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浮土採樣器(懸移質採樣器)是採集江河水體中含有懸浮泥沙水樣的儀器。江河水體中的懸浮泥沙的分布,存在明顯的不均勻性。在通常情況下,江河中懸移質泥沙分布有一定規律,在河流中泓處含沙量較大,從水面到河底含沙量逐漸增大。但江河水體中含沙量不管是橫向或縱向分布都是很不均勻的,隨時間的脈動變化也很大。為此,能否採集到有代表性的水樣,就成為衡量懸移質採樣器性能優劣的標準。
懸移質測驗儀器的要求及適用條件
各類積時式採樣器應符合的規定
儀器外形應為流線型,管嘴進水口應設定在水流擾動較小處,取樣時,應使儀器內的壓力與儀器外的靜水壓力相平衡。
當河流流速小於5m/s和含沙量小於30kg/m 時,管嘴進口流速係數在0.9~1.1之間的保證率應大於75%,含沙量為30~100kg/m 時,管嘴進口流速係數在0.7~1.3之間的保證率應大於75%。
儀器取樣容積應能適應取樣方法和室內分析要求,可採用較長的取樣歷時,以減少泥沙脈動影響。
儀器應能取得接近河床床面的水樣,用於寬淺河道的儀器,其進水管嘴至河床面距離宜小於0.15m。
當採用各種混合法取樣時,儀器應能減少管嘴積沙影響。儀器應製作簡單,結構牢固,工作可靠,維修方便,容器可卸下沖洗。
橫式採樣器應符合的規定
儀器內壁應光潔和無銹跡;儀器兩連線埠門應保持瞬時同步關閉和不漏水;儀器的容積應準確;儀器筒身縱軸應與鉛魚縱軸平行,且不受鉛魚阻水影響。
現場測沙儀應符合的規定
儀器的工作曲線應比較穩定,對水溫、泥沙顆粒形狀、顆粒組成及化學特性等的影響,應能自行校正,或能將誤差控制在允許範圍內;儀器在施測低含沙量時,其穩定性與可靠性應不低於積時式採樣器;儀器在連續8h工作時應保持穩定;儀器的校測方法應簡便可靠且校測頻次較少;儀器能可靠地施測接近河床床面的含沙量;儀器應便於攜帶、操作和維修。
不同懸移質測驗儀器的適用條件
調壓積時式採樣器,適用於含沙量小於30kg/m 時的選點法和混合法取樣。
皮囊積時式採樣器,適用於不同水深和含沙量條件下的積深法、選點法和混合法取樣。
普通瓶式採樣器,適用於水深在1.0~5.0m的雙程積深法和手工操作取樣。
橫式採樣器,能在不同水深和含沙量條件下取樣,但不適用於纜道測沙,精度要求較高時不宜使用。
同位素測沙儀,適用於含沙量大於2.0kg/m 時的選點法測沙。
各種懸移質採樣器操作要求
各種採樣器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在測驗過程中發現問題應及時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取樣後,除更換盛樣容器或現場測量容積有困難外,應在現場量記水樣容積,並應將盛樣容器沖洗乾淨。
採用積時式採樣器和積深法取樣操作要求
取樣儀器應等速提放。當水深小於或等於10m時,提放速度應小於垂線平均流速的1/5。當水深大於10m時,提放速度應小於垂線平均流速的1/3。
採用積深法取樣時,一類站的水深不宜小於2.0m,二、三類站的水深應大於1.0m。
儀器處於開啟狀態時,不得在河底停留。
儀器的懸吊方式,應保證儀器進水管嘴正對流向。
儀器取樣容積與儀器水樣倉或盛樣容器的容積之比應小於0.9。發現儀器灌滿時,所取水樣應作廢重取。
採用橫式採樣器取樣操作要求
在水深較大時,應採用鉛魚懸掛儀器;採用錘擊式開關取樣時,必須在儀器關閉後再提升儀器;倒水樣前,應稍停片刻,防止儀器外部帶水混入水樣。
採用普通瓶式採樣器取樣操作要求
當垂線平均流速小於或等於1.0m/s時,應選用管徑為6mm的進水管嘴;當垂線平均流速大於1.0m/s時,應選用管徑為4mm的進水管嘴;儀器排氣管嘴的管徑,均應小於進水管嘴的管徑。
採用同位素測沙儀測沙操作要求
儀器使用前,應精確率定工作曲線;測量含沙量時,儀器探頭至水面、河底的距離,均不得小於放射源的探測半徑;儀器在使用期間,應定期用積時式採樣器對工作曲線進行校測,當前後兩次校測的關係點與原工作曲線系統偏離不大於2%時,原工作曲線可繼續使用,超過2%時,應重新確定工作曲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