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土地礦產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2009-11-23
法規內容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為加快城鄉統籌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切實加強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農村住房改造建設的若干意見》(浙委(2009)5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的通知》(浙政辦發(2009)121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推進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見》(甬黨(2009)7號)精神,經市政府同意,現就加強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以下簡稱農村住房兩改)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明確農村住房兩改用地的基本原則和要求
農村住房兩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城市規劃和鎮村建設規劃,順應工業化、城市化發展要求,堅持因地制宜、科學規劃、規範管理、節約集約原則。通過對舊村莊改造、農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設和宅基地置換城鎮住房等途徑,鼓勵村民放棄宅基地申請或退宅還耕,原則上不再採取單一、分散的農村宅基地分配方式,促進農村居住點相對集中,村民向城鎮集聚,改變農村建設用地粗放利用狀況,提高農村建設用地利用效率。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中,結合“農村建設用地減少與城鎮建設用地增加相掛鈎”政策,大力開展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積極盤活和充分利用農村建設用地資源,為農村住房兩改工作有序推進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學規劃布局,合理保障兩改用地
加強農村住房建設的規劃和計畫管理。充分利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的契機,按照建設中心村、撤併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則要求,充分考慮農村經濟社會和村鎮建設的用地需求,合理確定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範圍和用地規模,預留必要的村莊建設空間。在年度土地利用計畫管理中,確保將市切塊下達新增建設用地總量的10%以上(含增減掛鈎指標和周轉指標)用於農村住房建設。對當前不符合現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舊村整體改造項目,在新一輪規劃批准實施前,可根據《關於加強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試點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見》(甬政辦發(2006)150號)檔案精神,在確保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耕地有增加且封閉運行的原則下,逐級申報新農村建設試點項目,並在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空間布局中予以落實。
三、規範供地方式,加強轉讓管理
農村住房兩改用地,應根據不同的用地區域、不同的用地主體確定不同的用地性質和供地方式。實施農村住房制度改革後的居住區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內,可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其中以政府部門或事業單位作為用地主體的,可以劃撥方式供地,經批准可補辦出讓手續後轉為國有出讓;以企業、村社團體或個人為用地主體的,應以招標、拍賣或掛牌出讓方式供地。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的,出讓檔案中應明確住宅套型、銷售價格、銷售對象、配套用房處置等。農民集中居住區用地在城鎮規劃區外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原則上以集體使用方式供地;其中按城鎮住宅小區標準建設多層或高層的,也可以參照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供地。
在確保自身住房的前提下,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國有出讓的,可辦理完全產權的房產所有權證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允許上市交易;建設用地使用權為國有劃撥的,可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和國有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允許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後,有條件地上市交易。建設用地使用權為集體使用方式的,可辦理房產所有權證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允許出租,但不得轉讓(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允許轉讓的除外)。對可上市交易的商品性住房實行動態監管制度,規定自身住房必須按人均25平方米以上(以套為單位)作為基本生活住房,一定期限內不準交易,具體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明確並監管。
四、轉變用地觀念,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
農村住房兩改用地,要切實做到保護耕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在城鎮規劃區內,應按照城鎮住宅小區建設標準建造多層、小高層或高層公寓式住宅,積極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間資源。在城鎮規劃區外,要儘可能向多層發展,積極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充分利用原有建設用地、廢棄地。要嚴格執行《寧波市宅基地管理辦法》(寧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號)、《寧波市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條例》,堅持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的政策規定。要依法合理確定宅基地換城鎮住房的建築面積標準,符合宅基地換城鎮住房的村民,換取的城鎮規劃區內的城鎮住宅,原則上戶均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50平方米或人均建築面積不超過60平方米。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確定具體建築面積標準。
五、加強政策引導,加大建設用地復墾力度
充分利用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進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大力推進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確保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內,全市10.67萬畝的“增減掛鈎”任務順利完成。對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在省政府按覆核認定的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給予實施資金補助的基礎上,其餘復墾資金由市和各縣(市)區、開發區(園區)按一定比例承擔。農村建設用地復墾產生的新增耕地歸村集體所有。產生的農村建設用地復墾指標,首先用於農村住房兩改和配套設施建設,剩餘指標實行有償調劑,用於拓展城鎮建設用地空間。復墾項目在本檔案下發後批准立項的,其指標有償調劑價格每畝不低於30萬元。指標調劑所產生的收益,用於復墾項目、農村住房兩改及配套設施建設。“增減掛鈎”具體操作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另行制定。
六、加強土地登記信息化建設,嚴格村民住宅管理
結合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工作,全面推進農村居民點數字地籍調查,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位置、權屬、界址、面積和利用狀況等,依法妥善處理各類問題,逐步推進農村宅基地登記發證工作。抓緊完善地籍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健全農村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兩改信息檔案,完善勘測調查流程,強化信息化測繪和數據採集,保持地籍數據實時更新維護,確保地籍資料庫現勢性和準確性,並努力實現與農村房產信息系統的互通共享。結合土地登記規範化建設,加強宅基地和農村住房兩改後村民住宅登記發證資料的管理,保證村民住宅登記檔案資料的完整和準確,防止和避免發生新的歷史遺留問題。
七、加強組織領導,積極推進農村住房兩改工作
農村住房兩改工作意義重大,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統籌協調各項工作,深入廣泛宣傳發動,充分調動廣大幹部民眾的積極性、創造性,積極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國土資源、農辦、建設、規劃等政府職能部門要努力改進服務方式,按照“提前介入、搞好協調、加強指導、加快報批”的原則要求,進一步簡化辦事程式,提高辦事效率,為順利推進農村住房兩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