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的每一章都告訴我們與法律有關的思想及活動領域——法律和強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義;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權和國家。書中檢討了古往今來不同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進而研究法律觀念與社會觀念的互動作用。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法律的理念

由柏拉圖到馬克思,儘管有許多人對法律毀譽不一,可是它一直是人類社會的中心觀念,老實說,沒有它就不會有社會。

羅伊德勳爵在這本條理分明的權威著述中,告訴我們法律和社會乃至於整個世界的關係。每一章的標題都開啟了一個與法律有關的思想及活動領域——法律和強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義;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權和國家。

這本書檢討了古往今來不同社會對於法律的看法,進而研究法律觀念與社會觀念的互動作用,而以極重要的最後一章討論法律在未來迫切需要處理的若干難題。

編輯推薦

羅馬法學家西塞羅說:“法律是人性中所蘊含的最高理性,告訴人們所應做之事,禁止人們所不應做之事。”確實,法律之於人、之於社會都是重要的。故一般法律也不應只限於條文文字而已,而應著重於法律思想的內涵。本書就是剖釋法律思想的,告訴人們如何來運用縝密的思想,分析法律的理念,達到至美至善之境。 本書是英國當代法理學權威羅伊德勳爵的著作,內容涵蓋廣泛,每一章的標題都開啟了一個與法律有關的思想及活動領域——法律和強制力;法律和道德;法律和正義;法律和自由;法律、主權和國家。全書文字極為優美,是一本有關法律入門的讀物,有助於一般社會法律教育的普及和法律精神的培養。

作者簡介

丹尼斯·羅伊德,1915年生,在劍橋大學接受教育。1936年取得律師資格,1937年起在英國習慣法庭執業。1956年獲得劍橋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並於同年擔任倫敦大學大學學院的法理奎恩講座教授。1965年被冊封為終身貴族——“漢普斯特德的羅伊德勳爵”。1969年成為大學學院法律系主任,在公共政策、非法人團體、地主與佃農方面著述很多,而且經常在法律期刊上發表文章。1975年擔任英國女王的法律顧問。

目錄

英文版序

中文版序

第一章 法律有必要嗎?

第二章 法律與強制力

第三章 法律與道德

第四章自然法與自然權利

第五章 法律實證主義

第六章 法律與正義

第七章 法律與自由

第八章 法律、主權與國家

第九章 法律與社會

第十章 法律與習俗

第十一章 司法程式

第十二章 法律中概念式的思考

第十三章 一些主要的法律觀念

第十四章 結論:未來的一些問題

推薦書目

書摘

第一章 法律有必要嗎?

也許這是令人費解的事,在我們開始探討法律的理念以前,首先提出法律是否真正必要的問題。事實上,這個問題至關重要,我們不應該,也不能夠把它假定為當然如此。因為它起源於一種使人困惑而又不安的疑慮,不僅懷疑法律對一個公平社會的締造並非必要,因此或許可以避免;同時也懷疑法律本身是否確為一種罪惡,因而構成人類實現他社會天性的障礙。這種看法,對一個秩序井然的民主社會——不論它有任何瑕疵或缺陷——成員而言,雖然有點荒誕,可是我們應該記住在許多綱紀不振的社會裡,法律的施行可能以不受歡迎的外貌出現。而且在一系列西方傑出哲學家中,對“法律本來就是,或應該是良好社會中人類不可或缺的東西”這點,很少給予嘉評;反而在某些方面,將他們的力量,用來排斥法律。敵視法律的心理,在東西方許多偉大宗教信仰中,也扮演過重要角色,同時還是基督教義形成時期的一項關鍵因素。每一個時代——包括我們所處的——都曾產生過對“權威”感覺不安的個人與團體,用各種行動或示威來對抗法律與秩序,毫無疑問,他們經常是受到一種曖昧觀念的支使,認為他們的抗議,將神秘地引導人類邁向比較美好、比較快樂的生活。但這種曇花一現的事例,大體上對人類思想的主流並無影響,因此我們必須透過社會騷亂的外表,試著解釋“對法律不滿”的意識基礎,以便了解人類歷史中,在地理和文化上相去甚遠的文明里,經人反覆提倡的這個觀念,——全然否定法律,或是至多把它當做人類社會不完美狀況下必需的罪惡。

