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問責暫行辦法

(一)沒有建立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落實的; (四)沒有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宣傳,或宣傳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對在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

海口市人民政府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問責暫行辦法的通知
海府〔2009〕88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有關單位:
經研究,現將《海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問責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促進整治工作開展。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一日
海口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問責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推動本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清潔工程、整潔工程、規泊工程、安靜工程、打違工程(以下簡稱“五大工程”)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最佳化、美化、淨化城市環境,促進國際旅遊島和最精最美省會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問責。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在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對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有關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對其追究責任的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實施問責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究,責任與過錯相對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對象和情形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問責對象包括:
(一)各區領導(含黨政主要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二)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牽頭單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三)鎮(街道)、居(村)委會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四)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所涉及的參與配合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直接責任人;
(五)需要問責的其他工作人員。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問責:
(一)沒有建立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機構,人員和經費不落實的;
(二)對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不動員、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實具體實施方案和長效機制的;
(三)沒有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責任制或責任制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四)沒有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宣傳,或宣傳工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五)對在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工作中的違法行為查處不力的;
(六)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專項考評或綜合考評得分排名最後的;或者在專項評比中不達標的;
(七)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或對曝光、投訴問題整改不力的;
(八)對省市的通報、督辦置之不理,或整改不及時、效果達不到要求的;
(九)其他依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消極作為或不當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第三章 問責方式和程式

第六條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問責方式包括:
(一)責令改正;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在指定媒體上向市民說明情況;
(三)通報批評;
(四)誡勉談話;
(五)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六)扣發獎金;
(七)停職離崗培訓;
(八)調離崗位;
(九)解聘、辭退或責令引咎辭職、免職。
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同時適用;除前款規定的問責方式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問責的信息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機關效能建設辦公室、信訪等部門建議的;
(四)工作檢查和考核評定中發現的;
(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上級機關和領導指示、批示的;
(七)其他問責信息來源。
第八條問責調查核實工作嚴格按照受理、分辦、核查、建議、決定、反饋等程式進行。
(一)受理:根據有關信息來源,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可能應當問責情形的,市監察部門啟動問責調查核實工作。
(二)分辦:根據問責情形的性質、對象和管轄範圍等情況,市監察部門提出確定承辦單位、調查核實方式和辦結時限的分辦意見。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辦的基礎上,承辦單位對問責情形發生的原因、過程、後果及造成的影響、涉及的其它問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作詳實的核查。
(四)建議:在核查的基礎上,市監察部門根據問責情形事實的情節輕重,提出問責建議。
(五)決定:根據問責建議,由有關部門按管理許可權作出問責決定。
(六)反饋:有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面送達問責對象及有關單位,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存檔備案。
如無特殊情況,問責調查核實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第九條根據調查結果應當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問責方式的,由市監察部門直接對責任人進行問責;根據調查結果應當適用本辦法第六條第(五)項至第(九)項問責方式的,由市監察部門提出實施問責的建議,報市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後,由有關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程式處理。
第十條問責對象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問責對象對問責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查、覆核。在複查、覆核期間,問責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複查、覆核中發現處理錯誤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負責辦理問責事項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區人民政府對其所屬鎮、街道辦事處、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五大工程”的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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