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運營管理
第一條 縣人民政府委託縣建設局對縣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系統的運營實施目標管理,代表縣人民政府和洞口縣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執行《洞口縣城市污水處理廠特許經營契約》。縣建設局委託縣公用事業管理站對污水處理廠和污水收集管網系統實施日常指導和管理,並組織專人對污水處理廠外管網進行監管和維護,確保水流暢通,所需經費由城市維護費列支。
第二條 洞口縣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要認真執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各項規定,要按照業務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水質檢驗制度和安全運行應急預案,確保生產運營正常穩定進行。
第三條 污水處理廠排放處理水質要達到契約約定的《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BG8918-2002)一級標準B標準。若上級業務主管部門頒布新的標準,則執行新的標準。對進水水質超過設計標準導致出水超標的,應進行應急處理,並及時報告縣建設局和縣環保局,縣建設局和縣環保局接到報告後要取證核實,及時處理。縣污水處理廠要按規定將污泥運送到垃圾填埋場或指定地點,確保污泥得到穩定化、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縣污水處理廠不得擅自停止運營。如因進行設備檢修、維護需暫停部分設施導致處理能力明顯下降的,應提前5天向縣建設局、縣環保局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方可進行。並且要核減相應的未達標的污水噸位經費。對因突發事件造成部分或全部停運的,必須立即啟動安全運行應急預案,在5小時內報告縣建設局和縣環保局。如短時間內難以恢復的,應報告縣人民政府。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五條 縣建設局、縣環保局負責對縣污水處理廠的污水運營進行監督管理,並對相關協定和契約中的規定內容實施現場監督。
第六條 縣污水處理廠所排放的出水水質檢測工作由縣環保局承擔。縣環保局要依法對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業務指導,對污水處理廠設備運營狀況、服務質量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污水處理廠安裝自動線上監測系統,對進出水量和主要出水水質指標,按照有關要求實行定期檢測和定期抽樣檢測相結合的監管制度,進行實時監測,水質檢測後出具檢測報表報送給縣建設局和有關部門,水質檢測表作為撥付污水處理資金的依據,並建立監測檔案,形成監測報告。
第七條按照國家環保有關法律法規和監測標準,縣環境監測站至少每季度開展一次監督性監測,對縣污水處理廠的進出水水質、水量和污泥進行監測,建立監測檔案,形成監測報告。
第八條 對水質監測單位所必需的監測經費,由縣財政預算安排。
第九條 縣污水處理廠要按照環保部門的要求,安裝自動線上監測系統,定期檢驗、校準、維護線上監測裝置,確保監測系統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閒置、改變或損毀監測設備,並協助環境監測部門做好自動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工作和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批工作。
第三章 污水處理資金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污水處理資金,是指縣財政預算安排的污水處理專項資金和由縣自來水公司代扣的污水排污費。
第十一條 污水處理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的基本原則:
(一)縣級管理原則:污水處理資金實行縣建設局統一管理。
(二)專款專用原則:污水處理資金必須按規定專項用於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水處理工作。
(三)專戶儲存原則:污水處理資金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專戶,實行專戶儲存專戶核算。
(四)透明原則。
第十二條 污水處理資金的籌資和使用,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檢查,確保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根據授權委託,縣自來水公司負責對使用自來水的單位和個人,代扣排污費。要嚴格根據單位和個人用水量,依照排污費徵收標準足額收取污水處理費。具體要求為,收取排污費的基準用水噸位必須與該單位(戶)收取水費的噸位相對一致,並於每個月8日前將上月所收取的排污費足額上繳縣非稅收入管理局,並自覺接受主管部門和縣財政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的監管。
第十四條 污水處理資金按月支付,時間為次月20日以後(污水排污費上繳有一個過程)支付上月費用,標準為0.76元/噸。污水處理量的計量方法為:當實際污水處理量達不到設計建設規模時,按設計規模結算,即第一期工程為1.5萬噸/日,第二期工程為3萬噸/日保底。超過設計規模時,實際污水處理量結算(以出水流量表計量)。根據契約約定,進廠污水任一水質指標值超過協定進水水質指標值10%且當月時間累計超過15天以上時,收費價格加收同比例的污水處理費。如遇通貨膨脹的因素,縣人民政府可按照國家政策和參照本省同類污水處理廠收費標準按程式進行調價。
第十五條 縣環保局、縣公用事業管理站負責對污水處理量的核實和污水處理費的結算,每月最後一天和洞口縣城市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確認污水處理量(以污水處理廠出水流量表計量為準)和污水處理費,制訂“月度污水處理費支付表” ,經縣環保局、縣公用事業管理站審核後並加蓋三方公章(縣環保局、縣公用事業管理站和縣污水處理廠),縣非稅收入管理局將資金及時劃撥給縣建設局“污水處理資金專戶”,縣建設局及時將資金劃撥給縣污水處理廠,不得隨意扣卡和拖欠正常經費的撥付。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委託行業和業務主管部門對縣污水處理廠的運營情況實施考核制度。考核採取定期檢查的方式進行。縣建設局和環保局每年聯合組織一次全面檢查。縣環保局按行業規定,對污水處理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縣公用事業管理站每季進行一次不定期檢查,縣污水處理廠應每月進行一次自查。
第十七條 鼓勵縣污水處理廠在保障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技術優勢,提高處理能力和處理效率。凡在省市檢查中獲得榮譽時,縣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獎勵。
第四章 處罰
第十八條 縣污水處理廠有下列行為的,由縣環保局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整改或處罰:
(一)謊報實際運行數據,編造虛假資料庫。
(二)在進水水質不超過協定標準的前提下,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出水水質達不到排放標準。
(三)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污泥或隨意傾倒污泥。
(四)未經批准擅自停止污水處理運行。
(五)造成重大安全或環境污染事故。
縣環保局按有關環保法律、法規處罰,並徵收超標排污費,其費用由污水處理廠自行繳納,否則,由縣建設局在污水處理資金中代扣。
第十九條 縣建設局、縣環保局等主管部門對縣污水處理廠的監督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管理、監督職責或管理、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負責收取污水處理資金的責任單位和主管單位不負責任,造成污水處理資金不能及時上繳或截留、挪用資金的。
(三)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條 本管理辦法由縣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