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創建於1950年4月,截至2015年1月,全院有編制202名(行政編制188名,事業編制14名),在職幹警174人(行政編制164名,事業編制10名),臨聘人員63人。

法院簡介

餘姚法院創建於1950年4月,現設政治處、監察室、辦公室、司法行政科、審判管理辦公室、法警大隊、刑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立案庭、審監庭、未成年綜合庭、執行局、執行監督科、執行實施科、執行綜合科、信息技術科等20個內設機構,下轄泗門、馬渚、梁弄、丈亭、陸埠、低塘6個人民法庭,另設有審判保障中心為我院下屬全額撥款全民事業單位。截至2015年1月,全院有編制202名(行政編制188名,事業編制14名),在職幹警174人(行政編制164名,事業編制10名),臨聘人員63人;在職幹警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89.1%,其中碩士以上學歷占總人數的14.1%。

法院地址

餘姚市蘭江街道譚家嶺西路140號郵編:315400

案件管轄

一、級別管轄

第17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18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二、地域管轄

第21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22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23條 因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契約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4條 契約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契約履行地、契約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24條 因保險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5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7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契約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8條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9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3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35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36條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127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受理範圍

一、地域範圍:我院轄區內的各類案件

二、標的範圍:

1、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下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的第一審民事和商事案件;

2、發生在本轄區內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以及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外商獨資企業的第一審商事案件;

3、發生在本轄區內除專利、植物新品種、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糾紛及馳名商標認定案件之外的訴訟請求或爭議標的金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下的第一審智慧財產權民事案件。

三、選擇範圍:當事人協定約定選擇選擇本院管轄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四、其他範圍:

(1)契約履行地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2)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3)不動產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4)交通事故發生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5)訴前財產保全的財產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6)被限制人身自由在本院轄區的案件;

(7)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在本院轄區的行政案件(集團訴訟及市人民政府為被告的除不動產登記外的行政案件、屬於中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

五、指定範圍:上級法院指定、指令本院管轄的案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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