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檔案全文

(2012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11月27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查處違法建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查處違法建築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築,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違法建築。

城鎮違法建築是指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鄉村違法建築是指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築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查處違法建築工作,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築工作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城鎮違法建築。

國土、公安、建設、住房、水務、文體、園林綠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消防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查處違法建築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違法建築。

第五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建立健全城鄉規划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規定,服從城鄉規劃管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並就發現的城鎮違法建築向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舉報。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處理,在受理舉報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在處理結束後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鎮違法建築舉報制度,向社會公布電子信箱和統一的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查處違法建築地段責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實行格線化監控管理,及時發現和調查處理違法建築。

第八條 對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築,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書面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並通知供水、供電企業停止提供服務。當事人不停止建設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查封施工現場。

第九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者發現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築,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築,能夠拆除的,應當責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城鎮違法建築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逾期未拆除的情況報告城鎮違法建築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責成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實施強制拆除。

對城鎮違法建築實施強制拆除前,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工作方案、應急預案,並確定公安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的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發現正在建設或者已經建成的鄉村違法建築後,應當立即書面責令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停止建設,並作出如下處理:

(一)未取得規劃許可但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補辦有關規劃手續;不符合鄉、村莊規劃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二)已經取得規劃許可,但違反規劃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限期拆除。

鄉村違法建設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拆除,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規劃、國土、公安等部門協助,當地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配合。

本規定實施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規定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規劃許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鄉、村莊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完善有關行政管理手續。

查處鄉村違法建築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

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可以一併查封,並製作財物清單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築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以及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

第十三條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到場。當事人拒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物品,當事人拒不清理的,應當製作財物清單並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當事人不簽字的,可以由違法建築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確認。實施強制拆除的行政機關應當將財物運送到指定場所,交還當事人,當事人拒絕接收的,依法辦理提存。

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

第十四條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正在建設的城鎮違法建築,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築,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協助防止和查處城鎮違法建築:

(一)建設主管部門對未依法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對無法提供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件的,不得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體、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對無法提供有關建築物、構築物合法證明的,不得核發有關證照;

(四)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城鎮違法建築的,應當及時向當地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報告並予以配合;

(五)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城鎮違法建築執法現場出現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六條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區域內查處城鎮違法建築的信息共享機制,利用格線化管理信息系統、衛星遙感監測、電子政務網路、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等技術手段和信息資源,建立查處違法建築信息平台,實現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省和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查處違法建築工作的績效考評,對下級人民政府不履行查處違法建築屬地管理職責或者組織查處違法建築不力的進行督辦督察,並對政府主要負責人予以問責。

對經督辦督察後未能及時組織整改情節嚴重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機關對其政府分管領導、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未履行查處城鎮違法建築相關職責情形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接到舉報後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的;

(二)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舉報人信息的;

(三)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築,或者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的;

(四)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

(五)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築不予拆除、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沒收的;

(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中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違法建築的。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依照本規定負有協助查處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不支持、不配合,導致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無法或者難以查處違法建築的,負有查處職責機關的主管人員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減輕或者免於處分。

第十九條 公安、建設、工商、衛生、食品藥品監督、文體、房管、消防等負有協助查處違法建築職責的部門不履行協助查處職責或者協助查處不力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供水、供電企業違反本規定對違法建築提供服務的,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責令停止服務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停止服務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一條 阻礙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隱藏、轉移、變賣、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財物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築,包括:

(一)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檔案,且建設內容符合或者採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後符合審查檔案要求的;

(二)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內容進行建設,但是可以通過改建或者部分拆除達到與許可證要求一致的。

第二十三條 違法建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規定第九條所稱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築:

(一)部分拆除影響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或者整體拆除影響相鄰建築物、構築物主體結構安全的;

(二)現有拆除技術條件和地理環境無法實施拆除的;

(三)拆除將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在認定不能拆除的城鎮違法建築時,應當會同土地、住房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論證;案情重大、複雜的,還應當徵求該城鎮違法建築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造價,是指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單體造價。

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築,建設工程造價應當以竣工結算價計算;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築,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契約價計算;未依法簽訂施工契約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契約價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應當委託有資質的造價諮詢機構評估確定。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收入,按照違法建築查處時當地相當等級商品房價格確定,商品房價格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不能以商品房價格計算的,按照違法建築工程造價確定。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

規定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的委託,我現就《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說明。

