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同意,由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7年12月8日印發。

辦法發布

泰政辦發〔2017〕49號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12月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安排,支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具體包括市直部門(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和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設立、使用、監督各環節應當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遵循依法管理、科學公正、權責對等、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進行清理、整合、規範,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切實減少項數和規模,不再投向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突出公共財政導向,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二)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報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市監察機關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七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一律不得新設市級專項資金,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和工作會議中對設立專項資金事項作出規定。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調增專項資金規模。

第八條 專項資金設定應當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屬於市級事權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在市級列支和管理。屬於縣(市、區)事權的,市級一般不安排專項資金。屬於市和縣(市、區)共同事權的,市級通過安排專項資金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安排,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對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對象相近、管理特點類同的專項資金,應當實行部門內部或跨部門整合。嚴格控制每個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個數,同一支出方向不得重複設立專項資金,原則上政府支出功能分類項級科目下不再拆分成不同的專項資金。

第十條 大幅度壓減或者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投向一般競爭性領域,以及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預算。對政府有明確承諾或者項目尚未建成、確需繼續投入的,要控制預算規模,設定過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資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公益類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需要市級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市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國務院、省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有關檔案依據,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優先通過既有相關專項資金安排。確實無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規定程式納入市級預算。

除國務院、省政府及其授權部門和市政府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市有明確規定外,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應當在執行期滿前,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審批。

第十四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編制和申報專項資金預算。市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採取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前期論證,提前編制規劃和申報項目,提高專項資金提前下達比例和年初預算到位率,確保預算儘快執行。

第十六條 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專項資金,應當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選取客觀因素,合理確定權重,按照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切塊下達,由各縣(市、區)按規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條 對用於全市重大工程、跨地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應當主要採取“項目法”管理,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確保資金分配規範、公正、透明。

第十八條 對具有一定外部性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應控制資金規模,突出保障重點,改變行政分配方式,主要採取基金、貼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與金融資本融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槓桿作用。2017年起,市級每年新增的支持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增加政府引導資金規模。對不適宜採取基金、貼息等管理方式的專項,也應在事前明確補助機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後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保費保險補貼、擔保補貼等間接補助方式,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用款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重大變更事項應當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對當年預算中超過9月30日仍未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應當收回市級財政統籌安排。對結餘或者結轉2年的專項資金(不含正在執行的政府採購資金),應當及時收回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運用”的要求,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申報專項資金預算時,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並以相應的績效指標予以細化、量化描述,準確反映預期實現的產出和效果。市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通過後,將績效目標隨部門預算一併批覆市直部門,作為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政府支出特點以及可測量、可比較、可追蹤的原則,科學設定共性指標,並區分不同專項資金,研究設定差別化的個性指標,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自評,形成相應的自評結果。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逐步提高重點績效評價資金占專項資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可委託專家、中介機構等第三方實施。市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組織參與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規範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績效評價發現問題、達不到績效目標或評價結果較差的,市財政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不進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視情況調整項目或相應調減項目預算,直至取消該專項資金。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監督等作出規定。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督促指導市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並對重點專項資金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應當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支出預算時,要重點報告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構和用途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報、冒領和騙取專項資金。市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專項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六章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 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準確公開專項資金信息。

第三十三條 市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公開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結果以及績效評價結果。

第三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應當對市業務主管部門、縣(市、區)有關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並將公開情況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解讀

背景依據

多年來,財政專項資金在貫徹落實黨委、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促進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專項資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邊界不清、結構固化、過多過散、交叉重疊、管理不嚴、效率不高等,影響了資金使用效益和政府職能發揮。省政府辦公廳分別於2014年9月、2015年7月印發了《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發〔2014〕20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120號),為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和信息公開辦法的制定提供了政策依據。

出台目的

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預算公開工作,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出台意義

為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據,重點改善財政專項資金邊界不清、結構固化、過多過散、交叉重疊、管理不嚴、效率不高等問題,有利於進一步改善資金使用效益並促進政府職能發揮,將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在一定範圍內主動公開並接受監督。

主要內容

明確部門職能分工。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市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報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市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市監察機關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行為。

嚴格規範資金設定。嚴格控制專項資金。未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一律不得新設市級專項資金。專項資金不得重複安排,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嚴格控制每個部門管理的專項資金項目個數,大幅度壓減或者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需要市級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由市財政部門審核,優先通過既有相關專項資金安排,不得自行要求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明確專項資金執行期限,按照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編制和申報專項資金預算。

加強資金管理執行。加強項目前期論證,提前編制規劃和申報項目,提高專項資金提前下達比例和年初預算到位率;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專項資金,應當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切塊下達;對重點項目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管理,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確保資金分配規範、公正、透明;對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採取基金、貼息等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與金融資本融合,發揮撬動社會資本的槓桿作用;專項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建立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將符合條件的專項資金收回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實行資金績效管理。實行專項資金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申報時制定績效目標,細化、量化產出效果,作為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政府支出特點以及可測量、可比較、可追蹤的原則,科學設定共性指標,並區分不同專項資金,研究設定差別化的個性指標,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對第三方參與績效評價工作的規範和指導;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加強資金管理監督。市財政部門會同市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嚴禁虛報、冒領和騙取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和縣(市、區)有關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對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積極開展信息公開。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全面、準確公開專項資金信息;市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公開專項資金目錄、管理辦法、績效評價辦法、申報指南、分配結果以及績效評價結果;市財政部門對信息公開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促指導,將公開情況作為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二)重要關鍵字的詮釋說明

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由市財政安排,支持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專項資金實行目錄管理,具體包括市直部門(單位)使用的專項資金和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是指將專項資金相關信息在一定範圍內主動公開並接受監督。

具體措施

(一)大力壓減整合專項資金。大幅度壓減或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對“小、散、亂”、效用不明顯、用於一般競爭性領域的,要堅決取消;對政府有明確承諾或項目尚未建成、需繼續投入的,要控制資金規模,設定過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二)改革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進簡政放權,增強市縣政府統籌發展的能力。積極採取競爭性分配方式,擴大公開招標、公開評審範圍,對確實無法實行競爭性分配的專項,也要完善監督制衡機制,增強資金分配的透明度。

(三)健全專項資金績效管理體系。加強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區分不同專項的政策目標、支持方向、補助對象等特點,設定可測量、可比較、可追蹤的差別化評價指標,建立和完善科學合理的績效評價體系。大力推行第三方評價方式,提高績效評價的質量和公信力。

(四)構建專項資金監管長效機制。進一步嚴肅財經紀律,強化責任意識,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不得擅自變更資金用途,不得變相用於發放職工福利和補貼。對清理後保留的專項資金,各級監察機關和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法行為。

(五)堅持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五個原則。內容全面。堅持“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外,專項資金信息原則上均應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主體明確。堅持“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原則,市業務主管部門是專項資金信息公開的主體,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全面、準確地公開專項資金信息。市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鏈條完整。堅持“資金分配到哪裡、信息公開到哪裡”原則,推行專項資金信息全鏈條公開,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暢通渠道。堅持“平等、便捷、真實、完整”原則,規範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豐富公開載體,使各方面能夠方便、完整地獲取專項資金公開信息;回應及時。堅持“誰公開、誰解釋”原則,市財政部門、市業務主管部門應做好應對預案,加強外部反映評估和輿情引導,同時建立應答機制,及時解疑釋惑,避免公眾誤解。

工作要求

在市級層面,由市級財政部門牽頭,嚴格執行《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泰安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暫行辦法》,做好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信息公開工作,並負責解釋;在縣(市、區)層面,在市級財政部門的指導下,根據本《通知》內容,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做好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信息公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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