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是1993年海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5
【發布文號】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發布日期】1993-07-18
【生效日期】1993-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口市人民政府令

(第1號)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已經一九九三年七月九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曾漢榮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八日
海口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的規定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國家的有關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海口市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由海口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用、統一開發、統一出讓、統一管理。

第三條市土地管理部門應根據國務院批覆的《海口市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市土地資源的特點及實際狀況統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分區規劃,報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四條對土地的徵用、開發、出讓一律實行計畫控制和計畫管理。
土地徵用、開發、出讓計畫,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土地資源實際狀況制訂,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土地利用分區規劃的前提下,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一徵用。對二、三年內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實行預征;對項目已確定的用地實行徵用。
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從每年土地出讓的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徵用土地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其不足部分,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貸款解決。

第六條土地徵用後,按土地開發權與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基礎設施開發。
成片土地開發要通過招標方式進行委託開發,開發後的土地由市政府統一出讓,包括現有開發區開發的土地;開發費用由政府支付,包括以開發後的土地折價等支付形式。
成片土地開發的招標辦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門制訂,報經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保稅區和工業開發區的土地開發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協定出讓土地限於工業用地和非營利性的福利用地、統建房用地、國家機關、部隊、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及市政府特別批准的特殊項目用地。
商業、金融、商品房、旅遊、娛樂等項目用地一律採取招標、拍賣方式出讓。
除工業用地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外,一律不出讓生地。

第八條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一年內,在該地塊所投入的開發建設資金必須達到該地塊出讓地價款的25%以上;否則,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使用權,另行安排。

第九條凡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以及連同地上建築物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進行企業股份制改組時,都必須向市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並按現行同類土地出讓價格補交各項費用。對於進行轉產、轉業、搬遷、改造的市屬老企業應補交的地價款,經過市政府特別批准後予以適當減免或部分返還。

第十條凡進行土地使用權(包括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或連同地上建築物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評估,標定地價。土地使用權轉讓增值費按標定地價計收。

第十一條企業進行股份制改組或新設立股份制企業時,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必須由市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評估,經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報市政府批准後作價入股。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確實需要改變的,應報經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並同市土地管理部門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對將非營利性項目用地改為營利性項目用地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門按改變後的用途並參照同類土地的招標價格對土地進行地價評估。土地使用者必須按評估的價格補交土地差價,並按營利項目的建築面積繳納1000元/平方米的增值費。

第十三條舊城改造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統一規劃。除牽動全局規模較大的項目由市政府統一組織外。其餘的項目由各區政府按照規劃要求組織實施。需要進行土地調整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土地管理部門負責調整。改造區域內的土地,政府需要徵用的,依法徵用;需要出讓的,由市政府授權部門和市土地管理部門根據規劃條件和項目要求,統一組織招標或議標出讓。

第十四條成片開發(包括現有開發區)及舊城改造中的公益設施、公建配套設施項目用地,按規劃單獨劃出,由市政府直接控制,統一安排,組織建設。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留用地必須用來發展集體經濟。需要以土地使用權合資、合作、聯營、入股等形式進行開發建設時,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區政府審核批准,到市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按國務院《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市政府過去頒布的有關規定同本規定不一致的,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同時廢止。

第十八條本規定由海口市土地管理局解釋。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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