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勞動保護法

對於超過法定或特殊法規確定的工作量或工作時間的工作,僱主必須支付逾時工作補償金。 解僱費:工作超過120天但不足一年的雇員有權領取30天的解僱費。 類似地,泰國僱主有權將雇員更換到另一個工作地點,這種轉移不排除有意提高雇員的工作艱苦條件。

對於每種類型的企業而言,勞動法規與其勞務實踐有著直接的關係。投資者應當尋求合適的諮詢以確定哪些法規適用其經營的行業。

勞動保護

1998年8月,泰國《一九九八年勞動保護法》開始實施。該法適用於所有至少擁有一名雇員的企業。根據法律,忽視該法的僱主將受到五千到二萬銖的罰款和長達一年的監禁。應當說明,家庭工(做家務的人員)不包括在“雇員”的定義裡面,也就不在該勞動法涉及之內。所有其他雇員,無論是全時工,還是半時工,季節工,偶然性的、暫時性的或是契約工,都包括在內。

新法中所包含的重要保護內容有:

工作時間及節假日:對於非危險性的工作,最長工作時間是每天八小時或每周總共48小時。對於法律所規定的某些類型的工作,僱主和雇員經協商同意可對什麼時間進行工作作出安排,但仍不可以超出每周48小時。危險性的工作,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7小時或每周工作時間總計不能超過42小時。雇員有權享受每年不少於13天的全國性的節假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還可以享受至少六天的年休假。雇員有權決定自己是否逾時工作或在節假日工作。女性雇員可享受90天的產假(包括節假日),但帶薪休假不超過45天。

所有雇員每天連續工作五小時後均應有至少一小時的休息時間。僱主和雇員可根據情況需要安排每次休息時間少於一小時,但總共每天休息時間不得少於一小時。在每周六天工作日的情況下,僱主每周必須留出至少一天的時間作為雇員的休息日。

對於超過法定或特殊法規確定的工作量或工作時間的工作,僱主必須支付逾時工作補償金。補償金的額度根據實際超出的工作量從一點五倍到三倍不等。最大的逾時工作量限於每周不多於36小時。

允許雇用的雇員最低年齡是15歲,低於18歲的禁止從事帶有危險性的工作,而且禁止逾時工作,或在節假日或在晚上10點到早上6點之間工作;對於懷孕的雇員也是如此。

病假:患病的雇員可享受必要的足夠的病假,但是如果一個雇員享受三個月的病假,則只要求僱主支付其一個月的工資。

解僱費:工作超過120天但不足一年的雇員有權領取30天的解僱費。對於服務時間在一至三年之間的雇員,解僱費不應少於90天的工資。服務期在三年至六年的雇員可獲得六個月的薪水,六到十年服務期的應獲得八個月的薪水,超過十年服務期的雇員將獲得十個月的薪水。

終止僱傭:終止僱傭的條件在保護法中也有規定,保護法中有一章對未能遵守正確的法律程式的不正當作法和不正當解僱作了相應的規定。僱工協會和工會必須在勞動部登記並獲得工作執照。最後,由一個勞資爭議法庭特別處理解決僱傭糾紛。如果僱傭契約未明確規定僱傭期限,契約的任何一方在任何一次支付工資時或之前都可以通知另方終止契約,並在下一次發薪時開始生效。

雇員福利基金:對於那些擁有至少10名雇員而沒有備用金的公司而言,就需要建立一個雇員福利基金,以便在雇員辭職、被解僱或在服務期間死亡時給予補償。要求僱主和雇員都要給該基金捐款。

註:該基金的建立將推遲到經濟好轉後再進行。

除了上述規定之外,還有一些對有關女工和童工所能從事的工種採取的限制。確定了工資和加班以及解決勞工管理糾紛的準則。如果雇員在工作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則要求僱主對該雇員支付賠償金。泰國法律要求僱主提供福利設施,包括醫療和衛生設施。

工人賠償金:賠償法規定,僱主必須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幅度為那些因工作或在工作期間受傷、患病或死亡的雇員提供必要的撫恤(救濟)金。撫恤金分為四項:賠償數額、醫療費、工作恢復就業費和安葬費。

賠償金按照法律根據情況嚴重程度而確定的尺度和比例來進行支付。一般地,賠償數額須每月按照雇員月薪60%的比例來支付,但每月不低於2000銖,不超過9000銖。

支付實際和必要的的醫療費,一般情況不超過35000銖,嚴重受傷不超過50,000銖。

必要的工作恢復就業費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程式和幅度來支付,但不超過20,000銖。

一旦出現死亡,須支付的安葬費的最大數額需等於法律規定的最低日工資數額的100倍。

最低工資:

