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懷化市洪江區司法局是主管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區管委工作部門。其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編制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2)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和檢查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工作。
(3)制訂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街以及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4)指導監督律師、法律顧問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社會法律服務機構。
(5)指導監督公證業務活動,管理公證機構。
(6)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員,指導鄉、街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7)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對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8)指導管理全區法學教育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全區司法幹部培訓工作。
(9)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本系統警務工作。
(10)負責仲裁登記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
(11)指導管理社區矯正試點工作。
(12)承辦區工委、區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制
洪江區司法局共34個行政編制。其中:28個行政政法專項編,1個普法依法治理事業編,5個法律援助事業編。
局機構領導為局長1人,副局長2人,政工室主任1人,紀檢組長1人。
領導分工
王秋福(局長、黨組書記)
主持黨政全面工作,分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王建平(副局長)
分管公證、律師工作。
吳暉(副局長、黨組成員)
分管基層、法律援助、青年工作。
周英蓮(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分管紀檢、監察、婦女工作。
徐志洋(政工室主任、黨組成員)
分管政工辦公室工作、黨建工作、工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主要職責,洪江區司法局內設6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加掛行財股牌子)
負責局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組織機關日常活動;研究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局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工作;負責信息、信訪、統計、文書等檔案管理、機要、保密、收發、文印及局機關內部股室有關事項的協調等工作;組織起草全區司法行政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對有關法規草案提出意見;負責本系統執法檢查工作;指導基層司法行政法制建設以及行政複議、應訴工作;組織有關法律、政策和司法行政業務調研工作;負責涉台法律事務;負責全局的財務工作,管理固定資產、公物購置及後勤工作。
(二)政工室
管理和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政治理論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幹警職工隊伍建設和先進表彰工作;指導本系統幹部教育和崗位培訓工作;管理局機關退休幹部工作;協助有關部門管理司法行政系統的機構編制工作;負責本局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管理和指導警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鄉、街司法所的紀律檢查、行政監察工作。
(三)基層工作股
指導全區司法助理員、人民調解、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及其組織的管理,負責貫徹落實基層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配合有關部門搞好社會治安綜合管理;承擔全區刑滿釋放和期滿解教人員安置幫教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有關部門指導其他有關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指導司法助理員、鄉(街)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調解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四)法制宣傳教育股(加掛洪江區普法依法治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制定全區法學教育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和管理全區法學教育;制定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法律服務人員的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電(函)大各種形式的普通和成人高中等學歷教育;負責制定全區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各單位、各行業依法治理工作。
(五)公證律師工作管理股
制定全區律師、公證行業發展規劃;起草和制定有關律師、公證工作的規章制度;指導管理行政、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律師事務所、社會法律服務機構以及公證機構的設立和撤銷的審核呈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辦律師、公證員專業職稱申報工作;負責承辦律師、公證員培訓和業務交流活動,檢查監督律師、公證機構及其人員依法執業情況,對其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專項編制總額內列。
(六)法律援助中心
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規劃、意見、業務工作通知;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法律援助聯絡站、工作站的工作;指導、管理、監督各工作站法律援助工作;負責受理、審查、指派、監督法律援助工作;採取回訪、旁聽、查證、徵詢意見等形式,對法律援助辦案程式進行監督;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法律援助制度;接待涉法涉訴來人來訪,負責法律諮詢;開展法律援助調研活動;積極開展法律援助社會捐助活動;完成區局交辦的有關工作。
其他事項
以鄉、街道辦事處為單位設立司法所,實行區、鄉(街)兩級共管,以區司法局管理為主。主要職責是:
1、協助基層人民政府開展依法管理和行政執法檢查、監督工作。
2、指導管理人民調解工作,代表鄉(街)人民政府處理民間糾紛和參與重大疑難民間糾紛調解。
3、組織開展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4、指導管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組織法律服務工作和刑滿釋放及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5、完成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和鄉(街)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鄉、街道辦事處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專項行政編制7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