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最佳化城市環境,鞏固創城複審工作成果,根據《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泰城長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泰政發〔2015〕20號)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辦法通知

泰山區、岱嶽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單位,省屬以上駐泰有關單位:

《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2月22日

辦法全文

泰安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為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最佳化城市環境,鞏固創城複審工作成果,根據《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泰城長效管理的實施意見(試行)》(泰政發〔2015〕20號)的相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按照城市管理責任分工及標準,結合格線化管理實際,將各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及省屬以上駐泰相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鎮(街道)等城市管理責任主體確定為考核對象。分為A、B、C三類:

A類:泰山區政府、岱嶽區政府、泰安高新區管委、泰山管委、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管委、市城市發展投融資管理中心。

B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漁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市衛生計生委、市旅遊局、市環保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工商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城市管理局、市郵政管理局、泰安廣電網路公司、國網泰安供電公司、泰安移動通信公司、泰安電信公司、泰安聯通公司。

C類:泰山區財源街道辦事處、岱廟街道辦事處、泰前街道辦事處、上高街道辦事處、徐家樓街道辦事處、省莊鎮政府;岱嶽區粥店街道辦事處、天平街道辦事處;泰安高新區街道管理中心;泰山景區村街管理中心。

二、考核內容和方法

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由市城市管理委員會統一領導,市城市管理綜合整治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綜合整治辦)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指導,並本著“符合實際、職責清晰、覆蓋面廣、可操作性強”的原則,以國家衛生城市複審城市管理現狀(圖片、視頻)為基礎台賬,對城市管理責任主體的重點任務完成情況、保障機制運行情況、日常監管情況進行百分制綜合考核。

(一)集中考核。

由市綜合整治辦牽頭,組織市城市管理委員會成員單位和社會相關人員組成聯合考核組,每半年開展一次集中考核。主要採取明查暗訪相結合的方式,依據城市管理考核標準,對各責任主體城市管理工作情況逐項考核打分。

A類對象考核。主要對區政府(管委會)城市管理二級平台建設管理、城市管理重點任務完成和保障機制運行工作進行考核打分。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點任務(80分)+保障機制運行(10分)+日常監管成績(10分)+加減分事項。其中,重點任務實際分值為所轄各鎮(街道)重點任務總得分的平均分值;對泰安旅遊經濟開發區和市城市發展投融資管理中心只進行市容秩序、園林綠化、市政設施和環衛保潔等方面的考核。

B類對象考核。主要對部門(單位)城市管理重點任務完成和保障機制運行情況進行考核打分,其中,重點任務考核成績與各鎮(街道)重點任務集中考核扣分情況相掛鈎,對應各自的監管職能扣減分數。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點任務(80分)+保障機制運行(10分)+日常監管成績(10分)+加減分事項。其中,重點任務實際分值=重點任務分值(80分)-各鎮(街道)集中考核所對應監管內容扣除總分值的平均分值。

C類對象考核。主要對各格線單位所轄區域內的各類城市管理重點任務完成、保障機制運行工作進行逐項考核打分。集中考核分值(100分)=重點任務(80分)+保障機制運行(10分)+日常監管成績(10分)+加減分事項。

加減分事項:凡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履職盡責、成績突出,為省級以上領導視察提供示範現場以及在省級以上創建活動中成績突出的,可對城市管理責任主體適當予以加分獎勵;出現因工作不作為造成工作失誤、受到上級通報批評以及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負面影響的,可適當予以減分處罰。加減分事項分值計入綜合考核總成績。

(二)日常監管。

城市管理指揮調度中心負責城市管理事件的調度處置、日常管理,並採取“日監管、月通報、季排名”相結合的方法,對城市管理責任主體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日常監管。將每日督導巡查發現的問題和熱線轉辦、民眾投訴舉報、社會監督事項以及上級檢查、領導批示、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媒體曝光事項等重大事項一併派發至責任單位限時辦理,並根據城市管理事件結案率40%、按期結案率30%、駁回率15%、工作量15%四項指標進行綜合評議,系統自動生成的日常監管成績按照10%的權重分別計入各責任主體集中考核總成績。

三、考核結果運用

(一)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對C類考核對象進行每季度排名,對季度排名連續兩次倒數第一的單位,對其黨政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並取消個人和單位當年各類評先樹優資格。月通報、季排名、半年和年終集中考核結果報送各城市管理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半年和年終集中考核情況採取適當方式在全市範圍內通報並在新聞媒體、政府網站、城管網站上公布。考核結果與文明單位的評選掛鈎,並作為評先樹優和幹部使用的重要依據。

(二)設立城市管理獎勵資金,對C類考核對象中的各鎮(街道)(不包括泰安高新區街道管理中心和泰山景區村街管理中心)實行以獎代補,專款專用。確定每年城市管理獎勵資金總額(a),根據各鎮(街道)承擔的工作量占主城區城市管理工作總量的百分比(b),結合考核成績(c)得出各單位實際補貼資金額度(d),計算公式如下:d=〖SX(〗a×b×c〖〗100〖SX)〗。將結餘的資金匯總後按考核成績排名,平均獎勵前四名。對工作突出、管理到位的區政府(管委會)、市直及省屬以上駐泰相關部門(單位)以適當形式予以通報表彰。

四、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綜合整治辦負責解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