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撲克運動管理辦法

《海南省撲克運動管理辦法》是2013年廣電出版體育局、 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辦公室印發的檔案。

條例準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全省撲克運動的管理,規範、淨化撲克運動的發展環境,促進撲克運動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體育管理法規規章和體育總局棋牌運動管理中心關於支持我省開展撲克項目的政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撲克運動是指除橋牌以外的各類撲克運動。

第三條 海南省撲克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撲克管理中心”)是全省撲克運動的業務主管單位。

撲克運動的管理,應遵循“服務、引導、規範”的管理宗旨,科學合理、積極穩妥推進撲克運動項目的活動組織、普及推廣等,使撲克運動更好地起到豐富民眾文化生活,活躍旅遊經濟環境,營造和諧社會氛圍的作用。

第四條 撲克運動組織是指各級撲克運動協會以及以開展撲克活動為主要內容的組織。

第五條 省撲克管理中心負責海南省撲克運動協會的組織建設和管理工作。各類撲克運動協會和相關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海南省撲克協會會員。

省撲克管理中心與所屬各撲克運動協會之間是業務指導關係。各協會根據其行政隸屬關係,可分別隸屬於地方各級協會、體育組織、行業體協、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學校等。

第六條 各級撲克協會應當協助省撲克管理中心和相應的文體行政部門對撲克運動組織進行管理和監督,做好撲克運動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成立撲克運動組織,應按照國家關於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按管轄向省撲克管理中心或所在地市縣文體局提交申請,經省撲克管理中心或所在地市縣文體局審查,到民政部門辦理註冊登記。

第八條 撲克娛樂競賽場所,是指開展撲克娛樂、賽事、教學、研究等合法經營活動場所。

第九條 設立撲克娛樂競賽場所,應經省撲克管理中心審核同意,並報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備案後,向工商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十條 申辦撲克娛樂競賽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並有舉辦重大賽事活動能力的省內註冊企業;活動場所面積應不少於1500平方米,具有設備台數不少於20台,以及賽事所需的其它器材;具有承擔繳納所開展撲克項目經營保證金能力。

第十一條 申辦撲克娛樂競賽場所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函;

(二)經營場所房產證明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三)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和無犯罪記錄證明;

(四)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五)擬任場所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十二條 設立撲克娛樂競賽場所宜選擇在以下地區地段和場所:

商業活動活躍、交通便利的地區和客流量多的地段;具有高檔服務設施的酒店(四星或四星級以上)、俱樂部等;鼓勵在涉外五星級酒店和旅遊度假區開設撲克娛樂競賽場所。

第十三條 撲克娛樂競賽場所不得在居民區、住宅樓內設立,與中國小的距離保持在300米以上,與類似行業場所應考慮保持一定的距離,賽場與賽場之間的距離應符合省撲克管理中心規劃的布局設點要求。

第十四條 所有撲克娛樂競賽場所均不得設立全封閉區域,賽場內須安裝視頻監控系統,設配安全及消防通道和設備,並保證有兩個出入通道。

第十五條 撲克娛樂競賽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不得涉賭、涉黃。各撲克賽場應開設快速舉報通道,幫助省撲克管理中心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撲克娛樂競賽場所實行年度檢驗制度,由省撲克管理中心對撲克娛樂競賽場所經營活動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要求的,取消其經營資格。

第十七條 撲克娛樂競賽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業務主管單位、文化市場執法機構、登記管理機關等在各自職權範圍內給予警告、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取消資格、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一)在申請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未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登記管理部門註冊從事撲克項目經營等有關活動的;

(三)超出撲克娛樂競賽場所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或進行經營的;

(四)一年內累計3家次違規受到撲克管理等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五)接納未成年人的;

(六)以撲克遊戲為名,通過現金換取籌碼參加比賽的形式,贏取現金、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財物和從中抽頭漁利,或者利用撲克運動從事其他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在開展撲克運動和相關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被取消撲克娛樂競賽場所經營資格的,業務主管部門2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或者由原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責任人擔任主要職務的撲克娛樂競賽場所申請。

