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浙江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

浙江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是由民革浙江省委員會、民盟浙江省委員會、民建浙江省委員會、民進浙江省委員會、農工黨浙江省委員會、致公黨浙江省委員會、九三學社浙江省委員會、台盟浙江省委員會、省工商聯、浙江海外聯誼會、省黃埔軍校同學會等11家單位共同發起,報請中共浙江省委同意,並經民政登記成立的。本會是由贊成中國和平統一的浙江籍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建設宗旨

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推動台灣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反對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國的活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業務範圍

(一)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浙江籍或與浙江有淵源的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反對和遏制“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 ,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三)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聯繫,更好地發揮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理事成員

會 長(1名)
王輝忠 中共浙江省委副書記

執行副會長(1名)
湯黎路 浙江省政協副主席、中共浙江省委統戰部部長

副會長(8名)

成岳沖 民盟浙江省委會主委、寧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陳小平 省政協副主席、民建浙江省委會主委

蔡秀軍 省政協副主席、民進浙江省委會主委

姚 克 全國政協常委、省政協副主席、農工黨浙江省委會主委

鄭繼偉 省政府副省長、致公黨浙江省委會主委

姒健敏 全國人大常委、省人大副主任、九三學社浙江省委會主委

張澤熙 省政協副主席、台盟浙江省委會主委、省台聯會長

南存輝 全國政協常委、省工商聯主席

秘書長(1名)
湯為平 省委統戰部副部長、省政協港澳台僑委主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浙江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簡稱“浙江統促會”。英文全稱為“ZHE JIANG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縮寫為“ZJCCPPR”。
第二條 本會是由贊成中國統一的浙江籍或與浙江有淵源的各界人士自願結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團結一切擁護中國和平統一的海內外同胞,推動台灣海峽兩岸的民間交流與往來,反對製造“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中國的活動,促進早日實現中國和平統一。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依照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條 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本會的主管單位為中共浙江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登記管理機關為浙江省民政廳。本會接受中共浙江省委統一戰線工作部、浙江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任務

第七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廣泛聯繫祖國大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浙江籍或與浙江有淵源的各界人士及相關團體,共同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反對和遏制“台灣獨立”、“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動 ,促進海峽兩岸交流與合作,推動中國和平統一進程。
(二)促進海峽兩岸民間經貿、文化、教育、科技、學術、新聞出版、體育、藝術、旅遊等方面的交流和交往,增進兩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誼。
(三)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和海外的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的聯繫,更好地發揮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進祖國和平統一中的作用。
(四)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工作,擴大影響,增進共識。

第三章 理事

第八條 本會實行理事制。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關心和致力於中國統一事業;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四)具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十條 理事入會程式:
(一)由兩位以上理事或有關社團、組織推薦,本人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會長會議同意,並經常務理事會確認;
(三)由本會頒發理事證書。
第十一條 理事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理事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報常務理事會備案,並交回理事證書。
第十四條 理事如嚴重違反本章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本會設榮譽職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理事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大會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屆中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大會的決議;
(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和工作規劃;
(三)決定召開理事大會;
(四)聘請顧問,決定增免理事,批准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須變更的理事人選;
(五)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必要時,可選舉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聘請和解聘名譽會長;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執行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工作,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理事大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五)會長可委託執行副會長行使會長有關職權。
第二十三條 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會長、執行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三)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四)秘書長可委託副秘書長行使秘書長有關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海內外各界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二)和平統一基金;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接受業務主管單位財務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七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同意後報理事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理事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財產,由業務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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