一、關於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違法建築一直是我省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僅存量大,高層和大面積建築急速增多,而且防控難度也不斷增大。據不完全統計,自2006年以來,全省已發現的違法建築有16000餘宗,約920萬平方米。面對這一嚴峻的違法建築態勢,我省各市縣黨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精心部署、嚴格執法、敢於碰硬,採取靈活多樣的應對措施,對違法建築予以有力的取締。截止目前,全省共拆除違法建築8700餘宗約504萬平方米,但違法建築存量仍有7400餘宗約420萬平方米,而且新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築還在不斷增加。違法建築的屢禁不止和大量存在,嚴重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侵犯了社會公共資源和利益,踐踏了法律的尊嚴,損害了海南的投資環境和海南國際旅遊島的形象,違法建築的泛濫現狀迫切需通過立法加以解決。同時,從上位法來看,制度上也存在著查處違法建築不同職能部門之間職責交叉和重疊的問題,為了避免在具體執法中出現相互拖諉或執法空檔,也需地方立法予以明確。因此,制定查處違法建築的地方性法規,就顯得尤為迫切和必要。

二、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的意見,2011年和2012年,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牽頭,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先後兩次對我省違法建築情況進行調研,形成了兩份調研報告,分別提交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和第32次會議審議。根據兩次常委會委員們的審議意見,並鑒於制定查處違法建築規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主任會議將其確定為今年人大自主立法項目。為了做好該項立法工作,法工委與住建廳組成聯合起草小組,於今年5月著手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先後在海口、三亞召開專題座談會,聽取市人大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根據土地法、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和兩次常委會委員們的審議意見,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同時借鑑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市的立法經驗,於8月上旬起草了草案徵求意見稿,並先後徵求了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住建廳、省國土廳、省公安廳等部門和各市縣的意見。之後,法工委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徵求意見稿進行了多次研究修改,先後十易其稿,之後,又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和部分一線執法機關的座談會,再次聽取意見,最終形成了《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草案)》。

三、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草案的調整範圍

違法建築是一個涉及面很廣的概念,既包括違反土地法和城鄉規劃法的建築物、構築物,也包括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如市容、建設、林業、水利、電力、物業、交通、消防、文物、環保等的建築物、構築物。鑒於我省目前較為突出的違法建築主要集中在違反土地和城鄉規劃法律法規方面,且社會危害性較大,因此草案的調整範圍也相應限定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二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三是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草案第四條)

(二)關於查處違法建築的職責分工

要堅決、有效地查處違法建築,首先必須加強政府領導,明確政府的領導責任,並建立各部門的聯合執法機制。為此,草案規定:“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查處違法建築工作負總責,加強對違法建築查處工作的領導,建立和完善政府領導下的違法建築查處聯合執法機制。”(草案第五條第一款)

其次,要明確劃分主管部門的職責。根據土地法和城鄉規劃法,土地和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都有管轄權,但規劃部門的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在實施強制拆除方面強於土地部門。為了快速、有效地打擊違法建築,草案對土地部門和規劃部門的職責分工作出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 縣級以上土地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二是 縣級以上規劃部門負責查處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三是在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內,同時違反土地、城鄉規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違法建築,由市、縣(區)、自治縣規劃部門作為查處該違法建築的主辦部門,土地部門為協辦部門。(草案第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

第三,根據城鄉規劃法和我省城鄉規劃條例中有關鄉、村莊規劃管理的規定,草案專門針對農村違法建築的查處主體做出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莊規劃區內,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草案第五條第四款)

此外,根據目前我省已有部分市縣成立綜合執法機構,通過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處的現實情況,草案肯定了這種作法並作出具體規範:“本規定所指上述查處違法建築主管部門的職責,可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和本地區的實際,通過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或職能部門委託的方式,確定由有關執法部門或機構執行。”(草案第五條第六款)

(三)關於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查義務

查處違法建築牽扯麵廣、涉及環節多,僅僅依靠土地和規劃主管部門兩家是很難完成的,必須聯合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以及基層政權組織,實行聯動機制。為此,草案總結我省查處違法建築的實踐經驗,並借鑑兄弟省市的做法,對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查義務作出下列規定:一是建築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承攬建設工程設計、施工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用地手續、規劃許可或者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件;二是供水、供電、供料、供氣、電信、有線電視等企業為建設工程提供服務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合法用地手續、規劃許可或者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件;三是房地產管理部門在辦理房屋初始登記手續時,應當查驗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用地手續、規劃許可和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件;四是工商、食品藥品監督、文體、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門核發有關證照時,應當查驗有關建築物、構築物的合法證明;五是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在本區域內發現違法建築的,應當及時向土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報告並予以配合;六是公安機關負責維護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執法現場秩序,依法查處違法建築執法現場出現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草案第六條)

