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農民建房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有關規定。

基本信息

浙江省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2005)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農村宅基地管理,促進農民建房節約集約用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嚴控制農村宅基地建設用地規模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要嚴格執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從嚴控制占用耕地,嚴禁占用基本農田。同時在修編新一輪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應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總原則和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總要求,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

各地要積極探索改進村莊、集鎮規劃用地規模的確定方法。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嚴格以人均建設用地指標確定村莊和集鎮的建設用地規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鎮的人均建設用地指標應分別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內。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

各地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和“千村示範、萬村整治”工程,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併零散自然村計畫,積極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促進村鎮土地集約利用。

要積極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規劃、有計畫地逐步向集鎮和中心村集中。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當集中統建、聯建公寓式農民住宅小區;對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按照城市化和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鼓勵以集中聯建的形式建設農民新村;在規劃撤併的村莊範圍內,停止審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努力保障農村宅基地用地需求

各地要充分利用村內原有宅基地、空閒地等存量建設用地以及低丘緩坡等非耕地安排農民建房;確需占用農用地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可在年度土地整理折抵指標和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中予以安排。通過村莊整治復墾獲取的建設用地復墾周轉指標應優先用於農村村民建造住宅。

三、嚴格界定農村宅基地申請條件

堅決貫徹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過160平方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1、因國家建設、墾區移民、災毀等需要搬遷的;

2、實施村鎮規劃或舊村鎮改造,必須調整搬遷的;

3、常住人口中已領取結婚證書,確需分戶建房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1、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

2、出賣、出租、贈與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宅基地上建築物的;

3、以所有家庭人員作為一戶申請並被批准後,不具備分戶條件而以分戶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各地可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農村宅基地面積標準和宅基地申請條件。

四、切實規範農村宅基地申請程式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應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通過並予以公布。公布期滿無異議的,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及時將批准結果向村民張榜公布。

農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農用地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四十五條的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市、縣(市、區)、鄉鎮要將宅基地申請條件、申報審批程式、審批工作時限、審批許可權等相關規定以及本級年度農村宅基地用地計畫向社會公告。

五、依法完善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

各地要根據農村村民建房的特點,按照“嚴格管理,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則,規範審批行為,健全辦事制度,提供優質服務。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年度農村住宅建設占用農用地的用地指標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實際需要,一次性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經依法批准後按戶逐宗批准供應宅基地;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利用村記憶體量建設用地和原拆原建的,由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原有宅基地經村民委員會同意可以調劑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村村民,調劑雙方應當在調劑協定生效後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手續。

六、不斷強化農村宅基地監督檢查

在宅基地審批過程中,鄉鎮國土資源所要做到“三到場”,即:受理宅基地申請後,要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規劃等;宅基地經依法批准後,要到實地定點丈量打樁放樣,並實行掛牌施工,隨時接受民眾監督檢查;村民住宅建成後,要到實地檢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積和要求使用土地。

對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滿二年未動工興建的,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村民委員會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宅基地使用權。對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過批准面積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建設;對拒不停止繼續施工的,經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批准,可以查封、暫扣用於施工的工具、設備、建築材料等。未經批准占用基本農田建造住宅的,一律拆除退耕,並對相關責任人按違法占用基本農田論處。

各地要進一步健全土地執法動態巡查制度,切實加強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的日常監管,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城鄉結合部地區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七、全面推行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快農村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記發證到戶,內容規範清楚,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農村宅基地的變更登記工作,變更一宗,登記一宗,充分發揮地籍檔案資料在宅基地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切實保障“一戶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實。

農民住宅竣工驗收合格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農村《集體土地使用證》。

八、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

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心村”和閒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消化利用的規劃、計畫和政策措施,加大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的力度。凡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新的宅基地。

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本村村民之間調劑使用騰退多餘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實施建新拆舊的,要採取事先簽訂協定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九、切實加強土地法制宣傳和基層隊伍建設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深入持久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廣泛宣傳土地國策國情和法規政策,提高農村廣大幹部民眾遵守土地法律和珍惜土地的意識,增強依法管地用地、節約集約用地和保護耕地的自覺性。

要強化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職能,充分發揮基層國土資源所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發生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

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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