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就業能力和創新能力,完善人才培養機制促進畢業生就業,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支持大眾創業促進就業的意見》(浙政發〔2015〕2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就業見習,是指畢業1年內的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根據本人意願,到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基地(以下簡稱見習基地)進行一定期限的實踐訓練,提升就業能力的就業準備活動。見習期間,見習基地與進入見習基地的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見習人員)簽訂就業見習協定書,不建立勞動關係。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見習基地,是指依託有關單位建立的,經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認定,為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提供實踐訓練崗位的場所。
第四條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開展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見習基地與見習人員實行雙向選擇。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統籌管理全省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全省就業見習工作的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示範基地(以下簡稱省級見習示範基地)的認定、考核、監督檢查;
(三)負責全省就業見習信息系統的完善和運行維護;
(四)其他有關工作。
第六條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省級要求,做好轄區內就業見習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負責做好轄區內就業見習工作的總體規劃、政策制定、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負責轄區內見習基地的設立申報和資格審核工作;
(三)負責做好轄區內見習崗位審核公布、見習報名人員資格審核等工作;
(四)負責做好轄區內見習基地相關補貼的申報、審核和撥付工作;
(五)做好見習人員的跟蹤服務和見習期滿未留用見習人員的後續服務工作;
(六)省級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財政部門要配合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就業見習相關工作,合理安排所需資金。
第八條見習基地承擔就業見習的具體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發布本單位適合高校畢業生的見習崗位,並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審核、監督;
(二)負責按照見習計畫,接受見習人員報名,制定見習方案,確定指導老師,組織開展見習和就業培訓活動,落實各項見習措施;
(三)按規定為見習人員發放基本生活補助,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綜合商業保險或其他保險;
(四)負責對見習人員進行考核,出具見習考核意見;
(五)吸納或推薦見習人員就業。
第三章 見習基地設立與調整
第九條見習基地實行屬地管理。各地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根據有關規定和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工作的需要,統籌規劃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調整。
第十條 擬設立見習基地的單位應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申請設立見習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定規模和良好的社會信譽,能持續提供相當數量且適合高校畢業生的見習崗位,擁有一定數量開展見習指導的師資力量和專業人員;
(二)內部制度健全,具備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條件,能為見習人員提供良好的學習、工作條件,並按要求對就業見習進行有效管理;
(三)能夠按規定為見習人員提供基本生活補助,並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綜合商業保險或其他保險;
(四)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見習基地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合格後,發文予以設立。設立期限每次最長為2年,期滿經考核合格的,可申請延期;考核不合格的,由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發文取消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見習基地。
第十二條見習基地在認定期限內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不再具備基地設立條件的,由設立見習基地的單位向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評估認定後,取消其見習基地資格。
第四章 見習人員招募與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參加就業見習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畢業1年內未就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
(二)遵紀守法,具有見習崗位所要求的相關條件;
(三)有積極的求職意願,併到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進行實名登記;
(四)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見習人員招募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雙困畢業生優先原則。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及就業困難高校畢業生優先安排就業見習;
(二)雙向選擇原則。見習基地與報名參加就業見習的高校畢業生通過供需見面交流活動等形式進行雙向選擇;
(三)一次見習原則。已參加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就業見習活動並取得相關合格證明的高校畢業生,不再安排進入見習基地就業見習;
(四)調劑原則。初次未能與見習基地達成見習意向的畢業生,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協助提供見習機會,力爭所有有見習意願的畢業生都能參加見習;
(五)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則。
第五章 就業見習管理
第十五條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見習工作的管理、指導和檢查。對見習基地提供的見習崗位應加強審核,確保適合高校畢業生參與,並每年向社會公布見習基地與見習崗位名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合理確定見習崗位數量,原則上見習崗位數不得超過見習基地在崗職工總數的30%,且所提供崗位須為見習基地本單位崗位。具體比例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當地情況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見習基地要建立健全見習管理制度,按照職責做好見習管理和相應台賬,並配合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其他見習相關工作。
第十七條高校畢業生和見習基地達成見習意向的,在見習開始前,雙方應簽訂書面見習協定,規定雙方權利義務。見習人員和見習基地應當按照見習協定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
第十八條見習人員和見習基地協商一致,可以解除見習協定。見習人員因落實工作等原因確需解除的,提前3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見習基地,做好交接後可解除見習協定。
第十九條見習期間,見習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見習基地報經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後,可與其解除見習協定:
(一)無故連續缺勤3天或累計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見習紀律且教育無效的;
(三)由於見習人員過失給見習基地造成一定損失的。
第二十條見習期限一般為3至6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見習期滿,見習基地應根據見習人員的思想品德、工作能力、見習成效等情況,對其進行全面、客觀、公正的考評,簽署見習考核意見。
第二十一條見習人員見習結束並取得相關合格證明的,見習基地應積極協助安排、推薦就業,其中見習期間表現優秀的,見習基地在招錄工作人員時應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見習人員被設立見習基地的單位正式錄(聘)用的,該單位要及時與其簽訂勞動契約,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第二十三條見習人員見習期滿後自主擇業的,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見習基地應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幫助其就業,並協助辦理相關手續。其中,見習人員見習結束未取得相關合格證明、經6個月幫扶仍未實現就業,且仍符合見習人員條件的,可再次安排見習,但累計見習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第六章 省級見習示範基地認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省級見習示範基地的認定工作,認定前發文明確時間、條件、程式與相關申報材料等。
第二十五條省級見習示範基地一般每兩年認定一次,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級財政部門發文認定後統一授牌,其見習工作仍由當地市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指導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省級見習示範基地每兩年評估一次,評估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對評估不合格的,撤銷其省級見習示範基地稱號,6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七條省級見習示範基地可根據國家檔案擇優推薦為國家級見習示範基地。
第七章 見習補貼管理
第二十八條見習期間,見習基地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向見習人員支付基本生活補助,其中政府補貼原則上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60%,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補貼額度。見習留用率達到50%的可給予適當提高,國家級和省級見習示範基地見習基本生活補助的政府補貼部分可提高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見習基地為見習人員繳納綜合商業保險費用,當地政府可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見習人員在見習期滿後被設立見習基地的單位正式錄(聘)用的,可補繳見習期間的養老保險費,當地政府對其中單位繳納部分可給予補貼。
本章所列的就業見習補貼、綜合商業保險費補貼、補繳養老保險補貼所需資金,可在促進就業資金中列支,補貼發放程式由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八章 就業見習工作評估
第三十條 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調整、見習人員管理、省級見習示範基地認定與管理、見習補貼管理等均應通過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經辦,並依此統計作為評估依據。
第三十一條 對就業見習工作開展較好的見習基地,各市可給予相應的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條 各地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對就業見習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結合實際,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四條經學歷認證的留學回國人員,技工院校的高級工班、預備技師班畢業生,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類畢業生以及取得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技工院校畢業生同等享受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政策。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會同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擴大見習對象範圍。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於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