(四)關於舉報獎勵制度

發動社會全體公民積極舉報違法建築,形成有利的社會氛圍,是查處違法建築的有效舉措。為此,草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違法建築,都有權向查處違法建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舉報。查處違法建築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舉報及時調查和處理,將調查處理情況反饋舉報人,並為舉報人保密。”“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違法建築的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違法建築經查證屬實的,給予舉報人一定數額的物質獎勵。具體辦法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另行規定。”(草案第七條)

(五)關於對違法建築的具體處罰規定

根據土地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查處違法建築的責任主體主要

是土地部門、規劃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為此,草案將土地部門、規劃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查處違法建築的手段和措施各自進行匯總並分別作出規定:一是土地部門對違法建築可以採取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通知服務企業停止服務等措施,視情況還可以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恢復土地原狀、責令繳納復墾費、沒收違法建築,處以罰款等手段和措施,對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又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情況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是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以採取的手段和措施有責令停止建設、立即拆除;先行登記、保存施工工具和材料、通知服務企業停止服務等,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限期拆除,或由政府組織強制拆除等。三是鄉鎮人民政府對違法建築可以採取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組織強制拆除等措施。四是對於既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也未取得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建築,有關主管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查處後,還需恢復土地原狀、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繳納復墾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違法建築當事人履行;對其中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六)關於對已建成的違法建築的分類處置規定

為了客觀對待和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對部分雖已建成但屬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築,草案沒有要求全部拆除,而是區分城鎮和農村兩種情形,為違法建築當事人規定了緩衝條款:一是在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內已經停止建設或者已建成的違法建築,屬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後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二是本規定實施前,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上已經建成鄉村基礎設施、公益設施以及農民個人在原有宅基地上已經建成村民住宅,按照規定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規劃許可而未取得的,但符合村莊規劃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以及其他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定的,可以責令限期改正,完善有關行政管理手續。(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七)關於建立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追究制度

按照責任與權利對等的原則,草案在規定查處違法建築工作中政府的責任和主管部門職責的同時,還對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責任追究作出規定:一是對市、縣、自治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可以予以問責;二是對土地、規劃等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三是對工商等負有協查義務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四是對建築設計、施工企業及供水、供電等企業的責任追究。(草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此外,草案還對一些關鍵性的概念,如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城鎮違法建築、建設工程造價、違法收入等作出了專門的解釋。

以上說明和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對《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分別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和海口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座談會,聽取對草案的修改意見,並再次徵求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政府辦公廳、省住建廳、省國土廳和海口市、三亞市的意見,還就有關問題同有關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法制委員會於11月20日上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住建廳、省國土廳等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預防和查處違法建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定查處違法建築的地方性法規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關於違法建築的界定

草案第四條從違反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管理的角度對違法建築作了界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查處違法建築要抓住主要矛盾和要害,找到最佳執法切入點。各種違法建築的共同違法特徵在於違反城鄉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破壞城鄉規劃的實施。各級政府查處違法建築最強有力的執法手段,就是《城鄉規劃法》賦予的行政強制拆除權。所以,應當從實際出發,把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築作為立法的重點。這也是北京、上海、廣州等地查處違法建築的基本做法。據此,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四條修改為:“本規定所稱違法建築是指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築,包括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違法建築。”“城鎮違法建築是指城市、鎮、特定地區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鄉村違法建築是指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依法應當取得而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臨時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的內容進行建設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關於對查處違法建築職責的細化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按照我省實踐中查處違法建築行之有效的做法,進一步明確和細化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的職責。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第五條做如下修改:一是規定“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查處違反城鄉規劃管理的違法建築工作。”二是規定“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查處違法建築工作,建立健全查處違法建築工作責任制和行政問責制。”三是明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以下統稱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查處城鎮違法建築”,“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鄉村違法建築。”四是要求“國土、公安、建設、住房、水務、文體、園林綠化、衛生、食品藥品監督、工商、消防以及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查處違法建築的相關工作。”

三、關於加強規劃的編制和管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加強規劃編制和管理,提高規劃覆蓋率,是減少違法建築的有效舉措,草案應當增加這方面的內容。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規劃編制工作,提高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鄉、村莊規劃的覆蓋率,建立健全規划行政許可的實施機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城鄉規劃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遵守城鄉規劃的意識。”(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

四、關於鄉村違法建築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我省鄉村違法建築的成因比較複雜,既有違法建築人不報建的主觀原因,也有鄉村規劃編制滯後的客觀原因,應當與城鎮違法建築的查處規定有所區別。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城鎮違法建築和鄉村違法建築加以區分,本法規重點規定查處城鎮違法建築的內容,而對鄉村違法建築的查處僅作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鄉村違法建築的具體查處辦法。(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

