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質監局

海口質監局,主要職責是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接受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

行政綜合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有關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接受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的領導。

2.管理和指導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質量工作;組織實施《質量振興綱要》;研究擬訂提高海口市質量水平的發展計畫和實施方案;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經驗和方法。

3.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統一管理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和執法工作。

4.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統一管理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貫徹實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管理企業標準備案;組織推動企業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工作。

5.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統一管理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計量工作;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

6.貫徹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統一負責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容道、壓力管道、電梯、起重設備、廠內機動車輛、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

7.組織制定海口市質量技術監督事業發展規劃;協調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開展質量技術監督宣傳、教育、培訓、信息工作;抓好隊伍建設。

8.配合海口市委、市政府做好中心工作。

9.承辦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及海口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行政執法職責

1.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對產品質量監督行政執法工作。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組織協調、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活動中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並根據授權組織產品質量的調查分析。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組織檢查各類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開展計量監督檢查工作;組織計量仲裁檢定,調解計量糾紛;規範和監督商品量的計量行為。

5.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在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設備、廠內機動車輛、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查處違規行為。

6.協同公安、工商、食品藥品監督、菸草等部門對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生產、流通領域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

7.完成國家質檢總局、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部署的質量技術監督檢查工作。

《廉政準則》8個禁止

一、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禁止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

三、禁止違反公共財物管理和使用的規定,假公濟私、化公為私

四、禁止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

五、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六、禁止講排場、比闊氣、揮霍公款、鋪張浪費

七、禁止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謀取私利

八、禁止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民眾利益和黨群幹群關係

《廉政準則》52個不準

一、不準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係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不準以交易、委託理財等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不準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六、不準違反規定多占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七:不準個人或者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

八:不準違反規定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

九、不準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十、不準個人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

十一、不準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社會團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十二、不準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十三、不準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十四、不準違反規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將公款、公物借給他人

十五、不準私存私放公款本項是關於私存私放公款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十六、不準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十七、不準用公款參與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和獲取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十八、不準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繳納住房公積金,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十九、不準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二十、不準挪用或者拆借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等公共資金或者其他財政資金

二十一、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位

二十二、不準不按照規定程式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任免幹部

二十三、不準私自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幹部等有關情況

二十四、不準在幹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二十五、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等非組織活動

二十六、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單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

二十七、不準在工作調動、機構變動時,突擊提拔、調整幹部

二十八、不準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許願,任人唯親,營私舞弊

二十九、不準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

三十、不準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十一、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二、不準妨礙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案件的調查處理

三十三、不準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親屬以及身邊工作人員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三十四、不準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黨員領導幹部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三十五、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個人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社會中介服務等活動,在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或者中外合資企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

三十六、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註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三十七、不準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準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三十八、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和辦公用品

三十九、不準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十、不準違反規定配備、購買、更換、裝飾或者使用小汽車

四十一、不準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過攤派方式舉辦各類慶典活動

四十二、不準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採購、房地產開發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市場,經濟活動

四十三、不準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重組改制、兼併、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

四十四、不準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

四十五、不準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

四十六、干預和插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

四十七、不準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釣譽的“政績工程”

四十八、不準虛報工作業績

四十九、不準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藉機斂財

五十、不準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分配等事項中優親厚友、顯失公平

五十一、不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等利益

五十二、不準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