本書稍後將把注意力集中於法律這種社會現象所扮演的角色;它在強化社會控制力量方面的功能;以及它和“公正社會”概念的關係。在這裡我們不必預先揭示這類討論,但應將思想專注於其原因,一方面,全然否定對於法律的需要,或另一方面,認為法律足一種罪惡,唯有人類不願或不能構建公正社會時,才可視為權宜之計而予以容忍的思路過程。

人性

當我們捉到某些具有“意識形態”性質的思想或概念時,我們的意思,是指它多少構成了我們對於世界的態度,以及對人與世界、人與社會種種關係的看法。法律概念當然也有“意識形態”的特性,以致我們觀念中的法律不免會因我們對人類在世界中地位的認識,對人類本性一如若干現代作者樂於使用的稱呼“人類要件”(human condition)所持的看法,以及人類必須實踐的目標而受影響。當我們聲稱法律是或不是人類所必需時,我們顯然不只是陳述一樁單純物理上的事實而已,譬如人類沒有飲食就不能生存——而是在從事一項評價。我們實際上所說的是:由於人類的本性如此這般,因而他只能在“有”或“沒有”法律的情況下具備真正的“人類要件”。這個陳述,本身隱含著對人類目標,何者益於人類,以及實現這些目標所需條件等種種假設。

因為人類長久以來強烈地為這類問題所困擾,無怪乎各個時代、各個社會的思想家都被捲入有關人類天性中的倫理品質或潛在趨向等永無休止的爭論中。而這些爭論,確實被今天的許多人當做不僅永無休止而且毫無意義,不過真相是否如此?我們所采的立場,將構成一項大前提,引導我們研究法律是否、或在何種程度之內為人所必需,並因這個緣故,使它的重要性不容抹煞。將人類視為罪惡化身或是充其量善惡交錯不斷衝突個體的人,發現罪惡不斷地壓倒良知。顯然,人類本性中根植有黑暗與危險的力量,需要嚴厲節制,否則就會導致社會秩序的全盤毀壞,那時人類的處境不會比禽獸更好。就此而言,法律是必須加諸惡性的一種限制,以避免沒有政府、沒有法律的可怕景況。在另一方面,也有人把人類的本性看成天生良善而從外在環境中為目前人類的罪惡尋求根源,他們由人類的社會環境裡找出若干基本缺陷,當作使人致惡的禍根。而這不良環境最顯著的特徵當然是掌握統治大權的政府以及供他們發揮政治力量的法律制度,那么法律被看作人類苦難的根源而成眾人非難的焦點,實在不足為怪。

在社會改革的時代,譬如過去一百多年來的西方,這類責難似乎應將矛頭指向對既存法律的修訂,而非使它完全根除,但在另一方面,必須記住的是,許多社會中合法政體帶來的罪惡,對有宗教信仰或哲學情操的人來說,是無可避免的,用新的政權取代一個依法施行強制力的政府,只會相對地引起一連串苦難與壓迫。因此惟一的辦法是徹徹底底地譴責那些法律上的約束。

法律與罪惡的力量

把法律看作節制人類罪惡情緒的工具以維持社會和諧的人,採用了兩個極端不同的出發點,一方面,有人主張人性本惡,不靠刑法約束,任何社會進步都無法達成。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自然創造人類,起初秉性善良,只因罪惡、腐敗或其他內在的弱點,譬如貪婪,使人類真正原始的本性受到歪曲,以致需要靠法律嚴厲的懲罰加以控制。贊同這種對人類失敗作樂觀評估的人,喜歡回顧泰初生民混沌無知的黃金年代,人類不需任何外在的法律制度或壓力來限制他們的動機,就能生活在單純、愉快與秩序之中,因為這些動機無不以促進人類共同的福祉為目的,毫不自私。這種純樸原始的景象被塞尼卡到盧梭以來,甚至於今天的許多作家所稱頌,它和我們對人類遙遠過去的美麗憧憬,經常成為歸真返璞運動的鵠的,回到人類未經敗壞的原始本性,替未來更美滿的社會開啟遠景,在那裡,法律的強制管束,將由未經污損的自然動機所取代。

