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辦發〔2010〕74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已經省政府批准,現予印發。
二○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諮詢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浙江省人民政府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諮詢委),根據黨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決策機制,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健全完善科學民主決策制度的規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要求,為進一步提高決策諮詢工作的質量和水平,促進規範化、制度化運作,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省諮詢委是省委、省政府為推進決策過程的科學化、民主化而建立的決策諮詢機構,是省委、省政府領導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參謀部和智囊團,是聽取專家意見、吸納民意的橋樑,是綜合性、戰略性和政策性的決策諮詢服務平台。
第三條省諮詢委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的工作原則,圍繞全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集聚專家、民眾智慧,深入調查研究,力求提供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決策諮詢意見。省諮詢委就所承擔的諮詢任務,對省委、省政府負責。
第四條省諮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屆任期5 年,任期與省政府同步。
第五條省諮詢委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個專業部,專業部部長由省諮詢委確定。
第六條省諮詢委辦事機構為省諮詢委辦公室。省諮詢委辦公室負責省諮詢委各項諮詢研究工作的組織協調與服務等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諮詢委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顧問、特邀委員和特約諮詢研究員。顧問、特邀委員由省政府批准後聘任。
第八條省諮詢委由委員組成,設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書長、副秘書長(若干名)。省諮詢委委員總數控制在65人以內。省諮詢委委員經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聘任,在屆期中可酌情增減。
第九條省諮詢委委員主要在省級部門退出領導崗位的幹部和少量在職領導幹部、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深專業造詣的學科帶頭人以及專業研究人員中聘任。省諮詢委委員按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但仍可繼續擔任委員。
第十條委員條件。
1?政治上與黨中央保持一致,熱心於決策諮詢事業,有高度的社會責任感、工作責任心和奉獻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較大的社會影響和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較強的決策諮詢能力;
4?具備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意願;
5?聘任委員年齡一般在65 周歲以下。對個別身體狀況好、專業水平和社會名望高的專家學者,可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年齡;
6?決策諮詢工作需要或有特別貢獻的委員,可以續聘。委員無特殊情況或理由不參加省諮詢委組織的活動達一年以上者,視作自動解聘,報省政府備案。
第十一條委員責任和要求。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自覺學習,不斷提高參與決策諮詢的能力;
2?尊重科學,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調查研究,以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參與決策諮詢工作;
4?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廉政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二條省諮詢委根據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擔以下主要任務:
1?對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進行諮詢論證;
2?對全省中長期規劃和重要規划進行研究和諮詢論證;
3?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中帶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問題以及經濟運行中出現的突出問題進行諮詢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4?根據委託,對政府投資的重大建設項目進行諮詢論證;
5?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諮詢研究和論證任務;
6?聯繫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諮詢機構。
第十三條省諮詢委可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發展需要,自行立題開展諮詢和調查研究;有選擇地參與各地和有關部門具有全省意義的諮詢研究和論證等活動。
第十四條省諮詢委由省政府直接領導。
第十五條省諮詢委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或主任委託常務副主任、副主任通過召開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安排各項工作,確定重大事項,審定重要諮詢研究論證報告。秘書長或者副秘書長根據主任辦公會議要求,協調落實各項工作。
第十六條各專業部在部長的召集下,圍繞省諮詢委的工作任務和要求,組織委員開展相應的學習、調查和諮詢研究活動。
第十七條省諮詢委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全體會議,總結回顧諮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諮詢任務,討論通過需要全體會議審議的重要檔案。
第十八條省諮詢委根據諮詢任務和要求,組織委員和有關專家以及相關部門,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題調研、課題研究和諮詢論證,完成各項決策諮詢任務。
第十九條省諮詢委的各項諮詢研究成果以檔案形式報告省委、省政府並抄送相關部門和單位,供決策參考。委員個人提出的有重要參考價值的諮詢意見或建議通過《委員建議》或《諮詢研究》報送。同時,省諮詢委不定期刊發《諮詢簡訊》,通報工作動態。
第二十條建立決策諮詢成果考核獎勵機制。對科學性和創新性強,被黨委、政府採納的高質量諮詢研究成果,由省諮詢委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省諮詢委加強與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及全國省(市、區)決策諮詢機構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二條省諮詢委加強對全省各市、縣(市、區)決策諮詢機構的聯繫與指導,不斷推進全省決策諮詢工作的健康發展。
第二十三條省諮詢委辦公室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政府決策諮詢機構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積極為委員開展諮詢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服務。
第二十四條省諮詢委的諮詢研究課題經費和省諮詢委辦公室的工作經費列入省財政預算。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則經省諮詢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報省政府批准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