這些規定適用於所有公司企業,最低工資標準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工作的地點。從1998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最低日工資標準分別為:

曼谷、佛統、暖武里、巴吞他尼、普吉、北欖、龍仔厝等府是162銖;春武里、萬佛寺、清邁、柯叻、攀牙、拉廊等府是140銖;其它地區為130銖。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法要求所有雇有10名或10名以上雇員的企業從每個雇員的月薪中為政府代扣社會保障捐金。規定的月薪扣繳比例是:從1999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2%;

從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3%;

從2001年1月1日起,4.5%。

作為社會保障金捐助比例基數的最低月工資不能超過15000銖。要求僱主也要捐助和雇員相當的社會保障金。僱主和雇員捐助的社會保障金必須於下個月十五日之內匯交至社會保障辦公室。已進行社會保障登記的雇員,一旦出現不是由於進行工作而受傷、患病、殘疾或死亡以及在生小孩、兒童福利、老年津貼和失業時,可申請領取救濟金。

B.勞工管理的法律暗示

總體來說,泰國勞工法在管理勞工方面提供了相當大的自由空間。在很多國家,對於年齡和性別的歧視是非法的。而閱讀泰國報紙里的招聘廣告則常常會發現,僱主們嚴密地明確了他們的要求:“應聘者最好是女性,年齡在35歲以下,非工會成員,身高至少150公分,等等。”而且,政府對於企業迫於經濟形勢而採取的精減人員的政策並不干涉。

類似地,泰國僱主有權將雇員更換到另一個工作地點,這種轉移不排除有意提高雇員的工作艱苦條件。如拒絕更換可作為解僱的正當理由。

雇員檔案:

要求擁有10名或10名以上雇員的僱主建立書面的(用泰文)規章制度來管理工作表現。這些規章制度必須在雇員的數量達到10名或10名以上那天起15天之內在辦公室公布展示。

還要求擁有10名或10名以上雇員的僱主持有雇員登記簿(用泰文),內有關於工資、加班費、假日工作費的支付等檔案。

C.關於招聘新職員和發展職員的提示

通過精心制訂一攬子賠償協定以滿足每個雇員的需要,可以大幅度提高公司吸引、留住職員的能力。諸如工作環境、組織政策、與上級的關係及發展途徑等因素對作出是加入或留在一家公司的決定影響越來越大。在一個充滿挑戰的生活環境比如曼谷,這些“生活質量”問題俞加顯得重要。

為了更新職員的技術而作出的有組織的培訓計畫有助於激發員工更努力地工作,同時也能顯示出公司對雇員所作的承諾。允許參加這樣的培訓計畫既可以作為工作表現突出的一種獎勵,也可以作為一攬子賠償方案的一部分內容。

D.招聘技術熟練的人員

有兩份主要的英文報紙刊登大量的廣告(英文、泰文),即曼谷郵報(the Bangkok Post)和民族報(the Nation)。二者均自稱其每天報紙發行量接近6萬份,兩份報紙刊登的廣告量也大體相當。除了這兩份發行量很大的報紙外,還有一份英文報紙――商業報,聲稱日發行量大約在1萬份左右。除了可以通過這些報紙的印刷版面找到潛在的雇員外,還應注意到,這些報紙在網上通過自己的網頁已將這些有關招聘信息的廣告進行分類編排。

此外,勞動社會福利部就業廳還建立了一個網站,列出了有關就業洽談會和就業機會的信息。可通過網址:www.doe.go.th/eng/index/html 查詢。

在曼谷有幾個國內、國際的人員招募服務機構在從事這方面工作。除了尋找合適的人員外,這些公司還提供有關泰國組織機構、勞動關係及管理勞務的文化背景暗示等問題的諮詢服務。

也有人建議企業應和教育機構建立關係以便儘早地發現和尋求到潛在的職員。對於那些人力資源缺乏的企業來說,建立一個關係網路尤為必要。

除了適應員工個人的需要而制訂一攬子的賠償計畫及注重長期的和組織的福利外,還需要給予那些擁有高技術的員工如科學家和工程師與之技術相配的工作。通過給予他們更多的任務和少規定他們的作用包括在體系設計和管理方面的責任,技術人員能變得更富生產性,也更容易把自己看作是公司整體的一部分。

具體的、長期的福利措施是一項保留住員工的有效工具。長期的福利能激發員工克服困難並將個人利益等同於公司利益。將企業的資金用於長期福利還能確保公司在員工獲得工作經驗的同時實現生產力水平的提高。

文章來源:泰國華人論壇 http://www.taihuabbs.com,原文地址:http://www.taihuabbs.com/read.php?tid=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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