關於這兩種對人類本質與天性的看法都可以廣泛地援引例證。但其中只有少數必須一提,舉一個例子,在公元前3世紀的中國,我們發現,有一個所謂“法家”的重要學派,他們認為人性最初是邪惡的,而人所以經常能循規蹈矩,是因為社會環境的影響,特別是禮教和刑罰。“嚴刑峻法,較任何聖哲寶訓,更能一匡天下”是他們治國的準則之一。大約在同一時候,印度《聖典》(Shastra)的作者,斷言人類生來便感情用事而且貪多好求,倘若任由他們恣意行動,世界會成為魔鬼的工場,“魚類的邏輯”(logic of the fish)——大吃小,必將猖獗於世。可以與此印證的看法,不難在現代西歐許多正在發跡的學者中找到。因此有認為人類最初的社會充滿了暴力、壓迫,並且混亂無章的布丹(譯註:1530-1596年,法國法學家,畢生致力於信仰自由,認為君主獨裁是最好的政治制度)。而在霍布斯(譯註:1588-1679年,英國哲學家)筆下,將初民生活寫成永不休止的鬥爭,形容個人的存在為“殘忍、齷齪而短暫”,已成經典之作。休謨(譯註:1711-1776年,蘇格蘭哲學及歷史學家)也是一樣,他認為沒有法律、政府與制裁,人類社會無法存在,因此在這一方面,法律是人類自然的必需品。馬基雅弗利上君王的著名諍言中,勸告他們,當發現自己的誓言與自己的利益牴觸的時候,不必信守承諾,理由是人類“天生邪惡,不可能對你們效忠,因此基於同一道理,你們必不可向他們守信”。

泰初是黃金時代的假設,也曾以不同的形式在西方意識形態的歷史中扮演過極重要的角色。在古老的舊籍里,關於這種假設最著名的兩段說明,出於奧維德與塞尼卡的作品。奧維德在他《變形記》(Metamorphoses)一書的第一冊中,用下列頌詞提到它:

泰初黃金時代,當人始生之際,

除了清明理性,不知尚有規則,

只要盡性率真,美善當必踵隨,

不為處罰所迫,不為恐懾所憂,

他的言語單純,他的靈魂誠摯,

毋庸成文法典,無人會遭壓迫,

法律羅於胸臆,

法官門可羅雀,

法院毋庸設立,訟因曾未聽聞,

但是一切平安,因有良心守護。

作為一位哲學家,塞尼卡的說明更為詳細:

遠古時期,人類聚落群居,生活寧靜而快樂,一切東西都由大家共享,沒有任何私人財貨。我們可以推斷,當時沒有奴隸,也沒有實施壓力的政府。那裡的秩序是人類不偏不倚地追隨自然,而能締造出的最好一種,並由大智大德的人擔任領袖。為他們的利益引導、教化他們。領袖的統御,因為睿智公正,所以被他們心悅誠服地遵守……隨著歲月推移,原始的率真逐漸消逝,人類變得貪婪無厭,對共享世間物資覺得不滿,企圖將它們攫為己有。貪婪葬送了最初快樂的社會……智者的王權向暴政拱手讓步,於是人類不得不制定法律以約束他們的統治者。

雖然塞尼卡認為,這種原始的率真與其說成善行美德,不如看做矇昧無知,但他將日後社會上的罪惡,以及實施法治的必要歸咎於人類最初天真的本性遭到腐化,而腐化的形成則特別是由於人慾高漲的緣故。將邪惡與腐化當作制裁製度發軔之基的觀念,因為被用來解釋人類的淪落,許多世紀以來,已經成為西方思想的主要特色。聖經中對於天國的描繪正如塞尼卡筆下淳樸的初民社會,而世界對於人為立法及其他相類制度——如具有制裁力的政府,私有財產和奴隸等——的需要,都以人類淪落後產生的罪惡性質為開端。人類既已淪落,為了緩和罪性帶來的惡果,法律就變成必需之物。甚至“家庭”也被看成淪落的一種產物,因為它代表男權為主的強制統治,違背了原始天堂中的自由與平等。奴隸當然也是淪落後無可避免的一種現象,因為人在未被腐化的時候,固然自由平等,可是犯罪的結果,卻使他成為被奴役的適當對象,所以在腐敗的時代,奴隸曾是一種合法的制度。

