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13號)
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7年6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7年6月5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辦法全文
海口市揚塵污染防治辦法
(2017年5月2日海口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17年6月1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的揚塵污染防治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建築物拆除、物料運輸和堆放、綠化養護、道路保潔、礦產資源開發等活動以及土地裸露,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揚塵污染防治堅持政府主導、部門監管、公眾參與、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揚塵污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對本區域內違反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揚塵污染防治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舉報制度,設定投訴、舉報平台和違法行為曝光平台,向社會公布統一的投訴和舉報電話、信箱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受理、調查投訴和舉報事項,作出相應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反饋。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和減少揚塵污染。
第九條 鼓勵、支持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規範,加強自律管理。
鼓勵推廣和使用先進、實用的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設備。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十條 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的揚塵污染防治管理工作。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費用應當列入工程造價,專款專用。
建設單位依法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中,應當包括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參與工程建設的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制定施工、運輸揚塵污染防治具體實施方案,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建設項目監理單位在工程監理中,發現施工單位、運輸單位未按揚塵污染防治方案進行施工、運輸的,應當要求其立即改正,並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定硬質密閉圍擋。
施工工地的出入口、施工車輛到達的道路以及施工人員日常行走的道路應當進行硬化處理。車輛出入口應當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設備,配置防溢座或者廢水收集坑、沉澱池,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高空施工作業應當設定立體防塵網。施工工地搭設的外腳手架外側應當採用清潔、無破損的密目網進行封閉。
第十三條 施工工地應當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級配碎石和預拌水穩混合料,推廣使用預拌砂漿。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的,應當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施工工地所用的石材、木製品、混凝土(砂漿)預製件等構件,應當採用製成品實施裝配式施工。因特殊情況需要現場切割的,應當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施工工地應當合理控制土方開挖和存留時間,及時採取灑水、土方表面壓實、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路基土方填築不得使用無防塵遮罩的粉碎設備。
在特殊氣象條件下,開挖、裝卸土方易產生揚塵且無法採取有效防塵措施的,應當停止土方開挖、裝卸作業。
第十五條 混凝土路面切縫施工應當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噴灑瀝青透層油、粘層油等施工應當採取遮擋措施。
第十六條 橋樑工程主體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採用密閉容器垂直清運或者管道清運的方式清運橋上的建築垃圾等物料。
第十七條 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全程採取邊拆邊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未完全拆除前使用密閉防塵網圍擋建築物;
(二)採取爆破方式進行拆除的,在爆破前採取內外噴淋、灑水等方式淋濕建築物,並在建築物內各層樓板設定盛水裝置,爆破後立即採取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拆除工程完成後,施工用地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地面硬化、綠化等防塵措施。
第十八條 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應當及時清運,不得高空拋擲、揚撒。不能及時清運的,應當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進行遮蓋。
第十九條 運輸土方、垃圾、渣土、砂石、灰漿等散體、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保持車身乾淨,並按照規定路線和規定時間行駛。
第二十條 物料堆放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劃分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的界限,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區域和道路整潔;
(二)場坪、道路進行硬化處理;
(三)砂石、粉煤灰等物料、構件按平面布置圖分類、分規格存放,易產生揚塵的石膏粉、重鈣粉、膩子粉等物料採用密閉容器存放,或者袋裝入庫集中管理;
(四)露天堆放的物料採取擋牆、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等防塵措施;
(五)裝卸物料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
(六)對長期性的廢棄物料堆放場所進行綠化、鋪裝或者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
(七)在大型物料堆放場所出口處安裝車輛沖洗設施設備,車輛沖洗乾淨後方可駛出。
第二十一條 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建設單位應當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的,應當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
第二十二條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綠化建設和養護技術規範。
城市園林綠化作業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在特殊氣象條件下,進行土地平整、換土、原土過篩等作業易產生揚塵時,停止作業;
(二)種植土、棄土、余土以及其他作業物料及時清運,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密閉式防塵網遮蓋或者噴淋、灑水等防塵措施;
(三)種植行道樹,所挖樹穴四十八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種植土和樹穴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遷移綠化植被後在四十八小時內不補植的,對裸露土地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五)綠化帶、行道樹下的裸露土地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六)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和路邊綠化時,回填土邊緣低於圍擋邊石或者道板三至五厘米。
第二十三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納入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標準。
主幹道路、快速道路應當採用機械化吸塵式等先進防塵方式清掃,其他道路逐步推廣機械化吸塵式清掃。
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應當採取有效防塵措施,進行低塵作業,因特殊氣象條件無法採取有效防塵措施時,停止作業。
第二十四條 從事開採和加工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礦石及粘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先進工藝,配備防塵設施設備,防治揚塵污染。
對停用的採礦、采砂、採石和其他礦產、取土用地,從事開採和加工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制定生態恢復計畫,及時恢復生態植被。
第二十五條 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線、公共用地的裸露土地和其他城鎮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
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一)市政道路、公共綠地、河道以及河道沿線的,由管理單位負責;
(二)單位範圍內的,由單位負責;
(三)居住區內的,由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社區(村莊)邊角空地的,由居(村)民委員會負責;
(五)國有儲備土地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六)閒置土地的,由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管理人員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大氣污染預警等級和應急預案,採取停止施工、運輸施工物料、採礦等揚塵管理控制應急措施。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的監督管理職責,對有關單位和個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要求的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和處置,並將產生揚塵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違法信息錄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市政市容、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聯合執法檢查。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執法人員的檢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保護被檢查人的隱私。
第二十九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揚塵污染環境監測網路,加強對揚塵污染的監控,定期發布揚塵污染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信息,實現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設定硬質密閉圍擋的;
(二)施工工地未採取灑水、遮蓋、沖洗等防塵措施的;
(三)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未及時清運,或者未採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運輸單位或者個人未採取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遺撒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設定物料堆放場所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一)未密閉石膏粉、重鈣粉、膩子粉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
(二)露天堆放的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擋牆、遮蓋等防塵措施的;
(三)裝卸物料未採取密閉、噴淋等防塵措施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未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覆蓋,或者未對超過三個月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鋪裝或者遮蓋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對建築施工或者貯存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未採取有效防塵措施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市主城區範圍以外的揚塵污染防治,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