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義系譜學

二、事實與法律,在個案裁判話語事件中的重構。 二、立法,不是法律語義的“創始”或“起源”。 三、案例典型化,是法律語義中心化的一個經驗性過程。

內容介紹

《事實、規範與裁判--法律語義系譜學》的確是很值得一讀的書,特別是法律實務人,同時它也具有學術價值。如果你是一名法官、律師或理論研究者,你讀一讀這本書,也許你會改變你原來的法律思維方法。
下面是書的前言:
“這本書,是探討個案裁判公正的法理學著作,也是一部法律適用哲學著作。
什麼是“立法原意”?我們能否追問到“立法原意”?當我們追問到“立法原意”時,它能否直接用於上手案件的裁判,並作為案件裁判合法性審查的唯一標準呢?書中對於這些問題所展開的探論,是從三個典型疑難案例中發生的法律語義斷裂現象所引出來的。這三個案件是:2006年佛山市中院對醉酒駕車犯罪的黎景全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的案例、2005年重慶江北區法院對同一交通事故致死二人的“同命不同價”賠償案例及二戰德國的妻子告密案例。
書中所探討的問題是:個案裁判之中,我們如何詮釋法律語義?如何實現個案公正裁判?又用什麼標準來評判裁判的公正性?對這些問題的討論,是必然要發生從形式法律推理向實質法律思維的轉化。
我國出現的司法不公現象,從認識方法上看,就在於過分重視或抬高了三段論形式邏輯的功能,而忽略或貶抑了實質性法律思維在個案裁判中的作用,這樣就容易將司法不公,也歸咎於立法者與實證法本身。
其實,立法並不是法律語義的“創始”或“起源”。不但法律語義只有在法律語用事件中才能發生,而且,一切法律話語事件,都會生成法律語義,它們都是法律語義系譜的構成部分。這無論它是發生在立法之前、立法之中還是立法之後;也無論它是歷史上曾經發生過、還是現在正在發生著、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同時,從語用場域上看,它包括立法中的法律話語事件、解釋中的法律話語事件、裁判中的法律話語事件、法學研究中的法律話語事件、日常生活中的法律話語事件等所有的法律話語事件。
此書是本人在三十年律師執業經驗沉澱的基礎上,並花了十年心血才寫成的。特別是近五年來,本人幾乎是放下律師業務,潛心於本書的寫作。現這本書現終於問世,也算是對自己十年來所付出心血的一種最好回報與最大獎賞。
本人之所以要寫這樣一部著作,除了自己對法理學與哲學的濃厚興趣外,更重要原因是,目前在國內法律界,還沒人就這方面問題進行理論上的專門研究,而司法實踐中卻又急需對個案公正作出法理學上的回應。十年來,本人帶著法律實務中的問題意識,閱讀了大量法律哲學、哲學著作。本人受後現代哲學家思想影響(如德希達、福柯、利奧塔等,包括尼采、維根斯坦),特別是受尼采道德系譜學和福柯權力系譜學的啟發,在書中提出了法律語義系譜學的觀點。
一個純粹三段論形式法律邏輯推理,是不能完成個案裁判中的實質法律思維的(其中包括對法律的詮釋、對案件事實認定及裁判)。在這裡,法律語義,已不是書本上的文字性定義,而特定案件事實之中的法律語義;案件事實,也不是純粹客觀事實(或“對象性事實”),而是法律意義中的事實(“法律事實”);思維主體不是理想主體(抽象類主體或理性人),而是參與到案件中來的有血有肉的特定自然人。
