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目的
為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文中簡稱被監護人,下同)的法定監護人,在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因其行為給他人和社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時,能減輕經濟負擔,保障受害人的經濟利益,消除社會的不安定因素,特舉辦法定監護人職業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期限內,因被監護人的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所承擔的經濟賠償費用,保險公司規定負責賠償。
被保險人為上述事故所支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支付的費用,保險公司也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對下列各項,不負賠償責任:
1、被保險人根據協定應承擔的責任,但即使沒有該項協定,仍應承擔的責任除外。
2、被保險人故意或教唆其被監護人行為不當所引起的各項賠償費用。
3、因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
4、被監護人由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行為所造成的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和人身傷害。
5、被監護人的違法犯罪行為。
6、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