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為加強海口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海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8月24日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辦法》共21條,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2009年8月2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發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促進社會文明和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無障礙設施,是指為保障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在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服務設施,主要包括:
(一)坡道、緣石坡道、盲道;
(二)無障礙垂直電梯、升降台等升降裝置;
(三)警示信號、提示音響、指示裝置;
(四)低位電話、低位坐便器、低位洗手池等低位裝置;
(五)專用停車位、專用觀眾席、安全扶手;
(六)無障礙廁所、廁位;
(七)無障礙標誌;
(八)其他便於殘疾人、老年人、兒童及其他行動不便者使用的設施。
第四條 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合理設計、規範建設、有效維護、方便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負有領導和監管責任。
市、區建設管養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障礙設施建設、維護和改造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發改、園林、公安、房產、教育、民政、殘聯、城管執法、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規劃、建設管養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市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編制無障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以下簡稱《設計規範》)的規定,配套設計無障礙設施,嚴格執行《設計規範》的強制性標準。
建設無障礙設施應當符合安全、可達、可用、便利的基本要求,並遵守下列具體規定:
(一)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地面平整、防滑;
(二)鋪設盲道保持連續,中途無電線桿、拉線、地下檢查井、樹木等障礙物,並與周邊的公共運輸停靠站、過街天橋、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相連線;
(三)人行步道、公共建築的出入口設定緣石坡道或者坡道;
(四)公共運輸停靠站設定盲文站牌的,其位置、高度、顏色、形式和內容方便視力殘疾者使用;
(五)為公眾提供服務的區域或者場所設定服務台、電話的,同時設定低位服務台、低位視窗;
(六)公共建築的玻璃門、玻璃牆、樓梯口、電梯口、通道等處,設定警示性標誌或者提示性設施;
(七)無障礙設施顏色鮮明,與周圍環境有明顯區別;
(八)有無障礙設施的,在顯著位置設定符合規範和標準的無障礙標誌。
第八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築、居住建築、城市道路和居住區內道路、公共綠地、公共服務設施等建設項目,應當按照《設計規範》的標準和要求建設無障礙設施。
無障礙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並與建設項目周邊已有的無障礙設施相銜接。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設計委託等各階段、各環節,應當將無障礙設施建設有關內容列入設計專篇,在委託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工程監理、組織竣工驗收時,均不得降低和擅自修改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
第十條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和國家、省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範進行無障礙設施的施工和監理。
第十一條 市、區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將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的內容列入審查範圍。對不按照規定設計無障礙設施的,不予審查通過。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按照《設計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嚴格審查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檔案,對不符合規定的建設項目,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驗收時,應當同時驗收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並將竣工驗收報告報建設管養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無障礙設施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對本辦法施行前已建成但沒有配套建設無障礙設施,或者已建成的無障礙設施不符合《設計規範》及其他有關規定的建設項目,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無障礙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編制無障礙設施改造計畫。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建設項目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根據無障礙設施年度改造計畫實施改造。
城市道路、橋樑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各級財政安排;其他建設項目配套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資金由建設項目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承擔。
第十四條 市政基礎設施配套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分別由建設管養行政主管部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工負責。其他建設項目中配套建設的無障礙設施的養護,由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負責。
無障礙設施養護責任人應當對無障礙設施進行日常的養護和維修,確保無障礙設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的用途。
第十六條 因城市建設或者大型民眾性活動,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避免占用無障礙設施;確需占用無障礙設施的,應當設定警示標誌或者信號設施。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無障礙設施的原狀。
第十七條 殘疾人聯合會、老齡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者個人有權對無障礙設施建設、改造、養護和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及時答覆。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建設管養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損壞、擅自占用無障礙設施,或者改變無障礙設施用途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市政設施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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