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服務辦法

《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服務辦法》由泰安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於2016年12月30日印發,共五章十四條,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泰安市政府2005年2月18日制定發布的《暫行辦法》(泰政發〔2005〕6號)同時廢止。

辦法發布

泰科發〔2016〕54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服務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泰山景區科研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服務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泰安市科學技術局辦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服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營造激勵自主創新的環境,推動我市科技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建設,根據省科技廳《培育科技創新品牌 深入開展“雙創”活動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為科技創業者、創業項目和初創科技企業提供全要素創業服務的科技服務機構(也稱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

本辦法所稱專業孵化器是指圍繞特定技術領域,在孵化對象、服務內容、運行模式和技術平台上實現專業化服務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結合我市實際,重點發展電子信息、智慧型製造、新材料、生物醫藥、清潔能源等專業科技企業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為科技創業者、創業項目和初創科技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輔導、諮詢、研發、試製、經營場地和共享設施,以及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專利代理、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服務。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縣(市、區)政府、園區建立社會公益性孵化器,引導和推動地方創新體系建設。鼓勵各類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創辦企業科技園、創業園等多種形式的孵化器,並按市場化方向積極探索孵化器管理體制創新。鼓勵創投機構、天使投資人、行業領軍企業、大中型企業、科研機構等社會主體建立孵化器,通過線上與線下、孵化與投資相結合,為初創科技企業和創業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創新創業綜合服務。

鼓勵孵化器通過前伸後延孵化功能建設科技創業苗圃(以下簡稱苗圃)與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建立以孵化器為核心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創業孵化鏈條。

鼓勵各類孵化器引入專業化、市場化運營管理團隊,提升孵化器的運行效率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對所在區域孵化器進行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二章 條件與程式

第五條 各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的孵化器,經所在地科技局推薦,依照本辦法向市科技局申請備案。

第六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發起設立單位為泰安市行政區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

(二)孵化器實際運營時間在1年以上;

(三)孵化器建設與發展目標明確,管理規範,組織機構健全,經營管理人員結構合理,素質高;

(四)擁有必要的孵化空間,能夠為在孵企業提供必需的研發和辦公場地;

(五)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較強,服務管理制度健全,建有綜合科技服務平台,能夠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認證、智慧財產權、成果轉化等科技服務,擁有專兼職創業導師隊伍,滿足在孵企業創新創業發展需要;

專業孵化器應符合當地主導產業發展方向,技術領域明確,並建有該專業領域公共研發平台;具備專業服務隊伍和專業化的技術諮詢、管理培訓能力。

(六)已設立種子資金或孵化資金,或與創業投資、擔保機構等建立正常的業務聯繫,具備為創業者提供資金支持和融資服務的能力;

(七)科技型企業(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於科學技術部等部門頒布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範圍)占入駐企業總量不低於30%。

第七條 在孵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辦公場所原則上應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接受孵化器的創業指導與服務;

(二)屬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到3年;

(三)企業在孵化器孵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3年(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四)屬遷入企業的,上年營業收入一般不得超過200萬元(屬生物醫藥、積體電路設計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可適當放寬條件);

(五)企業租用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低於500平方米。

第八條 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的基本程式:

(一)申請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應首先向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材料。

(二)申請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2、企業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明;

3、孵化器場地產權證明或委託、租賃協定;

4、孵化器管理人員清單,孵化企業及在孵企業清單;

5、孵化器管理制度,企業入駐及退出管理辦法;

6、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形式審查及推薦意見。

(三)申請材料經審核後,由所在縣(市、區)、泰安高新區科技局上報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依據評審意見報市科技局辦公會審定後,在市科技局網上進行5個工作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頒發“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證書,並予以公布。通過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的單位與其主管部門的隸屬關係不變。

第三章 扶持與促進措施

第九條 市科技局將孵化器建設納入工作重點,為孵化器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支持。

各縣市區和泰安高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加快發展的具體優惠政策。

第十條 市科技局將在孵化服務、創業輔導、種子資金、技術平台、投資融資等孵化器建設方面加強指導和培育,在市科技發展計畫項目立項、人才引進及培養、科技公共服務平台及科技金融服務體系建設布局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對服務體系完善、服務績效顯著、服務特色突出的,優先推薦省級孵化器備案和國家級孵化器認定。

第十一條 凡通過備案的市級孵化器,將在以下方面予以扶持:

(一)對認定為國家級孵化器的給予不超過10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二)依據服務面積、在孵企業數量、公共研發平台建設、公共設備配置等情況,擇優納入市科技發展計畫,以後補助的方式給予扶持。

(三)全面落實《山東省小微企業升級高新技術企業財政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對孵化器在孵企業“小升高”的優先辦理相關手續,市級再對企業補助10萬元;在孵企業首次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每認定1家,對孵化器予以一次性補助5萬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對孵化器培育的泰安市科技型中小企業在市科技發展計畫中擇優給予扶持。

(四)積極支持入駐企業和創業者參加國家、省、市創新創業大賽;支持孵化器舉辦路演大賽、創新大賽等;支持主辦或承辦具有全國、全省、全市影響力的創新創業大賽、創業節等活動。

(五)完善孵化器金融服務體系,組織與金融機構開展對接交流活動,協調引進或設立各類風險投資基金,幫助在孵企業引進社會資本,提高孵化器投融資服務能力;泰山科技創業資金重點資助孵化器內創業企業。

(六)幫助入駐企業運用好“創新券”優惠政策,降低企業創新創業成本;

(七)根據需要優先選派優秀創業導師,幫助提升服務能力和水平;

(八)組建泰安市創新創業孵化服務聯盟,搭建交流平台,推進資源共享。

(九)全面落實山東省科技廳《培育科技創新品牌 深入開展“雙創”活動的實施意見》《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培育百個專業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實施方案》《關於加快推進全省科技企業孵化器專業化發展的實施意見》相關規定,加快專業化步伐,促進提質增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通過備案的市級孵化器,實行年度評價制度,評價結果作為申請政府補貼的依據。各孵化器應如實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及孵化器發展情況報告。對評估不合格的,須進行整改,如仍未達標的,取消其市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泰安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經市政府批准,原泰安市人民政府2005年2月18日制定發布的《泰安市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暫行辦法》(泰政發〔20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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