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
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
泰人社發【2010】92號
關於印發《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全文
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方便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城鎮居民及其他人員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安全、有效使用社會保障卡,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社會保障卡,是指根據國家統一規劃,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行,套用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的積體電路卡。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的建設、管理,及卡片的申領、製作、發放、使用等相關事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信息中心負責全市社會保障卡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維護、安全和社會保障卡的製作及組織協調等工作,並對相關業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信息化管理機構負責本地社會保障卡發行、管理維護工作。
各相關業務經辦機構負責相關數據信息的採集、整理、核對、確認及社會保障卡的諮詢、受理、發放、變更等工作。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負責社會保障卡的諮詢、發放、啟用、掛失、補換、註銷、密碼重置等工作。
相關金融機構負責社會保障卡金融業務的管理和服務。
第五條社會保障卡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標準規範統一製作,有效使用期限為10年。
第六條社會保障卡同時具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功能和金融服務功能。
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服務功能:
(一)就業、失業、求職登記;
(二)申領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保險待遇;
(三)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職業資格鑑定;
(四)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院、門診、藥店(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
(五)查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信息;
(六)其它持卡可以辦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務。
社會保障卡具有以下金融服務功能:
(一)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
(二)代發各種社會保險待遇;
(三)其它可以辦理的金融業務。
第七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從業人員、退休人員、城鎮居民及其他符合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領取社會保障卡。
申領社會保障卡由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定的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受理。
集體申領社會保障卡的,由單位(社區)按相關要求做好數據信息採集。
個人申領社會保障卡應履行下列手續:
(一)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申領登記表》,並確認填寫內容無誤後由本人簽字。(附屬檔案1);
(二)交驗並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出具單位(社區)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
(四)提供白底彩色20×25毫米的近期電子照片(照片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2)。
第八條領取社會保障卡,應當由單位(社區)、本人或委託人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履行下列手續:
(一)已經制卡的相關單位(社區)領取社會保障卡,由單位(社區)指定責任人,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單位(社區)介紹信,到指定地點領取社會保障卡。卡片清點核對無誤後分別在《泰安市社會保障卡發卡責任書》(附屬檔案3)和《泰安市社會保障卡領卡清單》(附屬檔案4)上籤字,並領取《泰安市社會保障卡領卡存單》(附屬檔案5)。參保單位(社區)領回社會保障卡後,應儘快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並由本人在《領卡存單》上籤字。發放完成後,由參保單位(社區)在《領卡存單》上加蓋公章,在領回卡的30日內返回發卡機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相關銀行進行社會保障卡的激活。
(二)已經制卡的個人領取社會保障卡,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社會保障卡,並在《泰安市社會保障卡領卡存單》上籤字(附屬檔案5)。由委託人代為申領的,還應當出具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九條持卡人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卡服務網點的讀卡設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諮詢服務電話12333等渠道,查詢本人的基礎信息、就業信息和各項社會保險等方面的信息。
第十條社會保障卡的磁條賬戶需辦理啟用手續方可使用,具體啟用方法按相關銀行的規定執行。社會保障卡的晶片賬戶領卡時已經啟用。
第十一條社會保障卡應分別設定晶片密碼和磁條密碼。
晶片密碼為6位。卡片設有初始密碼(123456),持卡人可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一定點醫療機構更改密碼。
磁條密碼為6位,啟用時自行設定密碼,持卡人可在相應銀行任一服務網點或通過金融設備更改密碼。
第十二條持卡人遺忘密碼的需要重置密碼。晶片密碼在參保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重置;磁條密碼重置按照銀行有關規定執行。
重置晶片密碼時,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重置密碼申請單》(附屬檔案6),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第十三條社會保障卡應按正確方式存放保管:
(一)避免接近強磁性物體;
(二)避免彎曲、扭轉卡體;
(三)避免損傷、沾污、刻劃晶片、磁條和卡面;
(四)避免受高溫影響和陽光照射。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時,持卡人須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
(一)有效使用期屆滿;
(二)卡面內容污損、殘缺,不能辨認;
(三)在專用讀寫設備上不能正確讀寫或者無法讀寫;
(四)變更本人身份證登記內容;
(五)其他合理換領的情形。
第十五條申請換領社會保障卡時,應當履行以下手續:
(一)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單》(附屬檔案7)。委託代辦的,還應當出具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交驗原社會保障卡;
(三)按照有關規定交納工本費。
第十六條社會保障卡遺失的,磁條賬戶和晶片賬戶須分別掛失。磁條賬戶按照銀行有關規定掛失,晶片賬戶可進行電話掛失或者書面掛失。
晶片賬戶電話掛失為預掛失形式,可撥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諮詢服務電話12333進行晶片賬戶掛失。電話掛失有效期為7日,在有效期內未辦理書面掛失的,有效期滿自動解除掛失。電話掛失應提供遺失人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繫電話、通訊地址等相關信息。
晶片賬戶書面掛失為正式掛失形式,書面掛失手續應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掛失單》(附屬檔案8),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委託代辦書面掛失手續的,還應當出具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書面掛失有效期為10日,期限屆滿後將自動註銷所掛失的社會保障卡。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受理掛失後,即時凍結晶片賬戶。因掛失不及時或者電話掛失有效期屆滿未辦理書面掛失而解除凍結所造成的損失由遺失人承擔。
第十八條持卡人在電話掛失或書面掛失的有效期內找回社會保障卡,且未辦理補領手續的,須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解掛失單》(附屬檔案9),並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和原社會保障卡辦理解除掛失手續。委託代辦解除掛失手續的,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社會保障卡、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受理解除掛失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接到解除掛失信息後24小時內解除凍結,恢復原掛失卡的使用。
如果持卡人已經辦理了補領手續,不能再辦理解除掛失手續,原卡找回後不能恢復使用。
第十九條辦理書面掛失後可申請補領社會保障卡。
申請補領時,申請人應當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單》(附屬檔案7),簽字或蓋章確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工本費。
持卡人辦結補領手續後,原社會保障卡被即時註銷,原社會保障卡的晶片、磁條賬戶餘額將自動轉移到新卡上。
掛失人接到領卡通知後,需攜帶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以及《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補(換)卡申請單》(附屬檔案7)到補卡點領取新卡。委託代辦補(換)卡手續的,還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第二十條持卡人因死亡、失蹤、調離等原因被公安部門註銷戶籍或轉出本統籌地區外的,應註銷持卡人的社會保障卡。
持卡人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障卡服務視窗辦理社會保障卡註銷手續,應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者戶籍證明原件及複印件、社會保障卡,填寫《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註銷申請單》(附屬檔案10)。委託辦理註銷手續的,還應出示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委託書、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在辦理註銷手續後,持相關證件、社會保障卡及《泰安市社會保障卡註銷申請單》到相關銀行指定網點辦理晶片賬戶及磁條賬戶資金清退手續,並由銀行網點收回社會保障卡。
第二十一條社會保障卡不收取管理年費。
首次集中發放的社會保障卡不收取工本費。
社會保障卡丟失、損壞、需補辦新卡的,按規定收取費用。
第二十二條冒領、冒用、盜用他人社會保障卡牟取非法利益的,移送各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