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永平校友、劉昕女士夫婦為支持祖國教育發展大業,弘揚尊師助學的優良傳統,培養學生自強不息的精神,提高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對社會的誠信度,幫助母校浙江大學在讀本科學生完成一、二年級的學業,特通過其“心平基金會”,在浙江大學捐贈設立 “浙江大學心平自立貸學金項目”(以下簡稱“本貸學金項目”)。為了規範本貸學金項目的管理, 提高本貸學金項目的使用效率, 依據《捐贈契約》的有關約定, 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貸學金資金的來源
(一)自2007年起, “心平基金會”每年捐贈100萬美元,連續捐贈14年;
(二)學生畢業後歸還的貸學金本金和貸學金使用費;
(三)本貸學金項目基金的孳息。
二、貸學金資金的管理
貸學金資金由浙江大學教育基金會(下簡稱校基金會)管理, 按照《捐贈契約》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專款專用。
三、貸學金的申請條件:
貸學金申請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浙江大學全日制在校就讀本科一、二年級學生;
(二)未受過任何校紀校規處分;
(三)學習勤奮努力,申請時上學年學習成績綜合測評排名列專業年級前2/3,且無補考(或重修)科目;一門功課需補考(或重修)、但學習成績綜合測評排名列專業年級前1/3的學生仍然可以申請;兩門以上功課需補考(或重修)的學生不得申請;一年級新生無成績要求。
有考試作弊、不如實告知已經獲得的其他助學金或助學貸款等不誠信行為的學生不得申請。
四、貸學金的金額
學生每學年申請的貸學金額度,由學校根據杭州市平均生活水平確定, 具體金額在每年的申請通告中載明並在借款契約中約定。
五、貸學金的申請和發放
貸學金每半年申請一次,申請時間定為每年的3月和9月,首次申請時間為2007年9月。
貸學金按以下程式申請和發放:
(一)學生填寫《浙江大學心平自立貸學金借款申請表》一式四份, 家長或法定監護人在申請表上籤字同意;
(二)學院審核後,將學生貸學金匯總名單電子表和申請表報學生工作處;
(三)學生工作處審核批准,符合申請資格的人數超過貸學金最大受惠人數時,採用隨機抽籤的方法確定受助人;
(四)學生與學校簽訂《浙江大學心平自立貸學金借款契約》;
(五)校基金會核算並按月發放貸學金:每半年按5個月發放, 每學年按10個月發放。
學生申請時應當如實告知已經獲得的其他助學金或助學貸款, 已經獲得的其他助學金或助學貸款的金額在申請本貸學金時應予扣減。
在貸學金髮放期間出現受校紀校規處分、不及格課程兩門以上、休學等情況,將中止貸學金的發放。
六、貸學金使用費和還款
貸學金使用費按借款時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或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按年計算複利),具體利率在每年的申請通告中載明並在借款契約中約定,自貸學金髮放之日起計,計至貸學金還清之日。
自貸學金髮放之日起5年內還款的, 按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使用費;超過5年還款的, 按五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使用費。
貸學金無固定期限,學生可以隨時還款;可以一次還清,也可以分期償還, 每期還款金額不限。但最遲應自本科畢業之日起10年內還清,中途因轉學、退學等原因離開學校的, 最遲應自離校之日起10年內還清。
學生要認真履行還款義務,直接向校基金會還款。逾期不還者,學校將在相關網站上公布其姓名、身份證號碼、就讀院系、專業、班級和違約事實等信息,並發布催還貸學金公告。
貸學金未還清之前,學生要積極與校基金會保持聯繫,及時通報本人工作及地址變動情況。
七、貸學金借款與還款的管理
學校成立“浙江大學心平自立貸學金管理委員會”。具體工作由校學生工作處、校基金會和各學院負責。其中學院主要負責貸學金的申請審核、催還以及組織受助學生每年學習總結的遞交等管理工作;學生工作處負責貸學金經費的統籌安排、分配及貸學金審定、統一組織簽署借款契約等工作;校基金會負責經費的核算、發放和回收入帳等工作。
學生工作處在每年4月底向各學院提供畢業班學生心平自立貸學金的借款情況,由各學院進行核對, 並統一匯總至校基金會。
如果發生學生違約情況,由校基金會及時通報學生工作處。學生工作處負責組織各學院設法催還。
八、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