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被告人劉姣利和被告人趙躍飛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2015年9月份二人同居期間,由於嫌劉姣利的女兒劉某某哭鬧,趙躍飛採用透明膠帶捆綁、扇耳光、菸頭燙等方式對劉某某進行傷害,劉姣利均未制止。其中,2015年9月18日晚,趙躍飛用浴巾將劉某某捆作一團,提住腰部頭朝下倒立在床邊半個小時左右。2015年9月19日,劉姣利發現其女兒劉某某情況異常後,與趙躍飛一同將劉某某送往醫院治療。劉某某呈植物生存狀態,仍在醫療機構進一步治療中。後被告人趙躍飛投案。
案件傷亡
被害人劉某某先後在洛陽、上海、北京等地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總計670978.83元。經鑑定:劉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構成一級傷殘,劉某某終身完全護理依賴。
案件審理
河南省洛陽市中緩人民法院於2017年3月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合併審理了被告人趙躍飛、劉姣利故意傷害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案。
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趙躍飛、劉姣利故意傷害一案宣判,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趙躍飛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被告人劉姣利有期徒刑十年;並判決被告人趙躍飛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醫療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總計人民幣1482359.06元。
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躍飛用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幼兒身體,致其重傷並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劉姣利作為幼兒的法定監護人有義務保護其幼兒免遭傷害,在趙躍飛故意傷害其幼兒時,有能力採取保護措施而未予保護,多次放任傷害行為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亦構成故意傷害罪,且與趙躍飛構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中,趙躍飛是主犯,劉姣利是從犯。趙躍飛搶救被害人、自動投案,對其作出刑罰時可酌情考慮。
劉姣利系從犯,搶救被害人,坦白,認罪態度較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各項經濟損失總計1852948.83元。趙躍飛應承擔80%酌民事賠償責任,即賠償1482359.06元,劉姣利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劉某某的監護人,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根據該案情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