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性質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是海南省各市縣、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市縣建築業協會、部門建築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和整體利益,推動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和職工隊伍素質提高,為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業務範圍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研工作,探索新形勢下我省建築業發展的新路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地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對會員單位、建築業企業進行工作指導,組織行業內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
(六)表彰和獎勵省內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團體、優秀個人等,並向中國建築業協會推薦參與全國評優;
(七)編輯會刊,搞好建築業網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八)發展同海外和省外同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安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會員管理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會員會籍管理辦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第四屆二次常務理事會通過)
為增強與會員的聯繫,更好地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協會職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精神及本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會籍系指會員資格的申請、審批,權利、義務關係的建立、變更,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二條 本辦法是會籍管理的基本規定,協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的相關檔案規定,從其規定。
第二章 入會管理
第三條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會員為團體會員,並吸收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四條 申請加入海南省建築業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在海南省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企業、與建築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科研、設計、教育部門。
二、個人會員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擁護本協會的章程,遵守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3、對海南省建設領域有一定貢獻的非團體會員中的專家、學者和知名人士;
4、團體會員中持職稱或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人士。
第五條 會員證及審驗管理
1、會員入會程式應由申請單位或個人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確定後,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和個人會員證書。
2、 會員單位應按會員證的要求如實記錄相應事項。
3、會員證實行每兩年審驗一次的審驗制度,逢雙數年份進行。
第六條 實行聯絡員制度。會員單位宜選派本單位綜合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的人員,負責與協會的聯絡工作,聯絡員應取得公司的授權,更換聯絡員應書面通知協會,聯絡員主要職責是負責與協會的工作聯繫。
第三章 活動管理
第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3、獲得本協會的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協會工作及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執行本會的決議;
4、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會費;
5、如實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通訊地址、聯繫電話有變動,應在變動後的一個月內書面通知秘書處。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九條 會員是參加協會活動的前提條件,非會員單位也可以參加協會活動,但實行差別待遇。
第十條 協會每兩年開展一次“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評選活動,逢雙數年份進行。優秀會員單位是評選省優秀施工企業的基礎。在企業綜合評價中,對獲得優秀會員單位、優秀聯絡員的會員單位,予以適當加分。
第十一條 協會根據相應工作管理辦法,可以授予會員單位榮譽稱號,並予以表彰、獎勵。具體辦法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對會員單位的處罰分為:
1、行業內警告;
2、取消單項或多項業內評優評獎資格;
3、罷免常務理事單位;
4、罷免理事單位;
5、勸告退出會員單位資格;
6、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7、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8、對外駐施工企業的處罰,向其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通報。
第十三條 處罰的具體實施按行業自律等方面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會員資格的喪失
第十四條 會員資格的喪失,分為三種情況:自行退會、勸告退會、開除會員單位資格。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留會觀察1年。觀察期間暫不享受會員服務優惠待遇,兩年不交納會費和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並向理事會備案。會員自動退會後可以重新入會,按第五條第1款辦理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本章程及自律性行規行約的,經常務理事會審議提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被除名的會員兩年內不得重新入會。
第十七條 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的單位,經秘書處辦公會討論決定,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予以相應的會籍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建築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09年8月21日常務理事會通過後生效。
協會章程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章程
(二○○九年七月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海南省建築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Hain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HCIA。
第二條 海南省建築業協會是海南省各市縣、各部門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市縣建築業協會、部門建築業協會,以及有關專業人士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在民政部門註冊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海南省建築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各項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維護行業秩序和整體利益,推動誠信體系建設、行業技術進步、企業改革發展和職工隊伍素質提高,為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建築業協會和業務主管部門海南省建設廳、登記管理機關海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海口市瓊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區24幢303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行業調研工作,探索新形勢下我省建築業發展的新路子,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為政府制定方針政策提供依據;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定和貫徹執行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推進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參與或組織制訂標準規範,組織實施行業統計,參與誠信評價、資質及職業資格審核、工地達標評估等工作;
(四)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五)對會員單位、建築業企業進行工作指導,組織行業內經驗交流,開展諮詢服務,建立健全行業自律機制,開展行檢行評,規範行業行為。
(六)表彰和獎勵省內優質工程項目、優秀企業、優秀團體、優秀個人等,並向中國建築業協會推薦參與全國評優;
(七)編輯會刊,搞好建築業網站體系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崗位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建築業企業和建築職工素質;
(八)發展同海外和省外同行業民間社團組織的友好往來,開展經濟、技術、安全、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九)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十)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直屬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市縣、部門建築業行業組織,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海南省建築業協會團體會員。
(二)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從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路、航道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招投標代理機構以及建材供應、機械租賃等活動的企事業單位、教育科研機構等,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直屬會員)。
(三)個人會員
取得建築業執業或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士,以及在全行業有一定知名度的專家、學者、勞動模範,承認本章程,自願申請參加,經批准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有權要求本會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有權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優先取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五)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六)有參加和退出本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向協會反映本行業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積極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協會理事;
(三)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議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十一)聽取並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十二)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中的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一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常務理事會可根據協會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及顧問若干人,所聘請名譽會長或顧問,為社會各界(包括本行業)關心建築行業和支持建協工作的資深知名人士。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秘書長1人,並根據工作需要可設1至多名副會長。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四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
(五)審核批准所有的費用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捐贈或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會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和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理事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因故必須終止時,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二)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7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