質審查階段;
(三)國外發明專利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
(四)列入各級智慧財產權(專利)試點示範單位;
(五)對關係我市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內專利獎勵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海寧市專利獎勵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申請的繳費憑證複印件,或者有資質的代理機構出具的專利代理費用繳費憑證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獎勵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海寧市國外發明專利獎勵申請表(樣式見附屬檔案2);
(二)國外(或地區)專利管理機構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複印件。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申請人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
(二)各類申報實行常年受理,分二期審批;由市科技局知識產權局(科)初審,科室聯審,局長辦公會議審定,市科技局、財政局聯合發文公布。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2、不屬於獎勵範圍;3、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第四章 獎勵

第八條 獎勵標準:
(一)國內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階段給予2000元獎勵,授權後再給予6000元獎勵;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後,分別給予每件1200元、800元獎勵。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後給予每件20000元獎勵(每件專利限獎勵兩個以內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
(三)對受讓國內外發明專利權並實施產業化,首次產品年銷售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給予受讓方實際支付轉讓費用20%的獎勵,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嘉興市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試點)企業榮譽稱號,按每家20萬元、10萬元、2萬元給予獎勵;
(五)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嘉興市智慧財產權(專利)示範(試點)鎮、街道、開發區(單位)榮譽稱號的,分別給予30萬、15萬元、3萬元獎勵。
對已獲得上級政府部門同類性質獎勵的,其獎勵額度超過本辦法規定額度的,不再重複獎勵;其獎勵額度達不到本辦法規定額度的,不足部分按上述額度給予補足。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九條 專利獎勵經費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年度公布的專利授權量確定。列入當年度市級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專利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條 申請人申請獎勵的時效為1年,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授權公告(通知)之日起計算,逾期作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對專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獎勵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有效。一旦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不予獎勵,已獎勵的,全額收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原《海寧市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海市科局[2008]52號)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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