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0月17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高齡老年人生活質量,弘揚尊老、敬老傳統美德,根據《山東省優待老年人規定》(魯政發〔2011〕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以下簡稱“高齡補貼”)制度, 堅持屬地化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市老齡工作機構負責高齡補貼的綜合管理工作,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包括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相關工作機構,下同)負責高齡補貼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高齡補貼的相關管理工作。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高齡補貼日常管理服務工作,村(社區)委員會具體承辦有關事務。
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所屬有離退休金的老年人,分別在各自所在區辦理領取高齡補貼。
第四條具有本市常住戶口、年滿9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齡補貼。
全市百歲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齡補貼為300元。
戶籍在市轄區(包括泰山區、岱嶽區、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的90-99周歲老年人,每人每月高齡補貼為60元;其他縣(市)90-99周歲老年人的高齡補貼標準,由縣(市)政府確定。
老齡工作機構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老年人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動情況,適時提出高齡補貼標準調整意見,報同級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五條老年人享受高齡補貼按以下規定進行審批:
(一)符合享受高齡補貼條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直系親屬持老年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原件及複印件向戶籍所在地的村(社區)委員會提出申請;戶籍具體由單位管理的,持單位證明,向居住地的村(社區)提出申請。
申請表應由本人填寫,也可由直系親屬或村(社區)委員會代填寫,但須本人簽字或留指紋確認;
(二)村(社區)委員會負責對申報人員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天。公示無異議後,每季度末月5日前將初審花名冊、申請表及相關材料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
(三)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同意後,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統一報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時,公安派出機構應當參加審查並出具意見;
(四)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應對申報人員進行覆核,每季度末月15日前將覆核通過的名單報市老齡工作機構,市老齡工作機構採取抽查方式進行核准。
(五)市老齡工作機構核准後,由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生成《泰安市高齡補貼發放登記表》(簡稱《登記表》),將其納入統一管理範圍。
對不符合條件的,由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六條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從提出申請、符合條件之日下月起發放;死亡的,從死亡之日下月起停發。
第七條高齡補貼資金採取“一人一折”以貨幣形式發放,每季度發放一次。
各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每季度末將領取高齡補貼的對象名單、《登記表》及發放金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將所需資金予以撥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八條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跨地區遷移戶籍或死亡等情況的,由直系親屬向村(社區)委員會提出並填寫《泰安市高齡補貼註銷登記表》(簡稱《註銷表》),逐級報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進行註銷登記,終止向其發放高齡補貼。
享受高齡補貼的老年人戶籍在本市內遷移的,在遷入地重新辦理高齡補貼審批手續。
第九條高齡補貼資金由財政分級負擔,列入財政年度預算。
百歲及以上老年人高齡補貼資金,除省財政按每人每月200元補助外,差額部分每人每月100元由市、縣(市、區,包括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財政各負擔一半。
市轄區90-99周歲老年人高齡補貼資金,按照市和區(包括泰安高新區、泰山景區)1:1比例共同負擔;其餘縣(市)高齡補貼資金由本級財政負擔。
第十條高齡補貼應當納入財政統一管理,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市老齡工作機構於每年年底前向市財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高齡補貼資金支出計畫,市財政部門審核後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高齡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由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依法進行監督和審計。市老齡工作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市財政部門報送高齡補貼資金使用情況,並編制年終決算。
第十二條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應對9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進行實名制登記建檔,並儘快建立健全泰安市高齡老年人信息資料庫,實行動態化管理、檔案管理等規章制度。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高齡補貼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對享受高齡補貼的人員情況按季度進行核查,及時上報新增、註銷等情況。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採取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高齡補貼的,任何人有權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老齡工作機構舉報。
對騙取高齡補貼的,由縣(市、區)老齡工作機構全額追回補貼資金,並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在所在村(社區)予以公開,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老齡工作機構及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高齡補貼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30日。2012年10月10日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泰安市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管理實施辦法》(泰政辦發〔2012〕5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