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辦法

《泰安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6月12日印發。本辦法共二十二條,自2017 年8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7 月31日。

辦法發布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各單位:

《泰安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6月12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煤炭清潔利用和監督管理,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促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炭清潔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煤炭清潔利用堅持源頭預防、過程監管、嚴管煤質、達標排放、最佳化結構、合理布局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煤炭清潔利用的協調保障機制,制定政策和措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的煤炭清潔利用管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求,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政府建立煤炭清潔利用監督考核管理制度,定期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落實煤炭清潔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情況進行考核,並向社會公布考核結果。

第七條 煤炭主管部門負責煤炭經營監管,組織、協調、指導煤炭清潔利用推進工作,並會同發改、經信、公安、財政、住建、國土、規劃、交通、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煤炭清潔利用聯合執法、應急處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相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推進全市能源結構調整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工作;

(二)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工業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工作,督導企業節約使用煤炭資源;

(三)公安部門負責運輸煤炭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四)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經費,保障煤質抽查檢測費用,配合主管部門做好煤炭清潔利用財政資金扶持等工作;

(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城區範圍內居民、企事業單位等生活用煤的清潔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廣集中供熱和以集中供熱替代散煤取暖的相關工作;

(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市、縣(市、區)已經設定的超限檢測站,嚴控散煤貨運車輛超限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對運輸煤炭車輛進行檢查;

(七)環保部門負責對重點燃用煤單位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實施監察監測等工作;

(八)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煤炭及其製品、銷售不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煤炭的行為以及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

(九)質監部門負責對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質量管理和煤炭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新設儲煤場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儲煤場地和進出口道路應予以硬化;

(二)儲煤場地周邊設定擋風抑塵牆、防風抑塵網等設施,防風抑塵設施要高於設計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全封閉儲煤場地除外);

(三)場地內設定足夠數量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噴淋設施;

(四)場地出口設定固定的車輛沖洗裝置;

(五)場地周邊設定排水溝和沉澱池,回收噴淋及煤堆滲出的煤泥水。

第九條 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儲煤場地,應設定擋風抑塵牆或防風抑塵網,安裝固定式或者移動式噴淋設施,設定運輸車輛進出清洗設施,廢水回收利用設施,防止揚塵污染。

儲煤場地的防塵、抑塵設施和車輛清洗設施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第十條 鼓勵支持煤炭經營企業入駐經營性儲煤場地集中開展煤炭經營活動。

煤炭經營企業不得在儲煤場地外亂堆、亂放和銷售煤炭。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應對其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的煤炭質量負責。

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應當建立煤炭購銷台帳,載明煤炭購銷數量、購銷渠道及煤質檢測信息,並保留兩年。

第十二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在裝卸、儲存、加工煤炭時應採取有效降塵、抑塵和防燃等措施。

機動車運輸煤炭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鐵路運輸煤炭應當噴灑抑塵劑進行覆蓋。

第十三條 在本市經營和燃用的煤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

鼓勵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燃煤單位對煤炭進行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提高煤炭潔淨品質和清潔利用效率。

第十四條 煤炭經營企業應在每年一季度,向辦理備案的煤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有關經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煤炭計量、質量、環保等規定或標準執行情況。

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煤炭經營企業年度報告信息。

第十五條 煤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煤炭檢測機構實施煤炭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煤質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六條 燃煤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污染物治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燃煤產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

燃煤單位應採用先進的脫硫、脫硝、除塵技術和設備,對煤炭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污染物採取控制性措施,實現達標排放。

第十七條 煤炭經營企業或個人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八條 煤炭經營企業對未按規定備案、提交年度報告或備案、年度報告不真實的,由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九條 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重點燃煤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相關台賬並報告年度煤炭數量、煤炭質量、環保標準執行情況等信息的,由同級煤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 年8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 年7 月31日。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受大範圍霧霾天氣影響,我市空氣品質明顯下降,嚴重影響了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身體健康。導致空氣品質下降的因素固然很多,但能源結構不合理,煤炭燃燒產生的污染物超標排放仍是重要原因之一。為有效防控燃煤污染,制定專門的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規範性檔案十分必要。

出台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家發改委《煤炭經營監管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

目的意義

規範煤炭清潔利用和監督管理工作,改善環境空氣品質,促進全市生態文明建設。

主要內容

《監督管理辦法》共22條,包括適用範圍、原則要求、主要職責劃分等方面的內容。

1、煤炭清潔利用的適用範圍和原則要求。

適用範圍:《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的煤炭清潔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

