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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號: 01441665/2011-00053
主題分類: 物價
發布機構: 泰州市物價局
文 號: 泰價規〔2011〕2號
通知
各熱電聯產企業要挖潛增效,降低生產成本,加強與用戶溝通,提高服務質量,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附:《泰州市區熱電聯產企業煤熱價格聯動辦法》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全文
泰州市區熱電聯產企業煤熱價格聯動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市場經濟運行規律,規範企業價格行為,維護熱力供需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價格法》、《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經成本監審並結合我市實際,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在泰州市區範圍內的熱電聯產企業以煤炭等為主要燃料集中生產的外供熱力銷售價格的調整,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熱電聯產企業的熱力銷售價格與市場煤炭價格實行聯動。
第四條 煤熱聯動的熱力價格,以原煤到廠平均價格為基礎,以噸煤產熱(出口溫度300C,壓力1mpa )5.4噸和每噸熱力加工費成本50.51元為參數,由市物價局根據本聯動辦法測算、核定。今後噸煤產熱係數及熱力加工成本費用,依據供熱企業生產成本變化情況每兩年監審並調整一次。
第五條 煤熱聯動價格基數。以2011年二季度原煤到廠平均價格(含稅購進價及運費,下同)896.29元/噸和熱力價格216.50元/噸為煤熱聯動價格基數,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聯動條件時,相應調整熱力價格。
第六條 煤熱價格聯動條件。當原煤到廠平均進價每季度上漲或下降達到每噸40元及以上時,各熱電企業和熱用戶可向市物價局申請實行煤熱價格聯動。市物價局也可以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行情,主動調整熱力價格。
第七條 煤熱價格聯動周期。原則上每季度聯動一次。當原煤到廠均價與上一次調整熱力價格時的煤價相比,當月上漲或下降超過每噸80元時,啟動應急機制,於次月及時調整熱力價格。各熱電企業應於每季度(季後15日內)向市物價局報送煤炭進價情況。市物價局監審後將通過《成本調查與監審簡報》定期向熱電企業和熱用戶公布。當市場煤炭價格發生較大變化時,各熱電企業應按月上報煤炭購進成本資料。
第八條 熱力供需企業之間聯動分攤比例。煤炭價格變動對熱力銷售價格的影回響由熱電企業和熱用戶共同分攤,其中熱電企業分攤20%,熱用戶分攤80%。
第九條 熱力價格調整計算公式為:價格調整額=聯動周期內到廠原煤價格漲跌額÷5.4×80%。
第十條 繼續實行脫硫加價。對安裝脫硫設施,實現線上監測,經有權部門確認達標排放的熱電企業,熱力銷售價格報市物價局批准,每噸可加價5元。對熱力企業的脫硫情況,按相關規定嚴格考核。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1年三季度聯動周期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