五、關於查封現場和強制拆除的執行程式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規定了執法機關可以行使查封現場和強制拆除的行政強制措施,但是較為原則,為了提高可操作性,草案應當對該措施的執行程式作出規定。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兩條規定:一是查封施工現場應當在現場公告查封決定。實施查封施工現場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清理有關工具、物品。公安機關、街道辦事處以及供水、供電企業應當對查封施工現場工作予以協助和配合。二是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應當提前五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的時間、相關依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等。當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或者其成年家屬到場;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上級單位負責人到場。實施強制拆除應當製作筆錄並攝製錄像。(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六、關於查處時限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應當增加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築的查處時限,以提高執法效率,增加可操作性。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在建的城鎮違法建築,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個工作日。”“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處理已經建成的城鎮違法建築,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舉報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特別重大或者複雜的,經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九十個工作日。”(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四條)

七、關於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追究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十八條關於查處違法建築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的規定過於原則,操作性不強,應當予以細化。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從以下六個方面對查處違法建築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不作為設定處罰:一是接到舉報後不受理、登記、處理,或者不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舉報人的;二是在責任地段內,不履行日常巡查職責,未能及時發現違法建築,或者發現後不報告、不制止的;三是對在建違法建築應當依法處理而不處理的;四是對應當依法拆除、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的違法建築不予沒收,或者以罰款代替拆除或者沒收的;五是在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過程中不履行配合義務,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六是未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違法建築的。同時也規定了免責條款。(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八條)

此外,還對草案的部分條文進行了刪減和調整,並對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修改意見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會議於11月26日上午對《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交本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於11月26日下午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工委、省法制辦、省住建廳、省國土廳等單位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草案二次審議稿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應當對查處違法建築的執法人員違反為舉報人保密的義務設定法律責任。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增加這方面的內容。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五條第五項對公安機關有關協查的規定應當更貼近其職責。因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該項修改為:“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城鎮違法建築執法現場出現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

三、根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一款規定:“負有查處職責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情形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規在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具體套用問題,根據《海南省制定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有關規定,應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法制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本規定的具體套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五、關於法規的施行時間。法制委員會經研究認為,法規的頒布實施需要有一定的宣傳和準備,建議該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一些條款的文字作了修改。

草案建議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建議表決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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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起至今年5月底,我省依據《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共拆除違建780多萬平方米,主城區違建蔓延勢頭得到了有效遏制。”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今天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從立法角度出發,敢於動真碰硬,我省將不遺餘力地為打擊違法建築提供法治保障。

違法建築一直是我省土地和城鄉規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不僅存量大,高層和大面積建築多,且防控難度也不斷增大。從立法層面為查處違法建築提供保障是我省近年來十分關注的一項重要工作。法制委負責人表示:“早在2012年11月27日,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就審議通過了《海南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明確該《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規定》是省人大常委會的自主立法,也是我省首個出台的專門用於制止和打擊違法建築的專項地方性法規。而在有了這一法規的兩年後,2015年5月27日,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又表決批准了《海口市防控和處置違法建築若干規定》,該兩項地方性法規共同支撐起打擊違法建築的法治框架,對改善城鄉整體面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發揮重要的推動作用。”

不可否認,在我省尋求立法保障查處違法建築的過程中,所面臨的形勢非常之嚴峻。法制委負責人坦言,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於2011年和2012年兩次對違法建築進行深入調研,形成兩份調研報告。調研表明:2006年至2012年間,全省共發現違法建築多達1.6萬多宗,約920萬平方米。在這一期間裡,我省共查處違法建築8700餘宗約504萬平方米,但違法建築存量仍有7400多宗420萬平方米,且新建、改建、擴建的違法建築在不斷增加,屢禁不止。“違建已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侵犯社會公共資源和利益,踐踏法律尊嚴,甚至損害海南的投資環境和國際旅遊島的形象,違法建築的泛濫狀況必須通過立法的不斷完善加以解決!”

法制委負責人指出,在我省查處違法建築若干規定中,對違建打擊切中要害,可操作性強,內容主要涉及:違法建築的界定、查處違法建築的職責劃分、違法建築的巡查和舉報制度、違法建築的查處措施,查封現場和強制拆除的執行程式、查處違法建築的工作時限、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協查義務,以及政府的責任追究制度和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這些規定將為我省精心部署,採取有力舉措,全面深入防控和查處違法建築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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