這類關於法律與政府的理論,在奧古斯丁的著述中獲得權威性的重申。國家的法律與制裁本身並不壞,它只是天意的部分,用來節制人類因犯罪而生的惡行;因此所有既存的法律制度和國家的權柄都完全合法,並可以正當地運用強制手段將它們付諸實施。奧古斯丁所見到的人類未來的希望,並不是用社會改革的方法在世間締造一個更為公正的政治體系,而是成為上帝揀選的邦國;一個不可思議的社會,在上帝認為合適的時刻,終將取代時下被人類邪惡本質支配的政權。

奧古斯丁所稱的法律是克制人類邪惡本質必需品的說法,風行了許多世紀。他寫這些理論的時候,正值羅馬帝國的龐大體系瀕臨分崩離析的邊緣,依賴人為治理恢復一個有秩序——姑且不談公平——社會的前景似乎極為渺茫。但是慢慢地生活趨於安定,社會發展和經濟演進因而有了施展的空間。此外,在13世紀,許多古籍裡面有關人類社會條件比較科學、比較冷靜的思想,特別是亞里士多德的,傳遍了整個西歐,改弦更張的時機已經成熟。人類的本性或許已遭腐化,並且邪惡不堪,但他仍然擁有可以發揚光大的自然美德。阿奎那根據亞里士多德所主張的“國家的自然發展起源於人類的社會動機”,認為國家不是“必要的罪惡”,而是發展人類福祉的自然基礎。阿奎那如同中古時代天主教會正統信仰的一根巨柱,力圖使他的立場與當時既存的神學調和,但是他也為日後世俗的法律觀提供了重要的基礎。這種看法認為法律至少是一種隱含益處的力量,不只是節制人類邪惡的衝動,同時也使人登上通往和諧與幸福的坦途。在這一方面法律不應被視為完全消極的力量,只用來限制罪惡,而是一個積極的工具,用以實現人類的“善良動機”或“社會動機”指引他戮力以赴的目標。

人是天生善良的嗎?無政府主義的觀點

我們已經看到把法律當作“自然的必需品,經由惟一可能的途徑,以約束人類邪惡本能”的看法,如何向新的觀念——法律是指引人類本質中的社會層面,使它趨於合理的工具——讓步。可是不論什麼時代,總有一些思想家完全拒斥這類關於法律與秩序所以具備強制力的解釋。就他們而言,人類的天性基本上依然善良,倒是這個社會環境,尤其是上焉者強力推行的法律統治,應該為人類現狀中的罪惡負責。

對原始社會的渴慕,對太古黃金時代的依戀,從古至今,一直點染著大多數可視為無政府主義者的思想。舉例來說,柏拉圖對原始主義的強烈傾向,可由他倡言“早期的人類較我們善良,同時也更接近上帝”而得到證明。不過這類說法,容易演變成較為複雜的觀念,它著重未來人類創造理想公正社會的潛力,甚於注重神秘的過去。而且,那個社會並非具有經過理想設計的合法政權,相反地,它是一個沒有任何法律規範的地方,合理的秩序,將因各組成分子的良知與社會動機而產生。

一個“無法之國”的理想情況,柏拉圖的《理想國》(Republic)一書可作代表。它靠一系列根據智慧與知識挑選出來的“哲王”(philosopher—kings)將人類理性的潛能發揮到最大的極限,從而產生內部的和諧。柏拉圖把他對這一理想的信心寄託於教育制度,認為它不僅能造就適當的統治者,同時也能訓練民眾循規蹈矩。現代的經驗,無疑證實了柏拉圖所說:教育可以使百姓服從,但在“教育制度能夠提供通往智慧的途徑”,或“有一種永不失誤的方法可以選擇或訓練那些注定要作統治者的人”方面,又顯然與他預料的不同。

我們不妨說,柏拉圖傾向於今天我們所稱的“極權主義”,遠甚於“無政府主義”。這由他在後期的對話錄《法律篇》(The Laws)中提倡強硬、並且嚴格執行法律制度足以證明。此外,早期基督教信仰中的若干觀點,無疑含有無政府主義的意味,它們表現在對人類立法的鄙夷而非拒斥。同時,他們對非暴力的崇拜,在早期基督徒敵對者的眼光中,似乎是對國家權力的一種威脅,並為巴枯寧(Bakunin)和托爾斯泰(Tolstoy)等若干近代深具影響力作家的無政府學說,提供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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