活動管理

第二十三條 舉辦撲克賽事實行審批登記制度。申報撲克賽事由省撲克管理中心進行審核,報省文體廳批准。

凡未按本辦法申請開展撲克運動的,不得在本省舉辦撲克賽事。

第二十四條 申請舉辦撲克賽事的組織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 擁有與賽事規模相當的組織機構和管理人員;

(三) 具有完備的賽事組織實施方案;

(四) 擁有與賽事規模相適應的經費等,其中,申辦市縣級賽事,申辦人資信證明資金不少於100萬,參賽人數不少於300人;申辦省級賽事,申辦人資信證明資金不少於300萬,參加人數不少於500人;舉辦國際及全國級賽事,申辦人資信證明資金不少於500萬,參加人數不少於1000人;

(五) 具有賽事所需的場地、設施和器材。

第二十五條 舉辦撲克賽事活動,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辦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辦函,內容包括:賽事名稱、主辦單位和承辦單位名稱等,賽事經費的來源和預算,舉辦賽事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二)舉辦者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賽事的籌備實施方案、安全工作方案、醫療衛生保障措施和突發事件應急方案;

(四)經費來源證明材料和經費預算報告;

(五)省撲克管理中心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賽事申辦人開展經批准的撲克賽事組織工作,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應當按照審核批准的競賽規程和實施方案做好場地、器材及相應的後勤保證等賽事組織工作;

(二)應當採取措施,維護競賽場所的秩序和安全;

(三)應當在賽事結束後15日內,向省撲克管理中心提交賽事情況總結、成績冊和競賽經費收支情況報告;

(四)應當自覺接受省撲克管理中心的監督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七條 撲克賽事的名稱必須與賽事的實際內容一致。非經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及省撲克管理中心審批的撲克賽事,不得冠以 “海南省”、“全省”、“國際旅遊島”等字樣。

第二十八條 凡在本省舉辦全國和國際性撲克賽事活動,須按有關規定報國家體育總局批准。

第二十九條 賽事需要辦理治安、工商、衛生、稅務手續的,申辦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經批准登記的撲克賽事事項,不得隨意變更或取消。變更競賽時間、地點、組織形式或取消賽事的,須按審批程式申請變更或取消。

第三十一條 賽事的申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省撲克管理中心將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暫停或取消該項賽事、在全省通報批評、禁止辦賽等處罰:

(一)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擅自舉辦撲克賽事的;

(二)申請、登記中隱瞞真實情況,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從事與申辦報告中載明的目的和宗旨不一致活動的;

(四)未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擅自變更賽事舉辦主體、名稱、內容、時間、地點或擅自取消賽事的;

(五)未按規定提交賽事情況總結、成績冊和賽事經費收支情況報告的;

(六)未經省撲克管理中心批准同意,私自轉讓舉辦權的;

(七)拒絕省撲克管理中心監督檢查或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利用撲克牌賽事進行賭博及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活動的,省撲克管理中心有權終止賽事,並協助文化市場執法機構和公安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第三十三條 賽事申辦人因組織管理不善,造成參賽者和民眾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對其進行處罰外,當事人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業務主管部門人員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員管理

第十八條 撲克行業從業人員,是指從事撲克運動管理、競技、教學、研究等活動的專職和兼職人員,包括撲克運動管理工作者、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以及從事撲克教學人員等。

第十九條 撲克行業從業人員在從事撲克活動時,應遵紀守法,誠實守信,愛崗敬業,盡職盡責,自覺接受文體行政管理部門及省撲克管理中心的監督和管理,遵守執行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第二十條 撲克行業從業人員實行審核備案和年審制度。從業人員須進行崗前培訓,持省撲克管理中心核發的培訓合格證上崗。

第二十一條 省撲克管理中心負責撲克行業從業人員的審核備案、年審工作。對批准備案的撲克行業從業人員,省撲克管理中心有權向社會公布其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撲克管理中心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範、約束撲克從業人員行為。對遵守本辦法表現突出的人員,應予以表彰;對違反本辦法的,應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抄送:省公安廳、省工商局,海口市、三亞市、儋州 市、瓊海市文化 廣電出版體育局

廣電出版體育局、 海南省文化廣電出版體育廳辦公室 2013年2月20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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