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辦理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海南省政府關於辦理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證有關問題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主要內容是持有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並且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檔案、證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檔案內容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加快我省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證的辦證速度,明晰產權關係,盤活土地資產,規範土地市場,推動企業改制、住房制度改革和清產核資,促進經濟發展,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就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單位和個人通過行政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辦理使用權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發布施行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分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持有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並且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檔案、證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雖無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表述不清,但實際已形成明顯的四至界線的,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後,按照實際已形成的四至界線範圍,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無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或者用地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表述不清,實際用地界線也不明顯的,只要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四鄰無爭議,並經交界雙方指界簽章認可後,可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1982年5月14日《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發布施行後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別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持有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並且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用地四至界線又表述清楚的,按照批准檔案、證明材料表述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持有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但批准檔案、證明材料對四至表述不清,只要四鄰無爭議,並經交界雙方指界簽章認可後,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雖無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但只要用地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用地證明,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土地用途又符合城鎮規劃的,根據當時的有關政策處理後,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三、1983年3月16日《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施行前,個人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有用地批准檔案或者有關證明材料的,出具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材料;無批准檔案或者證明材料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並且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的,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四、1983年3月16日《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發布施行後至1988年2月13日《海南土地管理辦法》發布施行前,個人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區別下列不同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
(一)有用地批准檔案,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並且每戶使用土地面積未超出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當時規定的,按照交界雙方共同認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如每戶用地面積超過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當時規定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幹部建私房的有關規定處理後,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二)雖無用地批准檔案,但土地用途符合城鎮規劃,並且四鄰無爭議,交界雙方又指界簽章認可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幹部建私房的有關規定處理後,按雙方共同確定的四至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五、對用地界線四鄰有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海南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處理。

六、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自用國有土地,在原批准征地四至界線內,地籍調查的實際使用面積與原批准面積不相符合的,在登記發證時按地籍調查的面積予以更正。面積超出部分,不再補辦用地手續,也不補交各種費稅;面積不足部分也不再補給土地。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超出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線占用土地的,根據當時的土地徵用政策處理後,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個人超出原批准用地四至界線占用土地的,參照1990年清理黨員、幹部建私房的規定處理後,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七、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部隊和個人租用的國有直管公房所涉及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直管公房未劃撥給租房單位和個人的,由國有直管公房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八、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因單位分立引起土地使用權分割的,應區別情況,劃定土地使用界線,確認土地使用權。在單位分立時,分立單位的原上級主管部門已對用地做過處理的,按照已劃定的界線,分別確認分立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在單位分立時,分立單位原上級主管部門對分立單位的用地未做出處理的,並且分立單位現在仍隸屬同一個上級主管部門的,按照分立單位現在的上級主管部門的處理意見,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分立單位現在不隸屬同一個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認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使用證。

九、在國有行政劃撥土地的確權指界過程中,土地使用權交界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託人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到現場指界。一方缺席的,土地權屬界線依出席的另一方所指的界線確定;雙方缺席的,其土地權屬界線由土地管理部門確定。土地權屬界線確定結果以書面形式送達後,有異議的,可在書面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申請重新確界,重新確界的全部費用由申請人負責。逾期不申請重新確界的,確界結果自行生效。

十、單位和個人自用的國有行政劃撥土地,在辦理土地使用證時,不收取土地出讓金、城市基礎設施費、城市增容費、耕地占用稅及其他未經省物價管理部門許可的項目費用。用地單位或者個人的上級主管部門和土地所在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有關使用土地的證明時,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辦理國有行政劃撥土地使用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瓊府[199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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