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該書的論述重點是,擁有不同身份的商人階層對法律體系從適應到造反的過程。商人們在不同的發展階段利用蛻變中的封建法律體制與當時的統治集團——先是封建領主,後是城市行會、最後是集權君主——作頑強的抗爭,以建立自己的統治地位。由於商人階層和法律體系的互動是一個既反覆又漫長的過程,所以作者將論述的時間段界定在公元1000—1804年這800年間:從威尼斯東方貿易的興起到英法資產階級革命等重大歷史事件,作者都進行了詳盡的闡述。而始終貫串這8個世紀法律變革的主線,則是契約和所有權觀念的變化,正是對私有財產權的保護和對契約自由的確認,最終完成了由封建法制向資本主義法治的轉變,契約自由以及私有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也成了現代資本主義法理學的基石。
泰格和利維通過描述歐洲資產階級的崛起以及反抗封建制度的鬥爭,試圖得出一般性的結論,即法律變革乃是社會各階級之間衝突的產物,這些階級都在謀求推翻舊有階級的統治,而建立服務於本階級經濟利益的社會和法律制度,同時將這些具體制度強加於各種社會關係之上並予以維護。此外,法理學本身的任務乃是對統治階級制定並由國家強制執行的支配我們生活的法律發生根本性變革的機製作出解釋,這種解釋得出的結論必然是,當前的法律制度乃是淵源於它們為之服務的某個階級的革命性社會鬥爭。
作品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與資本家崛起 | 第二部分 商人在封建秩序中尋求地位 | 第三部分 市民階層律師、王權和城市發展 | |
法律的革命與革命的法律 | 商人充當造反派 | 引言 | 引言 |
前言 | 新法制的背景 | 十字軍東征:奪取商路和傳播市民意識形態 | 博瑪諾瓦和其他人等 |
鳴謝 | 威尼斯和亞馬非:東西方之間 | 商人首都格拉斯 | |
導論 | 城市文化的某些根源 | 農民造反和土地法 | |
教皇和商人 | |||
1200年的市民階層 |
第四部分 資產階級上升時期 | 第五部分 資產階級的勝利 | 第六部分 造反的法理學 |
引言 | 法國:第三等級的勝利 | 法律意識形態的發展 |
湯瑪斯·摩爾和中世紀憧憬的破滅 | 英國:普通法的技術 | 法律思想的主要流派 |
改訂不動產法 | 造反法理學 | |
契約--法律和社會現實研究 |
創作背景
作為一名律師,泰格本人幾乎在美國所有的抗訴法院和最高法院展示過其出眾的辯術,他一共有過七次在美國最高法院和上百次在抗訴法院出庭的經歷。憑藉其豐富的閱歷,泰格還寫了大量的有關訴訟、審判實踐、刑法、死刑及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角色等方面的文章。這其中就包括《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
作品思想
泰格在書中介紹了新法制的背景,提出資產階級在18世紀為其本身設計的法律體制,主要是根據和承襲了6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即羅馬法、封建法、公教法(教會法)、王室法、商人法、自然法。他介紹了十字軍東征對商法發展的推動作用,認為商人在海上、陸上運輸貿易等是資產階級法律興起的重要原因。由於這些經濟活動,促使商人們為保護自已的經濟利益充分運用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鬥爭中形成的各種城市文化典章制度。這些城市典章制度,是西方城市文化的根源。律師們在西方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中的身份既微妙又尷尬,他們由於專業訓練而養成的保守與中立態度,以及由於實際復興而與君主或者商人發展出來的主僕關係,無疑會產生內在競爭,但是律師們最終還是以其所受法律訓練為商人們尋求到了商人們經濟活動的合法依據。他給人們描繪了現代法律體系的形成過程,那就是11世紀和12世紀時,商人希望自己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有牢固的法律依據作為保障,便將他們當時各種要求以及後來贏得的勝利,都以特許狀和條約形式體現出來,他們為自己在封建法律秩序中創造了一種地位。律師這個新的崛起的群體所做的工作則是尋找一些法律文本,用於證明手藝工匠和商人活動的存在及其運作是正當的。
教皇與皇帝的“授職權之戰”造成的政治分裂和宗教與世俗兩界的脫離,以及十字軍東征創造的巨大商業機會,還促使義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開始為爭取貿易保護或掌握政府權力而鬥爭,這種鬥爭推動並深刻影響了西歐當地原有的革命性城市運動。公社掀起了廣泛的、有時也是很激烈的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鬥爭,並在鬥爭中形成了一套保護自己經濟生活的新的法律體制。
商法和城市自治的出現,起初不過是商人和手工業者要求在封建體制內享有各種平等權利的表現。但是,這種能夠適應並促進經濟發展的新的社會組織和法律體系一旦形成,就必然會日益顯示出其強大的力量。泰格、利維指出,蓬勃展開的遠程貿易既引導、也幫助了民族性和準民族性的各種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自覺形成,這些制度不僅得益於貿易,而且為它的運作提供了合適架構。13世紀晚期,作為既受管制而又受過正式訓練的從業人員的律師階層出現,他們與各大貿易利益集團和勢力強大的新興君主形成同盟關係。作者指出,法律成為經濟強者的僕役,由一個受他們僱傭,為他們利益行事的階層來建構。契約原則的普遍化程度不斷深化,市民階層努力使一系列重要社會關係擺脫政府管轄,在他們日趨明確的意識中,政府的職能應是有限的,它所應起的作用在於提供一套機構,來迫使訂約各方遵守所訂契約或為未能守約而賠償損失。經過長期發展,到1600年資產階級私法的主要原則,即個人之間在契約、所有權等方面的法律,即使在實踐中尚未完全取代、卻也已在理論上取代了人際封建關係,資產階級全面奪取權力的時代就要到來了。
作品評價
耶魯大學法學教授托馬斯·愛默生:《法律與資本主義的興起》乃是引人入勝的史學著作,它將增進所有律師和法學研究者對於法律的理解。
中山大學法學院院長徐忠明:該書雖然篇幅不大,也說不上精深,但是,涉及的內容非常豐富,時間跨度涵蓋了西方資本主義形成的八百餘年。
出版信息
《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中文版於1996年由學林出版社首次出版,屬於陳方正教授所主持的《現代化衝擊下的世界叢書》中的一部,由外國歷史學家、翻譯家紀琨(原名周基壟)根據英文第一版翻譯。
作者簡介
麥可·E·泰格(Michael E Tigar)是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的研究員和“埃德溫·A莫爾斯學者”,他的研究領域涉及比較法、憲法法律、美國最高法院、法國的法律制度、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人權方面。除此之外,他還任教於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與Faculte deDroit et de Science Politique in Aix-en-Provence。他能講流利的法語。在加入美國大學之前,泰格曾於1983年至1998年任教於德克薩斯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