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試行)

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中央《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紮實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在浙江的實踐。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及其內設機構領導成員,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本實施細則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領導幹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違紀違法免職。

第二章 到齡免職、屆滿離任、健康原因調整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確因工作需要延長的,要按幹部選拔任用要求,履行相關程式。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在重要崗位的應根據實際及時作出調整。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

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思想政治素質不過硬,紀律規矩意識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或者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搞團團伙伙或者鬧無原則糾紛的;
4.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的,或者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的;
5.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我省“28條辦法”“六個嚴禁”等規定,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二)為官不為情節較重,幹部民眾意見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能力不足,工作長期打不開局面,工作成效不明顯的;
2.擔當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推進黨委政府中心任務、重點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職責,當“太平官”,工作安於現狀,造成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長期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4.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不催不辦、不推不動,或者工作時間經常忙於私事,民眾反映強烈的;
5.因工作不力,領導或分管的工作在黨委、政府年度綜合考核中連續兩年排名位居後列,或者重點工作專項考核中連續兩次排名位居後列,且問題突出的;
6.因履職不到位,領導或分管的廉政建設、計畫生育、平安建設、環境保護、耕地保護等工作中,連續兩年因同一項工作被“一票否決”的;
7.在黨委、政府組織的民眾評議機關單位活動或民眾滿意度調查工作中,連續兩年排名位居後列且問題突出,負有領導責任或直接責任的。
(三)幹部考核中被評定為不稱職或者不勝任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考核測評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或者連續兩年不稱職得票率超過五分之一,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經組織考核認定為不稱職等次的;
2.考核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得票率之和超過三分之一,或者由於其他原因,經組織考核認定為基本稱職等次,誡勉後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
3.試用期滿考核不稱職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或者新選拔任用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中民主評議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經組織認定為不勝任現職的。
(四)德行表現較差,民眾不滿意或不認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面臨急難險重任務和事關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表現差的;
2.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或者德的反向測評中幹部民眾反映集中,經調查情況屬實的;
3.巡視機構在巡視工作中發現幹部民眾反映較多,有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情況,提出調整意見的;
4.違反效能建設和作風建設規定,民眾反映意見集中,被書面效能告誡兩次以上的;
(五)領導幹部有以下情形的,也應進行調整:
1.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2.有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情形的。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調整啟動。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根據第八條所列情形,在綜合分析基礎上啟動調整程式。
(二)考察核實。組織(人事)部門根據綜合分析情況,有針對性地調查核實,注意聽取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分管領導的意見,注意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意見,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以及平時掌握的情況,提出初步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四)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五)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指出存在問題和努力方向,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及嚴重程度,採取撤職、免職、降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等方式予以調整。
對非個人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職。

第四章 問責處理、違紀違法免職

第十二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嚴格落實《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的具體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政績觀發生偏差,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導致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工作違背發展規律、脫離自身實際,民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出現黨內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識形態領域工作不力、幹部管理失之於寬失之於軟、基層組織普遍軟弱落後等嚴重情況的;
(三)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較為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四)落實上級改革部署不堅決,推進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重大改革態度消極、措施不力,甚至阻擾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六)不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七)履行生態建設職責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問題突出或者生態環境狀況明顯惡化,具有《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
(八)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具有《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所列情形的;
(九)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有重大損失浪費,或者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量化評級為較差及以下等次的;
(十)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第十三條 區分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責任大小進行問責處理。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問責程式和被問責幹部的工作安排,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免職。

第五章 責任與紀律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第十六條 嚴格執行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不得當“老好人”,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幹部要嚴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從嚴從重處理。
第十七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及時進行調整。注重對調整下來幹部的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機構和政法、審計、信訪等部門,根據黨委(黨組)的要求,及時提供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有關信息。
第十八條 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九條 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巡視和選人用人工作專項檢查,應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地各單位可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貫徹落實辦法。
第二十一條 不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縣級以上黨委和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縣以上直屬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根據本實施細則精神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