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

法律規範的邏輯結構,法律規範的構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係。關於法律規範由哪些因素構成,法學界有不同的看法。有二因素說,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兩因素構成。前者是指法律規範所規定的人們應該或不應該怎樣做的行為樣式或標準;後者是指人們在做出符合或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時,所應得到和承擔的法律後果,其中包括合法的(受到保護或獎勵)法律後果和違法的(受到處理或制裁)法律後果。三因素說的觀點,比較普遍,即認為法律規範是由假定、處理、制裁(詳見假定、處理、制裁)三因素構成的。三因素之間具有條件關係,它的基本結構公式是:“如果…則…,否則……。”法律規範的三個因素,在規範性法律檔案中通常不是同時出現的,例如,憲法的規定只有假定和處理,刑法的規定只有假定、制裁,這兩種規範都是命令性規範。法律規範是由這兩種命令性規範構成的邏輯性規範。也就是說,從邏輯上看,法律規範必須由假定、處理、制裁三個因素構成,這才能體現法律規範專有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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