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一)立案庭 (二)調解庭 (三)仲裁庭

為了理順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的管理體制和工作體制,提高工作效能,根據市編辦《關於泰山區部分機構編制調整的批覆》(泰編辦〔2011〕55號)檔案規定,經研究,決定組建泰安市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隸屬泰山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同時撤銷泰山區勞動爭議仲裁院、泰山區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原泰山區勞動爭議仲裁院、泰山區人事爭議仲裁辦公室的人員和職責劃入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
一、主要職責
負責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政策法規的貫徹落實;承辦全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人員、調解人員的業務培訓及仲裁員管理工作;負責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指導街道(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負責協調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民眾性突發事件;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負責對全區勞動契約解除及備案;承辦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設立案庭、調解庭、仲裁庭3個職能科室。
(一)立案庭
負責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申請受理工作,各種法律文書的送達工作;負責對全區勞動人事爭議案件的立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諮詢,宣傳和貫徹執行勞動人事法律法規。
(二)調解庭
負責指導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街道(鎮)和社區勞動保障調解工作,負責仲裁委受理案件的調解工作,置換基層調解案件文書,負責督促勞動人事爭議雙方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法律文書。
(三)仲裁庭
負責仲裁員及兼職仲裁員的聘任和管理工作,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組織仲裁庭依法開庭審理案件,負責協調處理與勞動、人事爭議有關的有重大影響的民眾性突發事件,負責對全區勞動契約解除備案。
三、人員編制
泰安市泰山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隸屬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核定編制8名,配備院長1名、副院長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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