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穩定發展蔬菜生產,保障城鎮居民的蔬菜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是指根據一定時期城市人口對蔬菜的需求而確定的長期不得占用的菜田。
本條例所稱基本菜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菜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照法定程式劃定的區域。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計畫、農業、財政、水利、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保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面積按本市人口平均不少於20平方米的標準,由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要求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並明文公告。
市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城市規劃部門對基本菜田保護區按塊繪圖,登記建檔,並設立保護標誌。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移動保護標誌。
第五條 後備菜田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部門按不少於基本菜田總面積10%的比例在適合種植蔬菜的農田中劃定。因人口自然增長和徵用土地造成人均占有基本菜田面積減少的,應及時在後備菜田中補足。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後備菜田的土地和設施進行改造,並有計畫地逐年增加種植蔬菜的面積。已種植蔬菜的後備菜田視為基本菜田,按本條例的規定實行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菜田和後備菜田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合理安排。在扶持基本菜田建設、保護菜農利益方面,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一)各級財政逐年增加對基本菜田建設的資金投入;
(二)對菜田的排灌、道路、供電等基礎設施建設給予適當的補貼;
(三)建立蔬菜生產風險保障機制,對簽訂產銷契約的蔬菜實行最低保護價,對因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七條 基本菜田建設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交通便利;
(二)排灌方便;
(三)土壤適宜種植蔬菜;
(四)附近無污染源;
(五)穩產高產。
第八條 基本菜田必須常年種植蔬菜,不得荒蕪。未經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種其他農作物或改作他用。
第九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或占用。國家和省、市重點建設項目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菜田保護區,需要徵用基本菜田的,須按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定,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批。徵用面積在6.5公頃以上的,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條 徵用基本菜田實行先補後征,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會同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門按徵用1公頃1.5公頃的標準,在後備菜田中補足新菜田後方可徵用。
第十一條 徵用基本菜田須繳納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和所征菜田附屬生產設施的投資補償費。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由市人民政府確定繳納標準,市土地管理部門按季度匯交市財政,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二條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於新菜田開發建設。
新菜田開發建設基金的使用,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計畫,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損壞基本菜田的基礎設施和園藝栽培設施。
在基本菜田保護區或其周邊地帶施工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前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菜田及其基礎設施。因施工導致菜田的種植條件惡化或影響基礎設施發揮正常功能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協定期限內修復或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基本菜田保護區附近不得新建有可能污染菜田的工程項目,其防護相隔距離參照工業污染防護距離的規定,由市環境保護部門測定。
第十五條 菜農必須嚴格遵守農藥使用管理規定,不得在蔬菜生產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化學物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或者擅自挖沙、取土、採石、採礦以及堆放、傾倒和排放有害物質。
第十六條 在基本菜田的建設、保護、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菜田保護區土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非法占用土地處理。
第十八條 依法批准使用基本菜田保護區土地的建設項目,一年內不能動工興建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保持耕地現狀,由原耕種單位或個人繼續耕種,也可以由建設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興建而閒置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收取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的耕地閒置費;連續兩年未動工興建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承包經營基本菜田的單位和個人,非因自然災害及其他不可抗力而棄耕撂荒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復耕複種;棄耕撂荒菜田連續滿6個月的,由區人民政府按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標準收取撂荒費;棄耕撂荒超過一年以上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其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十條 擅自將基本菜田改種其他作物或改作他用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可處以每平方米3元以上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挖沙、取土、採石、採礦等毀壞基本菜田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可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毀壞或擅自移動基本菜田保護區標誌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並視情節輕重,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侵占或毀壞基本菜田基礎設施和園藝栽培設施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還或修復設施,賠償經濟損失,並視情節輕重,可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在基本菜田保護區內堆放、傾倒和排放有害物質或在蔬菜生產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和化學物品的,由市蔬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蔬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基本菜田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對按本條例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八條 非基本菜田保護區的零星菜田的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