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泰安銀監分局於2003年12月22日掛牌成立。作為中國銀監會在泰安市的派出機構,泰安銀監分局按照山東銀監局授權,全面履行對泰安市各存款類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這些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及郵政儲蓄機構等。
主要職責
對全市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分局機關和系統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派出機構
根據銀監會派出機構設定原則,泰安銀監分局在新泰、肥城、寧陽、東平4個縣(市)設立監管辦事處。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一)負責組織協調機關及系統內辦公,處理機關日常事務。協調機關政務工作,組織制定機關辦公制度,並負責督促檢查,建立機關正常的辦公秩序;組織銀監分局工作會議及綜合性文字材料的起草;負責信息反映工作,編髮信息資料;會同有關部門管理辦公自動化系統;承擔機要、文檔、信訪、保密安全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公文的核稿,管理機關綜合業務檔案;負責分局黨委、行政和辦公室等印章管理;負責分局機關文電的列印、傳送及報刊、資料的征訂、管理,負責機關信件的登記收發;負責金融許可證的管理;負責與地方黨委、政府各部門、各金融機構的政務工作聯繫,及時溝通情況;協調分局機關科室之間的工作,並根據科室提議,向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提出有關議題事項;負責協調、辦理和督辦局領導批示的事項及監管組請示事項。
(二)負責機關及系統內政務值班制度的組織落實工作。建立值班工作責任制,制定值班事項處理程式,安排政務值班表,建立值班登記簿,嚴格交接制度,承擔工作時間的值班工作,對政務值班制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負責局機關的後勤保障工作。負責機關辦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登記、發放等管理工作;負責機關檔案材料的印製及印刷、複印設備的保養與維修;負責機關接待工作;負責對機關車輛和駕駛人員的管理,調度使用車輛,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維修保養和年底審檢等;負責機關辦公樓及職工宿舍的管理;負責機關辦公電話管理;負責機關的其它後勤保障工作。
(四)負責機關及系統內安全保衛工作。制定安全保衛工作計畫方案,健全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內部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組織部、宣傳部)
(一)負責系統內領導班子的組織建設,按照管理許可權承辦幹部任免、獎懲、錄用、考核、調配、專業技術職務考試、評審、聘任等具體事宜;負責系統內幹部檔案的收集、整理、裝訂以及管理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及系統內幹部培訓、學歷教育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及系統內勞動工資、醫療保險及各類報表的統計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及系統內的機構編制和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分局機關及系統內工會、女工委、共青團等工作。
(二)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貫徹銀監會和山東銀監局黨委關於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部署,宣傳各項金融方針、政策,自覺接受地方黨委及有關部門的指導;負責指導系統內黨的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黨費收繳以及黨內統計等工作;做好黨委中心組學習的計畫安排、會議記錄等具體工作。
(三)負責本系統貫徹落實國家金融方針、法律法規和政策規章以及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系統內的違法違紀案件的查處;完成省銀監局交辦的有關金融機構案件查處工作;制定轄區監管績效考核評價辦法和監管問責制及現場檢查監督卡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系統內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並具體承擔各監管辦事處主要負責人的離任審計工作;負責系統信訪件的核查落實工作,對上級批辦要求上報核查結果的信件,在規定的時限內上報;負責制定廉政談話制度和行業不正之風的糾治工作。
三、統計信息科
(一)負責全市銀行業數據統計工作,採集、整理、分析各類銀行業務數據,編制報表,並按照授權對外發布有關統計信息,開展統計監督、檢查。
(二)負責建立和維護監管信息系統,實現分局監管信息共享,並負責相關信息的採集、分析及整理工作,為監管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負責轄內銀行業監管統計工作,貫徹落實銀監會和省銀監局制定的銀行業監管統計管理辦法和各項統計制度;負責推廣和規範套用銀監會、省銀監局統計信息系統。
(四)負責開展對本市經濟金融的運行分析,負責泰安監管分局銀行業運行質量及風險分析例會內容的材料收集、準備等具體組織工作,負責泰安市銀行業運行質量及風險分析報告的匯總修改工作。
(五)負責分局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信息協調工作,負責省銀監局、當地人民銀行、市統計局等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制定全局計算機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目標;組織、檢查、指導本轄區計算機安全管理、套用工作。
(七)負責全轄計算機設備的購置、維修、維護、保養工作;負責全轄計算機套用系統的推廣、維護、指導工作;負責計算機病毒的檢查、測試、消除及防毒軟體的升級和防止侵入工作。
(八)負責全轄計算機系統的安全管理、保密及考核工作;負責對全轄職工進行計算機安全、套用的培訓工作。
(九)負責全局以及轄區區域網路絡的建設、調試和日常維護管理工作。
四、監管一科
(一)負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等銀行類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具體包括對被監管對象提報的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種類的新開、增辦、停辦等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監管職責和許可權,提出科室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審核後予以審批或轉報上級核准。
(二)負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等銀行類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具體包括根據上級部署或授權,草擬轄內對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年度計畫;根據省銀監局安排或轄區現場檢查年度計畫,確定檢查項目,制定現場檢查方案,並組織現場檢查活動;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撰寫檢查報告,提出整改要求,並對檢查資料立卷歸檔。
(三)負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等銀行類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具體包括按上級要求和規範格式撰寫監管報告,填報監管報表,及時準確上報非現場監管報告;對監管工作情況,要及時向監管對象反饋,並通過監管通報、年度審慎性會議等形式向被監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議;依法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活動進行跟蹤監測,督促監管對象實現監管目標;對監管對象的風險情況及時掌握,並向分管局領導匯報,提出跟蹤監管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後向被監管機構發出警告和限期改正措施。
