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區域
泰安市寧陽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針、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發展計畫;提出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最佳化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進行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研究分析全縣以及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巨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協調涉及全縣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綜合協調經濟和社會發展,研究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三)匯總分析全縣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研究縣級財政政策;組織擬訂全縣綜合性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監督國家價格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組織研究全縣性的重大價格政策措施;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研究提出運用經濟槓桿促進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
(四)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經濟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研究全縣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研究擬訂全縣投融資、計畫、價格等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研究所有制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和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重大問題;組織研究推動非國有經濟改革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根據縣政府授權,牽頭辦理全縣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及股本變更事項的論證審理上報工作;協調指導全縣企業上市及非縣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參與縣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調全縣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規範監管工作;協調指導全縣經濟鑑證類社會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發展工作。
(五)提出全縣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按照有關規定和許可權,申報、安排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安排縣財政撥款建設項目和縣重大建設項目;安排縣級財政投資的基本建設資金和投資計畫;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負責政府出資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
(六)研究提出全縣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以及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負責全縣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申報、安排全縣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
(七)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全縣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銜接平衡全縣農村經濟、工業、能源、交通、高技術產業等發展規劃,提出政策建議,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八)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組織擬訂全縣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提出經濟與環境、資源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研究提出區域經濟聯合與經濟協作的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統籌協調區域經濟合作和境內招商引資工作;牽頭組織對口支援工作;承擔全縣縣域經濟發展的指導協調工作。
(九)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全縣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調控;編制糧食、棉花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縣級儲備計畫;提出全縣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綜合平衡全縣各類重要市場的發展規劃和總體布局,引導和調控市場。
(十)做好全縣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推進全縣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提出全縣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一)指導和協調全縣招投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我縣招投標的規範性檔案,研究落實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對政府出資的重大建設項目的工程招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十二)編制並組織實施全縣服務業總體規劃;研究提出全縣服務業發展戰略和政策措施;組織指導有關部門編制服務業專項規劃;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提出服務業市場準入有關規定;負責銜接省、市有關規劃,指導服務業發展規劃編制工作。
(十三)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占壓地下礦產資源開發協調等方面的政策、法律和法規;協調轄區內占壓地下礦產資源村莊的搬遷工作;協調因採礦造成的建(構)築物斑裂的維修、賠償工作和採礦塌陷地的徵用及賠償工作;監督指導礦區和企業對搬遷政策法規的落實。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