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縣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

凡按《洞口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職工(包括退休人員)都參加在病醫療互助。 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大病醫療互助基金主要用於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60000元以內的大額醫療費用。 職工在病醫療互助費的征繳和醫療服務管理辦法均按《洞口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條 為完善我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體系,滿足不同層次的醫療需求,使廣大職工在充分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基礎上,解決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問題,根據《洞口縣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邵陽市城鎮職工大病醫療互助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按《洞口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的規定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職工(包括退休人員)都參加在病醫療互助。
第三條 大病醫療互助基金由職工個人(包括退休人員)按每人每年50元繳納,並於每年1月10日前由用人單位一次向縣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繳清。
第四條 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大病醫療互助基金主要用於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60000元以內的大額醫療費用。具體支付辦法: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40000元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60%,個人負擔40%;超過40000元以上至60000元以內的醫療費用,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70%,個人負擔30%。
第五條 職工(包括退休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互助,交足大病醫療互助費用後即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不繳足大病醫療互助費的,不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第六條 職工大病醫療互助費按年度一次性結清,當年有效。中途加入大病醫療互助的,按實際參保月份繳足大病醫療互助費後,按相等比例享受待遇。
第七條 職工大病醫療互助費由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籌集、使用和管理,但必須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和挪用。
第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實際收取的大病醫療互助總額的2%提取管理費,主要用於建立大病醫療分帳管理、服務協調費用工作。
第九條 職工在病醫療互助費的征繳和醫療服務管理辦法均按《洞口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與《洞口縣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履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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