如果我們將思維方法,建立在立法權與司法權絕對分立的理想狀態,我們就會試圖通過從實證法中追問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來完成案件裁判中的法律語義詮釋。然而,當我們面對著實證法和上手案件本身時,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卻難以被發現,有時即使我們嚴格按照立法“原意”(“真意”或“本意”)來裁判上手案件,結論卻並不一定公正。
可以說,法律由形式向內容的轉化,就是實證法(成文法)從語形、語義與語用的相互轉化。在個案裁判中,法律語義含糊不清、歧義、多義與衝突,總會因當事人利益衝突與爭議,會充分地顯露,而裁判結論的唯一性,卻又要求法律語義只能是確定的單義。每個訴訟案件,都可能會遇到類似問題:案件的裁判是否存在著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這個答案是如何從實質性法律判斷與推理中得出的?
其實,案件裁判結果,並不是必然的、可以重複的。同一案件,若由不同法官或法院來審判,結果並不一定相同。在訴訟中,只有裁判的權威,而沒有絕對法律真理與必然的法律結果,我們只能通過權威的裁判,才能在結果的偶然性中,去發現法律的確定性或某種必然性。
本人在書中所建構的實質性法律思維方法,是建立在以下轉向基礎之上的:在場域上,從立法為中心場域,轉化成司法為中心場域;從法律主體上,將單一理想主體(抽象類主體或理性人),轉化成多元的自然人(如參與訴訟的法官、原告、被告、代理人或律師),並從法律文本作者(立法者)為語義主體轉化成法律文本的理解者為語義主體;從時間上,將法律客觀時間,轉化成案件參與人的主觀時間(或經驗之中的時間),並從側重於面向過去轉化成側重於面向現在與未來;從空間上,將法律客觀空間,轉化成為上手案件與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態)語境相似性的空間效果上;從法律語義上,從單一“本體”語義,轉化成以典型案例(或典型法律事態)為法律“中心語義”與疑難案件為法律“邊緣語義”的多元法律語義系譜之中(當然所有的法律話語事件之中的語義,也均處在語義系譜學之中);從法律結論上,從精英法律語言中對法律真理的追問,轉化成為精英法律文化與大眾法律文化之間的對話與共識,並將對絕對法律真理的發現,轉化成為對法律權威服從與模仿。或者說,在法律語義系譜學中,我們對法律語義的解釋,是自由的、多元的,其中,沒有絕對的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只有法律權威的壓制及典型法律事件對非典型法律事件的替代與遮蔽。
讀者在閱讀本書時,可以按照書中的章節順序來閱讀。如果閱讀者暫時還沒有法哲學方面的知識儲備,從方便理解角度上,也可以在閱讀導論後,先閱讀第一章(即法律語義在不同主體、不同時間、不同空間的語用事件中,為何產生多義、分歧與衝突),接著閱讀第四章(不同主體之間是如何形成法律共識與行動中一致的),然再返回閱讀第二、三章(即法律語義在空間中是如何展開的,在時間中是如何流變的)。因為,第四章不但直接回答了第一章中所提出的問題,而且,第一、四章側重於法律實踐的角度,而第二、三章則是側重於認識論的角度。
由於本人受到哲學及法哲學方面知識的局限,書中可能存在著理論上的明顯不足,甚至是謬誤,本人真誠地希望讀者批評指正。書中的內容,是本人對十年來近300萬字讀書靈感記錄碎片,八易其稿整理而成的,儘管它作為一個體系還不一定成熟,但只要讀者仔細地閱讀書中的每個章節與段落,也許對你的法律實務會有幫助。如果它還能改變你原有的習慣法律思維模式,那么,本人就為法律實務者們做了一點有益的理論思考,而不僅僅是浪費讀者的寶貴時間”。