原則要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煤炭清潔利用應堅持源頭預防、過程監管、嚴管煤質、達標排放、最佳化結構、合理布局的原則。

2、強化煤炭質量管理。《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對煤炭質量方面提出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應對其生產加工、經營、使用的煤炭質量負責。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應當建立煤炭購銷台帳,載明煤炭購銷數量、購銷渠道及煤質檢測信息,並保留兩年。第十三條規定在本市經營和燃用的煤炭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內禁止銷售、燃用高硫份、高灰份劣質煤炭。鼓勵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燃煤單位對煤炭進行洗選加工,降低煤炭的硫分和灰分,提高煤炭潔淨品質和清潔利用效率。第十四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應在每年一季度,向辦理備案的煤炭主管部門報告上年度有關經營信息,內容主要包括煤炭計量、質量、環保等規定或標準執行情況。除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外,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應向社會公示煤炭經營企業年度報告信息。

3、強化了煤炭在裝卸、儲存、加工煤炭的管控措施。《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燃煤單位在裝卸、儲存、加工煤炭時應採取有效降塵、抑塵和防燃等措施。機動車運輸煤炭應當採取密閉措施,鐵路運輸煤炭應當噴灑抑塵劑進行覆蓋。第十六條規定燃煤單位應當配套建設污染物治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使用。燃煤產生的污染物不得超標排放、超總量排放。燃煤單位應採用先進的脫硫、脫硝、除塵技術和設備,對煤炭燃燒產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塵等污染物採取控制性措施,實現達標排放。

4、明確儲煤場的建設標準。《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新設儲煤場地應符合下列要求:(一)儲煤場地和進出口道路應予以硬化;(二)儲煤場地周邊設定擋風抑塵牆、防風抑塵網等設施,防風抑塵設施要高於設計堆高或堆存煤炭2米以上(全封閉儲煤場地除外);(三)場地內設定足夠數量的固定式或移動式噴淋設施;(四)場地出口設定固定的車輛沖洗裝置;(五)場地周邊設定排水溝和沉澱地,回收噴淋及煤堆滲出的煤泥水。已建成並投入運營的儲煤場地,應設定擋風抑塵牆或防風抑塵網,安裝固定式或者移動式噴淋設施,設定運輸車輛進出清洗設施,廢水回收利用設施,防止揚塵污染。儲煤場地的防塵、抑塵設施和車輛清洗設施應當加強維護和管理,保證其正常使用。

具體措施

1、明確責任主體:《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相關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負責建立煤炭清潔利用的協調保障機制,制定政策和措施,構建清潔、低碳、安全的煤炭清潔利用管理體系。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要求,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泰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泰山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2、建立監管體制:《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煤炭主管部門負責煤炭經營監管,組織、協調、指導煤炭清潔利用推進工作,並會同發改、經信、公安、財政、住建、國土、規劃、交通、環保、工商、質監等部門建立煤炭清潔利用聯合執法、應急處置和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相關部門應按照下列規定協助做好煤炭清潔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一)發改部門負責推進全市能源結構調整和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等工作;(二)經信部門負責工業領域煤炭清潔高效利用等工作,督導企業節約使用煤炭資源;(三)公安部門負責運輸煤炭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四)財政部門負責煤炭清潔利用監督管理工作經費,負責保障煤質抽查檢測費用,配合主管部門落實煤炭清潔利用財政資金扶持等工作;(五)住建部門負責指導城區範圍內居民、企事業單位等生活用煤的清潔化治理等工作,加快推廣集中供熱和以集中供熱替代散煤取暖的相關工作;(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市、縣(市、區)已經設定的超限檢測站,嚴控散煤貨運車輛超限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對運輸煤炭車輛進行檢查;(七)環保部門負責對重點燃用煤單位污染物治理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情況,依法實施監察監測等工作;(八)工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無照經營煤炭及其製品、銷售不符合有關質量標準煤炭的行為以及在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煤炭等工作;(九)質監部門負責對煤炭生產企業的煤炭質量管理和煤炭質量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

3、強化依法監管。《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煤炭主管部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煤炭檢測機構實施煤炭抽樣檢測,抽樣檢測煤質不收取任何費用。第十七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或個人採取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詐手段進行經營的,由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第十八條規定煤炭經營企業對未按規定備案、提交年度報告或備案、年度報告不真實的,由市、縣(市、區)煤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九條規定煤礦企業、煤炭經營企業和重點燃煤單位未按規定建立相關台賬並報告年度煤炭數量、煤炭質量、環保標準執行情況等信息的,由同級煤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列入違法失信名單並向社會公示。第二十條規定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規定法律責任的,由相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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