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職責調整
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職責。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懷化市有關住宅和房地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擬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落實省、市關於企事業單位集資建房的有關政策;指導房屋維修養護。(二)負責本市所轄區域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核發房屋權屬登記證,負責房產測繪和房產檔案管理工作。
(三)負責管理和培育房地產市場;負責房產轉讓、抵押、典當、置換、擔保等交易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房屋租賃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房銷售和預售管理工作。
(四)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和公布各種類別房屋的重置價格,擬訂和發布全市房地產市場價格信息。
(五)負責推動城市住房建設,指導全市住宅建設和住宅供應政策的實施;負責廉租住房建設管理工作,推動城區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工作。
(六)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和房地產開發資質認證工作;負責全市物業管理和等級評定呈報工作。
(七)負責全市房產測繪工作;負責全市房屋白蟻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八)負責全市國有直管公房的經營管理;負責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工作,處理落實私房政策的遺留問題;負責全市住房置業擔保管理工作。
(九)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房產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辦公室
負責綜合調研工作,協助局領導處理和協調房產管理事務;做好上傳下達工作,負責對外聯絡工作,做好業務股室(所)的綜合協調工作;負責全局性工作會議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重要檔案、重要報告、綜合性檔案的起草、材料的審查工作;組織起草房產管理相關政策、規章;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清理工作;負責組織新聞宣傳工作,接待處理來信來訪;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文書檔案、目標管理、行政事務、後勤、車輛、安全保衛、愛國衛生和綠化美化、文明創建等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人事股
負責局機關及局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人員調配、考核、獎懲戒、工資、津補貼和人事檔案信息、統計管理等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呈報幹部任免相關材料;負責全局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申報、工人技術等級評定上報、負責人事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全局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相關工作。計畫財務股
負責編制全局財務收支綜合計畫,籌集併合理安排、調度各項資金;制訂局有關財務管理制度;積極與上級業務主管部門聯繫,協調財政、審計、物價、稅務等相關工作,爭取有關財經優惠政策到位;負責處理局機關各項會計事項,負責編制全局年度財務預算,組織會計核算、彙編預決算和財務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職工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等工作;及時準確報送有關統計報表,為領導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對局屬單位實施會計監督和內部審計制度,加強財務核算,監督其財務收支,執行財經紀律;負責指導局屬單位財務工作和財務人員業務培訓;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房產產權產籍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省、懷化市有關房地產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提供有關房地產政策諮詢;負責城區房屋重置價格、房地產市場價格和租金指導價格等房地產價格的測定;負責商品房銷售、預售管理;負責規範和審核商品房預售行為,頒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負責商品房買賣監督管理,統一管理和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負責房屋產權登記簿權屬證書的統一管理;負責全市房屋產權登記發證、驗證、換證;負責自建房屋和私有房屋管理;負責落實城市私房政策有關問題的解答和處理;負責全市房地產產權產籍、市場管理等業務統計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住宅發展股
負責組織擬定房地產業規劃和住宅發展規劃,負責推動城市住房建設,組織實施全市住宅建設規劃、計畫和住宅產業化;負責住宅供應政策的實施;負責保障性住房建設申報管理工作,審批各單位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協調保障性住房專項貸款和地方資金配套,落實有關優惠政策,檢查督促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項目的開工、竣工;負責推動全市居民住房解危解困工作;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的投資管理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城市棚戶區改造以及工礦企業、林區、墾區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政府公共租賃房的建設管理與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房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省、懷化市有關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法律、法規政策;管理房產交易市場,規範房產市場行為;負責房地產諮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的行業管理;指導管理和參與全市房地產開發經營與建設等工作,負責房產開發企業的資質認證和審核工作;負責房地產業項目的策劃經營和招商引資工作;蒐集傳遞房地產信息,定期發布房地產市場動態、市場預測、最新房地產法規、投資趨向等綜合信息;負責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局黨組和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
市房產管理局全額撥款事業編制為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股級領導職數6名。紀檢(監察)編制在局機關事業編制總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