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老子》:“天網恢恢,疏而不失。”
常用詞
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嚴密的法律制度,不會把作奸犯科的人漏掉。 形容沒有漏洞)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fa wang hui hui, shu er bu lou 法網:天道之網,指法律的懲罰。恢恢:寬廣的樣子。疏:不嚴密。語出《老子》七十三章。意思是天道公平,作惡就要受懲罰,它看起來似乎並不周密,但最終不會放過一個壞人。
〔例〕老老虎第二次造謠時得意忘形,過高地估計了自己,低估了人民民眾辨別是非的能力,肆意胡言,終於被民眾識破其鬼蜮伎倆,身敗名裂。~,誠不我欺也。
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出自《老子》。意指天道之網寬廣,誰作惡就要受到懲罰,它看起來很稀疏,但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後來,“天網”之意從“天道之網”,逐步演變成“法律之網”,常作“法網恢恢,疏而不漏”。“法網”,《辭海》解釋為“刑法”。《采史·太祖紀三》:“堯舜之罪四凶,止從投竄,何近代法網之密乎!”。此時的涵義,已然演化成:刑法多而面寬,任何人都逃脫不了它的懲罰。漢高祖劉邦,以六條定天下,“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備受推崇,為漢室的千基偉業發揮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縱觀我國漫長的封建發展史,從秦始皇一統江山以來,中央集權的統治模式被確定,幾千年綿綿延續下來,產生了極為深厚的“人治”觀念積澱。由於“人治”,統治者可以姿意對違反自己意願的人,以“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出入人罪,濫施刑罰,而不問此人是否真正觸及了刑法。正如英國著名哲學家弗蘭西斯·培根所說:“在刑事案件中,法官應當小心,毋使意在警戒的法律變成嚴酷的苛政。他們也應當注意,不可降下《聖經》上所說的那種雨:‘他要向他們降下網羅之雨。’因為濫用刑法便是在人民身上降下網羅之雨。”在“人治”的背景下,“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常常導致統治者濫施苛政,在“疏而不漏”的口號下,會有那些並未觸法的人們受到刑法的懲罰。如我國宋代民族英雄岳飛,就受奸人陷害,因“莫須有”的罪名被冤殺;我國清代大興文字獄,有人因“清風不識字,何必亂翻書”的即興議論而身首異處。這些對於當時的統治者而言,他們認為並無不妥;對於被冤獄的人們而言,因為人治力量的強大,自身法律意識的缺乏,雖蒙冤而無回天之力。正因為如此,無論王朝如何更迭,“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卻一直流傳下來。 新中國建立後,國家代表人民的利益,逐步制訂了一系列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較為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法規體系。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法律條文不可謂不完備,規定不可謂不詳盡,涉及的面不可謂不寬廣。刑法就像一覽表一樣,規定清楚明了,人們對於什麼是犯罪,什麼不是犯罪,一目了然。“法網恢恢”乃是現實的真實寫照,也是今後的發展方向。然而,無論法律的網多么“恢恢”,卻不再是“疏而不漏”。因為1997年修改刑法時,取消了類推規定,增設了“罪刑法定原則”。新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公民只有觸犯相應的法律條文,依法應當負相應刑事責任時,才能受到法律的懲罰;如果沒有觸犯刑律,那么不管“法網”多么“恢恢”,都不應被處罰。 在當前,無論是在法制宣傳上,還是在人們的日常用語中,“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的使用頻率仍然很高。筆者深以為不妥。進入法治社會,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已列為刑法的基本原則,再提“疏而不漏”,顯然與法制社會不相符,與濃厚的法治氛圍不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