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泰人社發〔2016〕96號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直有關部門、駐泰省屬以上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進完善技師評聘工作制度,規範工人技師評聘程式,充分發揮工人技師在生產中的骨幹帶頭示範作用,調動廣大勞動者學習技能的積極性,根據國務院批准原勞動人事部發布的《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等法規政策,制定了《泰安市工人技師評聘辦法》,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附:泰安市工人技師評聘辦法
2016年8月18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工人技師評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人才觀,根據原勞動人事部《關於實行技師聘任制的暫行規定》、原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和《山東省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師是在高級技術工人中設定的技術職務。要在國家已公布職業標準且設有技師等級的職業(工種)範圍內,按照規定的任職條件和公開、平等、競爭的原則進行考核、評審、聘任。
實行全國或全省統一鑑定的職業(工種)不列入評審範圍。
第三條 技師的評聘實行評審與聘任分開。即“評”不受比例數額限制,凡符合條件的高級技術工人均可申報推薦評審工人技師。“聘”則由單位根據生產實際需要確定。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泰安市境內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鄉鎮企業、個體私營企業、集團、股份制企業、社會團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技術工人。
第二章 技師任職條件
第五條 凡申報技師職業資格人員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認真做好本職工作;
(二)具有高中或技工學校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經過自學、職業培訓達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能獨立解決本工種關鍵性的操作技術和生產中的工藝難題,或具有較大技術革新成果,獲得一定的經濟效益;
(四)具有傳授技藝、培訓技術工人的能力或在培訓中級和高級技術工人中做出貢獻的;
(五)取得本職業(工種)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且任職2年以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生產一線人員,可破格申報技師資格:
1、具有中級工職業資格,從事本崗位工作滿20年並具有較高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的;
2、從事本崗位工作滿12年並獲得省行業級或市級技術能手稱號的;
3、從事本崗位工作滿12年並能解決關鍵性技術難題,獲省行業級或市級技術革新成果獎勵的。
第三章 技師申報程式
第六條 凡在技術崗位上,符合技師任職條件的技術工人,均可申報技師
申報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師職業資格申報表》一式二份,《技師職業資格推薦評審簡表》一式五份;
(二)職業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原件及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及二寸彩色同底免冠照片二張;
(三)反映本人任職以來在技能水平、業績貢獻方面的的工作總結1份;
(四)反映本人任職以來技術革新、發明創造成果、本人發表的與所從事職業有關的著作、論文及技能競賽、先進生產者的獲獎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其他能夠證明本人工作業績的書面材料原件及複印件。
第七條 按照評審與培訓考核相結合的原則,凡申請參加技師評審的人員,必須先由單位組織對申報人員進行培訓,培訓內容包括職業道德、職業技能和專業知識,考核合格並經單位認定後按照隸屬關係,經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或市直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推薦單位須一併提交以下材料:
(一)《技師職業資格推薦評審匯總表》或《高級技師職業資格推薦評審匯總表》一式一份;
(二)技師或高級技師培訓計畫方案。
第四章 技師評審方法
第八條 建立技師評審委員會,負責技師的評審工作。
(一)工人技師評審委員會人員由一線高技能人才和長期從事技能人才管理培訓的人員組成,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同意後,建立技師評審委員會備選人員庫。召開評審會時,根據需要,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從備選人員庫中選定人員組成評審會。
(二)評審委員會委員連續參加評審不得超過三屆,每屆都要進行適當調整,調整人數不少於三分之一,評審採用公開條件,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按照資格條件和工作業績,評審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通過為合格。
(三)技師評審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
第九條 對具備技師任職條件的人員,經工人技師評審委員會評審合格者,由泰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後,公布技師任職資格並提請省廳核發《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申報高級技師職務的,按照省廳公布任職條件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查推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評審,合格者,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頒發《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
第十條 技師評審工作每年四季度進行,各單位要按照規定要求及時報送有關申報材料。技師評審所需費用按市財政局、物價局[1996]181號檔案、魯價費發[2005]174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五章 技師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技師使用與管理按照《山東省技師使用與管理辦法》魯勞發[1992]622檔案執行。
第十二條 凡取得《技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由所在單位行政領導根據生產崗位的實際需要進行聘任,同時向被聘人員頒發聘書。雙方簽定聘約,聘約要明確規定聘任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辭聘、違約責任等事宜。
第十三條 被聘技師的職責
(一)除完成本職生產任務外,參與技術革新、技術攻關和加工工藝現場操作,承擔難度較大的產品加工和複雜設備的調試維修工作,排除事故隱患,改革加工工藝和操作方法,並在推廣套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和新材料方面起骨幹帶頭作用。
(二)傳授生產技藝(絕招、絕活)和生產經驗及銷售技術,承擔一定的工人培訓任務。指導本職業(工種)工人崗位練兵和技術比賽。
(三)及時制止和糾正違反操作規程、生產工藝和安全生產的操作,確保產品質量,並嚴防事故的發生。
第十四條 被聘技師的權利
(一)指導工人按正確的操作規定進行生產。
(二)對生產工藝、技術攻關等提出建議。
(三)為適應市場經濟和技術業務工作需要,提出學習、借鑑新工藝(技術)要求。
(四)為解決某項生產工藝或技術難題,經批准在一定範圍內挑選所需要的技術工人參加技術攻關。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高技能人才崗位技能津貼制度。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社會工資水平或參照企業專業技術人才收入分配政策,自行設定技師、高級技師崗位技能津貼標準和發放方式。同時在技師、高級技師聘任、工資、帶薪學習、培訓、休假、出國進修等方面,制定相應的鼓勵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技師評議、推薦、聘用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評審委員會委員有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行為者,由人社行政部門作出相應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評審資格。工作人員違反評審紀律的,按照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處理不良行政行為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對申報技師人員違反規定,提供虛假材料者,取消其申報資格。
第十九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