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八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第九條市直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式: 第十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索引

索 引 號: 01441649/2011-00005
主題分類: 國有資產監管,財政
發布機構: 泰州市財政局
發文日期: 2011-06-29
文 號: 泰財規[2011]3號

全文

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根據《關於印發泰州市市直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3號)和《關於印發泰州市市直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泰政規[2009]4號)等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直各行政單位(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及工商在線上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市直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單位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產權轉讓或者註銷產權的行為。
第四條 市財政局是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
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核審批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各主管部門按規定許可權負責審核審批本部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並報告有關國有資產處置的管理情況。
各市直單位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處置管理,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報批手續。
第五條 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範圍主要包括:
(一) 閒置資產;
(二) 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三) 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
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四) 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五) 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六)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處置方式
第六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調撥、出售、出讓、轉讓、置換、報損、報廢、捐贈以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無償調撥(調劑),是指以無償的方式變更單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二)出售、出讓、轉讓,是指變更單位所有權或占有、使用權的一種資產處置行為。
(三)置換,是指以非貨幣性交易的方式變更國有資產的所有權或占有權、使用權的資產處置行為。
(四)報廢,是指經有關部門科學鑑定或按有關規定,對已經不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五)報損,是指單位國有資產發生的呆賬損失、非正常損失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產權註銷的資產處置行為。
(六)捐贈,是指將尚能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無償支援公益事業及扶貧、賑災等的資產處置行為。
(七)貨幣性資產損失,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按現行財務與會計制度確認的債權、債務等壞賬損失。
第三章 處置許可權和程式
第七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第八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審批許可權:
(一)處置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行政單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事業單位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資產,由單位主要領導審批,並報主管部門及市財政部門備案。
(二)處置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事業單位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市財政部門備案。
(三)處置單位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萬元以上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的資產,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財政部門審批。
(四)處置單位賬面價值(或批量價值)100萬元以上資產的,由單位提出申請,主管部門初審後,由市財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委託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管理的市直單位還需報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備案、審核、審批。
第九條市直單位申報國有資產處置的程式:
(一)資產處置由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資產處置申請報告,填寫《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申報表》。
(二)單位在辦理資產處置手續時,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交有關檔案、憑證、相關報表和資料,包括:
1、能夠證明資產價值或權屬的有效憑證,如購貨單(發票)、工程決算副本、記賬憑單等複印件;
2、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報告;
3、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的鑑定報告;
4、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情況下處置國有資產的,須提供撤銷、合併、分立的批文;
5、審批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 審批部門在收到單位申報的資產處置報告、處置申請表後,應及時進行審核並進行批覆。
第十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符合資產評估行為的資產處置,交易價格不得低於評估價格。如因特殊原因確需低於評估價格的,應報市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市直單位處置報廢的資產中涉及涉密信息存儲載體如計算機硬碟、複印機信息儲存部件等設備,應按照市保密部門的相關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第十二條組建的臨時機構或單位召開和舉辦重大會議、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臨時機構撤銷或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式進行處置。
第十三條市直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財政部門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市直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各類資產的出售收入、置換差價收入和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等,按照《泰州市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入繳入市級財政專戶或國庫,支出納入市直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五條市直單位憑審批部門的處置批覆並按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調整有關資產、資金賬目。
第十六條市直單位及主管部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對本單位、本系統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防止國有資產在處置中流失。
第十七條市直單位、主管部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處置國有資產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市直各主管部門、單位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單位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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