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學士

法學學士是指一種學士學位,通過法學專業的本科階段學習考核合格之後獲得的學位。

簡要介紹

如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本科畢業可以拿到法學學士學位 。悉尼大學有法學學士專業 。成人本科生學位課程考試科目只保留外語一門,同時外語課程考試仍為全省統考 。

學位知識

我國學位類別分為學術型學位與專業學位。學術型學位按照學科門類授予,分別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專業學位雖也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一般只設定碩士一級。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我國現行各級學位處於同一層次。專業學位按照專業學位類型授予,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

相關法規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准實施):

第二條 學位按下列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 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第三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畫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鑑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三條 學位分 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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