(四)負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等銀行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具體包括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審核,根據情況進行核准或備案回復;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通過約見談話、年終考核等方式,實行動態監管,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行為及工作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對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應法規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等銀行類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及風險處置。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預警預報作用,及時組織現場檢查,並制定風險處置方案,提出處置風險的初步意見,報局領導審定後實施。
五、監管二科
(一)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的組織和管理,部署監管工作任務。在轄區內組織實施合作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對轄內各監管辦事處的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進行部署、指導、檢查、考核,組織轄內各監管辦事處監管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轄內農村信用社監管工作的經驗交流。
(二)負責轄內農村信用社的機構管理工作。根據農村信用社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轄內實際情況,制定並上報轄內農村信用社年度機構調整計畫;根據上級下達的機構調整指標,審批農村信用社非法人機構的市場準入和退出。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縣級聯社的市場準入和退出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後上報省監管局;根據上級授權,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縣級聯社的部分變更事項進行審批。
(三)負責初審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新的業務種類的市場準入,審核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業務範圍的調整。
(四)負責管理轄內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根據上級授權核准或取消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縣級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初審市(地)級聯社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五)組織開展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的非現場監管工作。落實非現場監管報表資料專收制度;對非現場報表資料進行審核、整理、分析;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指標執行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情況對其經營狀況、風險程度作出客觀評價;根據風險程度對監管對象進行分類,對高風險機構及時發出預警信號,督促和指導監管對象制定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方案,並對其進行跟蹤監控。對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經營風險的監管對象,及時提出處置意見,並報告省監管局;對聯社是否依法合規履行行業管理職責作出評價,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或意見。
(六)組織開展對轄內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的現場檢查。根據上級年度現場檢查工作安排,結合轄內實際情況,制定年度現場檢查工作計畫;制定現場檢查方案,依法對轄內監管對象進行現場檢查: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對被檢查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內部控制制度落實情況和風險狀況作出評價,提出改善經營管理和風險處置意見;對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工作情況及效果作出評價,並提出改進的建議或意見;對聯社的管理行為進行現場檢查和處理。對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糾正、處理情況進行後續檢查。
(七)審核、匯總、分析轄內各監管辦事處上報的監管報表資料,撰寫監管報告。建立監管檔案制度,做好檔案管理工作。
(八)根據金融機構處罰規定,對轄內違法、違規經營的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進行處罰。
(九)具體負責駐地農村信用社及其聯社的監管工作。
六、監管三科
(一)負責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具體包括對被監管對象提報的機構設立、變更、終止、業務種類的新開、增辦、停辦等事項進行審查,並根據監管職責和許可權,提出科室處理意見,報局領導審核後予以審批或轉報上級核准。
(二)負責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具體包括根據上級部署或授權,草擬轄內對監管對象的現場檢查年度計畫;根據省銀監局安排或轄區現場檢查年度計畫,確定檢查項目,制定現場檢查方案,並組織現場檢查活動;針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撰寫檢查報告,提出整改要求,並對檢查資料立卷歸檔。
(三)負責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實施非現場監管。具體包括按上級要求和規範格式撰寫監管報告,填報監管報表,及時準確上報非現場監管報告;對監管工作情況,要及時向監管對象反饋,並通過監管通報、年度審慎性會議等形式向被監管單位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議;依法對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活動進行跟蹤監測;對監管對象的風險情況及時掌握,並向分管局領導匯報,提出跟蹤監管意見,經局領導同意後向被監管機構發出警告和限期改正措施。
(四)負責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具體包括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審核,根據情況進行核准或備案回復;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檔案;通過約見談話、年終考核等方式,實行動態監管,建立高級管理人員經營行為及工作業績考核評價體系;對違法、違規的金融機構負責人,依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相應法規提出處理意見。
(五)負責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及風險處置。充分發揮非現場監管的預警預報作用,及時組織現場檢查,並制定風險處置方案,提出處置風險的初步意見,報局領導審定後實施。
(六)根據監管許可權,制定轄區內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等銀行類機構監管工作的制度、辦法、規劃等,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