作品目錄

第一章 作為現象的法律文本
——個案場域之中法律語義
第1節 法律紛爭與規範尺度
————法律語用事件中的多義與衝突
一、法律文本在日常行動中的遮蔽、遺忘與退讓,同它在個案裁判中的顯現與較真、至上與缺失。
二、事實與法律,在個案裁判話語事件中的重構。
三、個案中多元主體的法律爭議與唯一正確的法律答案。
第2節 法律“元語義”的困惑
——法律真理的追問
一、純粹語義學上的法律真理。
一、文字定義中的法律真理(本體語義)追問。
二、立法,不是法律語義的“創始”或“起源”。
三、法律語義,只有歷史,沒有“創始”或“起源”。
四、面向人類生活世界本身,對法律真理的追問。
二、在通向法律真理的往返途中——處在理想與現實之中的法律語義。
第3節 法律語義與主體性
——主體在場、離場與缺場之中的法律文本
一、法律文本、主體與法律存在的關係。
二、主體缺場的法律文本。
一立法者,並不是法律語義的獨占主體。
二、永遠在場、永不離場(缺席)的文本主體,只是一個虛無主體。
三、法律文本零主體狀態——主體的缺場。
三、法律解釋與適用,是前後相連而不能重複的理解環節。
第二章 典型案例與家族相似性
——空間之中的法律語義
第1節 法律文本象徵性與案件相似性
——典型案例在法律同一性與差異性中替代
一、法律的敘事性與文字元號的象徵性。
一、法律文本與案件事實在理解之中的相互替代環節。
二、法律文本的象徵性、敘事性與典型案例。
二、典型案例在法律的同一性與差異性運動中的替代功能。
一、法律的同一性,只能在案件的相似性中獲得。
二、典型案例在相似性中的代表性特徵。
第2節 法律區分與比較
———法律“中心語義”及語義“邊界”
一、相反法律概念與法律“中心語義”。
二、法律“中心語義”與典型案例
一、法律,是社會異項行為規範。
二、典型案例(事態)對法律“中心語義”的標出。
三、事實概念化與法律化中的紛爭與結果上的非此及彼。
四、法律區分之中的疑難案件與“邊緣語義”。
第三章 法律與主體經驗
—— 時間之上的法律語義
第1節 法律“應該”與“是”,誰先在?
——個案裁判的必然性與或然性
一、“惡法非法”嗎?
二、法律“應該”與“是”,可以徹底分開嗎?
三、時間之中的法律“應該”。
一法律語義在時間中的生成與存在。
二程式法的優先性與法律生產性。
三、立法權與司法權的絕對分立,只是法學家的夢想。
四、個案裁判中的法律整體性與創造性。
第2節 法律語義與主體經驗
———法律語義在時間上的生長
一、法律文本、主體與法律經驗。
一、如果主體掏空經驗性案例,他就不能理解任何法律語義。
二法律只有在經驗中,才能不斷地生長。
1、法律只能從經驗中生出。
2、法官裁判的造法功能。
三、案例典型化,是法律語義中心化的一個經驗性過程。
1、法律的“中心語義”,是通過案例的典型化而不斷生長著的。
2、法律語義,只包含過去的法律經驗狀態,而上手案件,則是正在發生著的法律經驗狀態。
3、典型案例,是法律經驗之中的最佳空間形態。
二、法律語義,是由典型案例為代表所不斷編織的歷史法律經驗鏈條。
第四章 裁判權威與模仿
———主體之間的法律語義
第1節 裁判權威
——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與合法性審查
一、不同主體對話中的法律共識。
一、法律在精英語言對話中的共識。
二、法律在日常語言對話中的共識。
二、法律的統一性,只能靠法律權威來保證。
一、權威,在動物生存與人類認識實踐活動的引領。
二、化解法律紛爭,不能依靠法律真理,只能依靠權威。
三、權威是權力、道德與知識的統一。
一、權威,必然是權力的,且必須具有權力的正當性。
二、道德是內在與第一性的實踐規範,且是權威的中樞。
1、權威,是從內向外的服從,而不是從外向內的強制。
2、法官是不應該成為壞人眼光,來理解與解釋法律。
3、道德,對判案法官的內在強制性。
三、知識,是權威的內在軟性規制力量。
四、權威的裁判,是權力、知識與道德在裁判中統一的結果。
第二節 法律的模仿性
——不同主體之間的行動一致
一、模仿,既是人類天性,也是人類社會秩序安寧的保障。
二、模仿,既是法律原因,也是法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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